什么是財務風險?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在消費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財務活動,包括資金使用、利潤分配、成本控制、信息披露、稅務籌劃等方面的風險。其中,稅務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之一。稅務風險的存在不僅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而且會對企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企業應重視稅務風險險治理,積極采取措施防范稅務風險。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企業如何做好稅務風險防范工作。希望對您有所幫忙。
一:什么是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又稱籌資風險,是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產生的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和企業利潤(股東收益)的可變性。企業在籌資、投資和消費經營活動各環節中無不承擔肯定程度的風險。企業承擔風險程度因負債方式、期限及資金運用方式等不同面臨的償債壓力也有所不同。
二:什么是財務風險?財務風險詳細包括哪些類別
本文
本文綱要
一、隱債文件梳理
二、輔以會計準則后的隱債新分類
三、當前歸結的隱債認定標準
四、案例說明實務中的隱債判別
五、或有隱債事件處理原則
六、結論
今年以來,財政部連續發文通報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典型案例,違規問題包括新增隱性債務和隱性債務化解不實;違規新增隱性債務,包括約定政府償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借貸或占用資金支付財政安排項目支出,以及未安排預算或超預算周期安排項目。
嚴控新增隱債從未放松,屢次在國家層面的政策中體現,從去年的銀保監15號文,到今年4月的中心深改委會議,都從中心層面強調了嚴控新增隱債。
對于怎樣定義地方政府隱性負債,其主要特征和各類隱債現實,各類文件及諸多文章都有論述;隱性負債的主要特征和現實比較輕易分辨,此類隱債比較輕易防范,重點是主觀因素;但也有一些觸及公益性項目或政府項目的投融資模式,會有一些創新的辦法,也就會造成是否觸及隱債的爭論。
本文先對要害隱債文件主要內容作出梳理,并以會計準則輔助,力爭對于隱債的理論邊界,和或有隱債的特別情景,作出有借鑒意義的討論。
一、隱債文件梳理
觸及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文件許多,有“國發【2010】19號”及其配套文件“財預【2010】412號”、“國發【2014】43號”、“國辦函【2016】88號”、“財預【2017】50號”、“財預【2017】87號”、“中發【2018】27號”、“中辦發【2018】46號”以及“銀保監發【2021】15號”等文件。
(一)“國發【2010】19號”及其配套文件“財預【2010】412號”
上述兩個文件是最早規范政府融資平臺融資行為的文件,其中三點對當前認定隱債有指點意義:
1. 公益性項目的定義:
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后續文件有補充。
2. 主要依賴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是指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
3. 將融資平臺債務分為三類
主要依賴財政資金償債的公益性項目、經營性收入可以涵蓋債務的公益性項目和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舉借的債務。
(二)“國發【2014】43號”文
提出“修明渠、堵暗道”,以及切割政府和企業負債,將凡屬于政府應該償還的債務,納入預算治理。
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于政府應該償還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將甄別后的政府存量債務逐級匯總上報國務院批準后,分類納入預算治理。納入預算治理的債務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變,償債資金要按照預算治理要求規范治理。
從這一最初的隱債甄別文件看,并結合預算法,納入預算的債務不屬于隱債而是顯性債務,而非納入預算的支出義務構成隱債。
(三)地方債務處置預案(“國辦函【2016】88號”)
在國辦的地方政府債務處置預案中,將地方政府或有債務風險事件分為兩種:政府提供擔保的債務風險事件和政府承擔救助責任的債務風險事件,后者是指公益性項目情景下,為維護經濟安全或社會穩定,地方政府需要承擔肯定的救助責任。
從該內容可以看出,在界定地方政府隱性負債時,不是完全以法律上是否承擔支付義務為準則,在判定公益性項目相關業務時,應考慮項目主體是否有能力獨立清償項目債務,假如項目主體沒有能力獨立清償項目債務,那么地方政府有可能承擔救助義務。
但現在的情景,對于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公益性項目,假如沒有預算內的財政資金支付,金融機構是不會介入的,為一個項目自身收入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項目發放項目貸款,不符合銀保監項目融資指引的要求。
(四)“中發【2018】27號”文
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最高定義,出自“中發【2018】27號”文,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債務預算之外,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以及違法提供擔保等方式舉借的債務。
