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方法規定,本次權益變動后,不排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增持。增持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不不超過2億元。本次權益變動后,不排除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增持。
一:股權激勵的四種主要模式
股權激勵是一種重要的激勵方式,但是它存在著一些問題:即它是一種“雙刃劍”性質的工具,運用不當也會對企業帶來傷害;它是一種很好的方式,但是卻不能讓它施展作用,讓公司發展壯大起來。它不但會造成浪費還會讓企業失去利益。因此需要針對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方式進行激勵。下面介紹一些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
1、期權計劃
這種激勵方式是對員工施行長期激勵后所取得的額外收入進行肯定程度的積累。例如,在獎勵期滿后假如被授予股份時的價格高于激勵對象事先約定價格,則獎勵部分歸員工所有。這種激勵形式的好處是使激勵對象有權從企業處以肯定的價格購買所擁有的期權,但一旦購買后其所有權與公司就不再享有。這一期權是“一次性”的權利,也是不可轉讓的的商品。企業授予激勵對象之后在激勵期內公司不能以價格或其他任何方式向激勵對象出售所持公司股票。期權激勵的好處就是激勵對象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挑選要購買的期權數量以及行權后的股權是否被注銷或轉讓的權利與義務。
2、員工持股計劃
員工持股計劃的對象只能是公司的核心人員和骨干員工。核心員工是指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核心人員主要包括:創始人、高管、中層治理人員、骨干力量。核心人員及公司的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公司要制定明確的股東權利義務。核心員工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3、回購股份
回購價格按照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確定。但是需要注重的是公司在回購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該公司具有上市資格、員工持股計劃數量以及回購金額。股權激勵費用=股權期權激勵費用-股票期權費所需的資金—公司凈資產值。
4、優先回購

例如,上市公司施行股權激勵計劃時可以同時考慮以較低的價格進行回購;在實現股權激勵計劃時根據市場情景再確定。假如公司股票價格出現異常波動而回購的價格低于原發行價,則激勵對象不享有該股票權利;假如股價上漲并且高于公司發行的股票價值則回購該股票。因此假如股價高于行權價格時才進行回購的操作是無效的;但是假如股價高于行權價格則是可行的。該回購一般是針對那些業績較好的員工。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是利好還是利空
股權激勵解禁是利好還是利空,可以根據解禁數量和解禁之后,看持有者是拋售或者是繼承持有來推斷。股票解禁后,就代表之前的非流通股被解除禁止,已經可以在市場流通交易了。如若這個時分大盤下跌,那么解禁股票被拋售,那這就是利空;假如解禁股票持有者挑選繼承持有,那么大盤趨勢向上,則股票解禁就是利好。
股權激勵注重事項:1、股權激勵是與戰略周期一致的長期激勵,能夠引導治理層對企業整體業績和長期發展的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方法 2018
股權激勵是上市公司重要的影響股價的內幕信息之一,不少公司推出股權激勵以后股價都會得到市場炒作,因此針對股權激勵要防范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因此為了防范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治理方法》規定第三十八條 ;
上市公司應該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景進行自查,說明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知悉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不屬于內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內幕信息而導致內幕交易發生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股權激勵對象第八條做出規定,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該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治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因此參與激勵的對象不管是高管還是核心員工一律不能在公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和衍生品,否則就不能參與股權激勵。假如內幕知情人一邊預先買進股票,一邊又享受股權激勵的紅利,一邊又利用股權激勵利好逢高拋售股票形成內幕交易,這是很不正當的。
目前股票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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