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為不超過1,0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1%。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授予價格為每股人民幣6..80元,預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不超過公司當前總股本的0.01%。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作用主要如下:
1、企業法人管理,施行股權激勵,其本質就是在企業的所有者和企業的經營者之間設立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利益分配機制,通過利益關系來完善公司的激勵約束機制。
2、提高業績,施行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完善企業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經營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有利于提升企業的經營業績。
3、保護公司利益,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試行方法》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在任職期間施行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應依法行使股東權利,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該項規定意味著,存在大股東占款的上市公司無法施行股權激勵。同時股權激勵對象施行關聯交易,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名譽和對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違法違紀行為,給上市公司造成損失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可依法提出終止授予新的股權并取消其行權資格。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方法》(以下簡稱《治理方法》)對于A股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觸及的行權價格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根據《治理方法》,上市公司在授予股票期權時,行權價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額,且原則上不得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宣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宣布前 20 個交易日、 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
此外,《治理方法》中規定:
“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權益價格或者數量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該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原則、方式和程序進行調整。”
這里觸及權益價格或數量調整的情景,可能包括配股、縮股、派息、增發以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股份拆細等等。
近兩年,伴著科創板開板,越來越多的新經濟公司來A股上市,監管部門對于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也在逐步調整。
曾經A股主板不答應股權激勵跨期執行。擬IPO公司必須確保“股權結構明晰”,這就要求企業在申報前加速行權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最終使得股權激勵難以達到理想的作用。
現在A股主板、創業板、科創板均已接受股權激勵的跨期執行。只是對于上市前制定,上市后施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些較為嚴格限制。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訂)》:
“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后施行的期權激勵計劃,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凈資產或評估值”;
此外,“激勵對象在發行人上市后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后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治理人員的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A股的股權激勵更看重激勵的長期性,引導被激勵者更長久地與公司并肩成長。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方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設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條 本方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治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實行股權激勵的,實用本方法;以法律、行政法規答應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的,參照本方法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該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方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治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中應該老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第四條 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應該嚴格按照本方法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五條 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證券中介機構和人員,應該老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實在、正確、完整。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七條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示意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示意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條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該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該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恰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恰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上市公司依照本方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該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觸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觸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觸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觸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治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恰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辦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辦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辦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辦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辦法、觸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施行股權激勵應該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利好還是利空
一般認為是利好,股權激勵,大致可以理解為:為了激勵公司高管刻苦的為公司創造價值,而向他們發放本公司的股票,這樣以來,只有他們刻苦工作,使公司效益越來越好,逐漸得到市場的認可,然后,股價上去了,天然地高管持有的股票也就貶值了,也就是說,把高管的利益用股票跟公司的利益捆綁起來。
總的來說,股權激勵大致是一種利好消息。
拓展資料: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辦法之一。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忙企業完成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治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辦法。一般情景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實現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意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由來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治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結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治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挖空心思、緩緩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治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股權與期權激勵
關于股權和期權激勵的區別,我們先來看一下股權和期權的區別。股權是指股東基于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治理的權利; 而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在未來肯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來購買公司肯定數量的股權或股份的權利。
實踐中,以“股權”和“期權”作為激勵的情景都有,詳細由公司決定,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現金流狀況、激勵對象的訴求等。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權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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