此外,對政府債務進行分類,包括顯性債務、隱性債務、
(五)綜上所述,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定義,有如下層次:
首先,是承擔擔保義務,無論確定的程度如何,無論借款主體或項目自身最終能否償還債務,即無論政府最終是否承擔以及承擔多少金額的支付,只要承擔了擔保義務,就屬于政府隱性負債;包括各類擔保函,以及部分公益資產的抵質押等;
其次,是在債務預算之外的支付,包括預算外的直接或間接以財政資金償還,例如承諾函等;
再次,超出預算期限和中期財政規劃的支付義務,如明股實債的基金和保本保收益的PPP項目,除了合規的PPP項目。
最后,在上述三個因素之外,還要加上是否觸及公益性項目,原因有兩個:
一是一般企業沒有從事非營利性項目的經濟因素,從事公益性項目的成本覆蓋,一般是政府支付;更重要的是,觸及公益性項目,政府就可能會有救助責任,無論政府是否有法律層面的支出義務。
二、輔以會計準則后的隱債新分類
(一)會計意義的負債
會計制度對于負債的類別有三個層次,分別是或有負債、預計負債和負債。會計上的定義比較拗口,總的來說,就是承擔支付義務的確定程度,和支付金額的確定程度,越來越高。但負債的前提,是要承擔支付義務。
負債和很可能以上的預計負債要在財務報表上體現,其他概率的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要做出披露,不同程度的負債應該區別對待。
從法律層面、隱債定義和會計準則看,導致隱性負債的事項的發生主體并非政府,隱債不屬于政府負債,既負債主體是融資平臺,而政府承擔擔保責任;隱性負債,應屬于政府的預計負債和或有負債。
(二)隱性負債新分類
為便于界定隱債邊界,結合“國發【2010】19號”的融資平臺債務分類、“國辦函【2016】88號”中政府風險事件分類、“中發【2018】27號”隱債定義,輔以會計概念(政府會計也是會計),根據隱性負債的確定程度,建議將隱債分為三類:
1. 確定隱性負債:無論確定程度高低,包括各種類別的法定擔保責任、支付承諾,以及超出了債務預算和預算期限的支付。
2. 預計隱性負債(很可能及以上的救助責任)
預計負債包括兩類:①償債
3. 或有隱性負債
或有隱性負債也包括兩類:
①償債
②觸及政府或融資平臺企業的,未產生充足償債
三、當前歸結的隱債認定標準
當前歸結的隱債認定標準主要有兩個層次:
(一)認定隱債的標準
當前部分發表的文章,歸結了四條隱債認定標準:
1. 項目是否由政府決策?

2. 項目是不是公益性項目?
3. 融資主體是不是純平臺,除了來自于政府的收入之外沒有其他收入?
4. 項目的資金
政府決策,通過招投標和安排預算內資金支付,不會導致隱債,即便施行主體是純平臺;公益性項目會帶來政府救助責任;關于來自政府的收入,建議以“財預【2010】412號”中的70%作為界定是否主要來自政府收入的標準,較之部分
也有從融資主體和項目特征進行隱債判定的準則。
(二)可認定為隱債的現實
當前可以直接引用15號文中列舉的情景,銀保監會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提供融資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不得違法違規提供實際依賴財政資金償還或者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的融資;
2. 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黨委、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及其部門出具承諾或擔保性質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決議、會議紀要、協議、各類函件等;
3. 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融資進行抵押、質押以及以售后回租、售后回購等的方式變相抵押、質押;
4. 不得要求或接受以政府儲備土地或者未依法履行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公益程序的土地抵押、質押。不得提供以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企業償債資金
5. 參與政府和社會的合作(PPP)、政府投資基金等,不得約定或要求由地方政府回購其投資本金、承擔其投資本金損失、保證其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其他明股實債的方式提供融資及相關服務;
6. 不得將融資服務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四、案例說明實務中的隱債判別
筆者認為,明顯的隱性債務,如確定隱性債務和預計隱性債務,判斷為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比較簡樸;重點是或有隱性負債如何判斷,本文以下面案例說明。
(一)合理預計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
以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且專項收入符合市場化融資的專項債項目為例。
根據專項債配套融資工作通知,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性專項收入,且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后仍有盈余專項收入的重大項目,可以由有關企業法人項目單位根據盈余專項收入情景向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市場化融資的償還責任由項目單位承擔。
該類項目中,項目公司的金融機構債務違約后,假如既沒有高估可行性報告數據,約定的處置措施也不觸及新增地方政府隱性負債,即償債責任完全由項目單位承擔,則政府不應該救助此類項目產生的債務,應該堅持市場化處理原則。
(二)未產生充足收入的經營性項目或階段
以片區開發“增量支付、下不保底”為例。
1. “增量支付、下不保底”,是指社會投資人自籌資金進行開發建設,以片區新增土地和財稅收入為上限對投資人進行支付(即”增量支付“),若增量收入不足,則政府不對投資人的投資成本保底,而是由投資人自負盈虧(即“下不保底”)
2. 模式自身分析
從字面意思看,“下不保底”,一定是不承擔支付義務,也不存在將來轉為支付義務的可能性,在非公益性項目的情景時,應不會形成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納入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的“增量支付”,無論是稅收為主的財政收入,還是政府性基金收入,假如有合規的對應支付科目,是可以支付出去的。但土地出讓金場合,還有一方面的限制,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不答應作為金融機構償債
當前該模式用于片區開發,實際上項目單位承擔了片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土地整理項目,要害要區別項目性質,是否會引致地方政府救助責任,從而產生地方政府隱性負債。
對于基礎設施,假如是公益性項目,則屬于預計隱性負債,會有政府救助責任及可能導致新增隱債;而對于非公益性的項目,如商業開發目的的土地整理,應是責權利明晰的商業項目和市場化融資,項目失利政府不應有救助義務(沒有擔保、承諾等情景),政府、項目單位及其母公司,和融資機構,各自按照協議或合同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增量支付、下不保底”,用于非公益性項目,在確保“增量支付”合規的情景下,“下不保底”沒有支付和救助義務,理論上不應增加地方政府隱性負債。
3. 華夏美好“增量支付、下不保底”的失利原因
①正常操作模式
正常情景下,項目公司需要有符合規定的自有資金,如30%,另70%為其他渠道的股權或債權資金;項目立項及銀行授信審批時,需要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單位與片區主管部門也會簽訂相關的施工及收益協議,約定投資強度、開工工夫、施工進度、收益計算和支付條件等,并由相關的違約處置措施。
一旦項目失利,企業方面是項目公司失利,母公司損失部分權益資金,銀行按照擔保措施處置不良債權,地方政府按照與項目公司簽訂協議處置項目后續事宜,這也是中心倡導的市場化處置。
②造成風險原因分析
首先,項目自身缺陷。一方面,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可能不實,上一級母公司或許是采取權益資金注入,但再往上穿透,可能是高息債權資金;資本金的合規性和風險性,還是有區別的。另一方面,收益
其次,銀行盡調不充分,沒有盡調招商勝利概率,歷史招商案例,意向招商客戶儲備及勝利概率,以及沒有有效落實擔保措施和風險處置方案。
而且從網上及
再次,政府在“下不保底”的項目中,在開發協議內容、項目規劃、產業招商和園區優惠政策設想等方面,審慎性不足。
最后,與政府協議內容嚴峻缺陷。
根據公開報道,華夏美好基礎建設成本結算為加成10%—15%,同時,華夏美好可按片區內新增落地投資額的45%獲得產業發展服務收入;成本加成比例尚屬正常,但新落地投資額45%的產業發展服務收入,比例太高,新增投資額不是新增財政收入,不產生財政收入的情景下也要獎補新增投資額的45%,比例太高;對于政府而言,反正有就獎沒有也不保底;但對于企業和項目單位,即便有新增投資額,不產生財政收入也拿不到獎補,所以協議內容存在嚴峻缺陷。
(三)小結
或有隱性負債,不應該產生地方政府救助責任,或者由于商業內容嚴峻缺陷引致是否需要政府救助的討論,但實際該類項目失利應該按市場化方式出清解決,這也是中心政策鼓勵的。
五、或有隱債事件處理原則
(一)是否影響項目建設
常規的項目建設,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前,應該落實建設方案、籌資
常規的項目建設,無論遭遇各類風險,應該有風險處置預案。
(二)貫徹市場化出清原則
對于或有隱債項目,只有貫徹市場化出清,才能杜絕新增隱債;
1. 本次項目不會新增隱債;
2. 真正打消政府兜底幻想,貫徹“銀保監發【2022】15號”文的指點思想;
還以“增量支付、下不保底”為例,無論簽訂的項目內容如何,要害是項目單位為什么簽訂此類協議,金融機構為什么提供融資;類比一些機構的城投債投資思維,那就是觸及隱債的主體安全度更高,這一原則也是部分評級機構的標準之一。
所以,要真正打消政府兜底幻想,對于或有隱性負債,必須堅持市場化出清。
3. 警示作用,有助于項目單位、金融機構和政府,更科學的規劃項目,更謹慎的評價項目。
六、結論
當前既要基建過度超前發展,又要遏制新增隱債,科學定義隱債邊界尤為重要;避免出現先做項目,再秋后算賬的案例;從而給予地方政府、城投和金融機構充足的主動性去規劃和施行項目。
多數隱債特征和現實已達成共識,規避此類隱債主要在于主觀因素;但創新的投融資模式,一定是規避了表面和明顯的隱債因素,需要從中心政策的定義,去分辨是否應該認定為隱債。
當然,對于失利的項目,并不是不負責任,而應該堅持市場化出清,有了市場化出清的案例,無論對于企業或項目公司、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都是今后規劃和施行項目的約束和督促。
三:財務風險防控措施有哪些
一要準確掌握負債的量與度,企業的息稅前利潤率大于負債成本率是企業負債經營的先決條件。
(二)設立企業全面預算制度,準確猜測現金流量情景
(三)加強資產治理,提高營運能力,增強盈利水平是防范財務風險的保證與標志。
四:什么是經營風險什么是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存在的本質是由于負債經營從而使得負債所負擔的那一部分經營風險轉嫁給了權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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