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入股票的委托工夫怎么算呢?有哪些注重事項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忙。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一、什么是委托工夫?有哪些注重事項?二、有哪些注重事項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忙。下面我們就來具體了解一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 年修訂)
(2006 年 7 月 1 日施行, 2007 年 4 月 24 日根據《關于調 整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申報價格范圍的通知》第一次修訂, 2012 年 12 月 14 日根據《關于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若干條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訂, 2013 年 10 月 18 日根據《關于 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事項的通知》第三次修 訂, 2014 年 9 月 26 日根據《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 規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施行細則〉觸及 交易參與人若干條款的通知》第四次修訂, 2015 年 1 月 9 日根 據《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 3.1.5 條的通知》 第五次修訂, 2015 年 12 月 4 日根據《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 交易規則〉增加第四章第五節“指數熔斷”的通知》第六次修訂, 2017 年 4 月 14 日根據《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施行細則〉觸及債券交易若干條款 的通知》第七次修訂, 2018 年 8 月 6 日根據《關于修訂〈上海 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第八次修訂, 2020 年 1 月 7 日 根據《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 3.1.5 條的通知》 第九次修訂, 2020 年 3 月 13 日根據《關于修訂〈上海證券交 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第十次修訂, 2023 年 2 月 17 日根據 《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023 年修訂) 〉的通 知》第十一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第三節 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工夫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二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 除權與除息
第四節 風險警示板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科創板交易特殊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盤后固定價格交易
第七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景處理
第九章 交易糾紛
第十章 交易費用
第十一章 紀律處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證券市場交易行為, 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 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 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統 稱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 上市的股票、基 金、權證、存托憑證及中國證券監督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 會) 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以下統稱證券) 的交易, 實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實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存托憑證交易實用 A 股交易的相關規定。本所對存托憑證、 優先股、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等交易另有規定的, 從 其規定。
1.3 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 證券交易應該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 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愿、有償、老實信用原則。
1.5 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證監會批準的其 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2.1.1 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 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系統及 相關的通信系統等組成。
2.1.2 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 可 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僅限下列人員進入交易大廳: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 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 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
交易參與人應該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 行證券交易, 并遵守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于證券交易 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 與本所證券交易, 享有及行使相關交易權利, 并接受本所相關交 易業務治理的基本單位。
2.2.3 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權限等治理細則由本所 另行規定。
第三節 交易品種
2.3 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權證;
(四)存托憑證;
(五)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 交易工夫
2.4.1 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 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 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開盤集合競價工夫, 9:30 至 11:30、
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工夫,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 價工夫。
基金交易,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開盤集合競價工夫,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為連續競價工夫。
開市期間停牌并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 經證監會批準, 本所可以調整交易工夫。 2.4.3 交易工夫內因故停市,交易工夫不作順延。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3.1.1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后,應該按照委托的內 容向本所申報,并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托達成交易的, 投資者應該向會員交 付其委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托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 會員應 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 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的報盤系統、參與者交易業 務單元和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 并按本規 則達成交易, 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交易參與人。
3.1.3 交易參與人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 記錄。
3.1.4 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 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 經確認成交后, 在 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 下列品種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一)債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二)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三)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四)商品期貨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六)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權證;
(八)經證監會同意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 基金僅限于所跟蹤指數成份證券或投資標的施行當日回轉交易 的開放式基金。
B 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具 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3.1.7 投資者參與本所市場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業務的,應 當充分知悉和了解相關風險事項、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 遵 守投資者恰當性治理相關要求,結合自身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謹慎判定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業務。
會員應該切實履行投資者恰當性治理義務, 充分揭示投資風 險,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3.1.8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 序化交易的, 應該符合證監會的規定, 并向本所報告, 不得影響 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第二節 委托
3.2.1 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指定交易或者本所規定的其 他委托交易制度。境外投資者從事 B 股交易不實用指定交易相關
規定。
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 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托人, 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 證券買賣。
3.2.2 采用指定交易制度的,投資者應該與指定交易的會 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 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 協議一經簽訂, 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 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 應該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的意 思示意, 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于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 會 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
3.2.3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3.2.4 投資者買賣證券,應該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并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協議生效后, 投資者即成 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5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 助委托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 委托應該按相關規定操作。
3.2.6 客戶通過自助委托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該 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2.7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托指令應該包括下列 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委托類型;
(七)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8 客戶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 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 會員 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 按限定的價 格或高于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9 客戶可以撤銷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10 被撤銷和失效的委托, 會員應該在確認后及時向客 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2.11 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 應該按 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 申報
3.3.1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工夫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 13:00 至 15:00。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 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 14:57 至 15:00 的收盤集合競價階段, 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 其 他接受交易申報的工夫內, 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 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工夫。
3.3.2 會員應該按照客戶委托的工夫先后順序及時向本所 申報。
3.3.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 根據市場需要, 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 最優 5 檔即時成交盈余撤銷申報, 即該申報在對手方 實時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 盈余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 最優 5 檔即時成交盈余轉限價申報, 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實時 5 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 盈余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 如該申報無成交 的, 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 如無本方申報的, 該申報撤 銷;
(三)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集中申報簿中本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 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四)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報價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最優價格申 報進入交易主機時, 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 申報自動撤 銷;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3.5 市價申報內容應該包含投資者能夠接受的最高買價 (以下簡稱買入保護限價) 或者最低賣價(以下簡稱賣出保護限 價)。
本所交易系統處理前款規定的市價申報時, 買入申報的成交 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高于買入保護限價, 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和轉為限價申報的申報價格不低于賣出保護限價。
3.3.6 市價申報只實用于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 規定的除外。
3.3.7 限價申報指令應該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 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該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 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 可以調 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3.8 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證券的,申報數量應該為 100 股 (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證券時,余額不足 100 股(份)的部分,應該一次性 申報賣出。
3.3.9 證券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該不超過 100 萬股 (份) 。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3.10 不同證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 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 存托憑證為“每份存托憑證價格”。
3.3.11 A 股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基金、權證交易為 0.001 元人民幣, B 股交易為 0.001 美元。
本所可以依據股價高低, 施行不同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3.12 根據市場需要, 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 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3 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10%。
股票、基金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 =前收盤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個交易日;
(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
(三)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個交易日;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限制比例。
3.3.14 買賣股票的, 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 應該符 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要求:
(一) 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和買入 基準價格以上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高值;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和賣出 基準價格以下十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 基準價格, 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 高買入) 申報價格; 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 申報價 格的, 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 無即時揭 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 當日無 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 不實用本條前兩款規定。
根據市場情景,本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3.3.15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 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 在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 應該符合下列 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要求:
(一) 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交易申報價格不高于前收盤價格 的 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盤價格的 50%;
(二) 收盤集合競價階段、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交易申報價 格不高于最新成交價格的 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價格的 90%。
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
根據市場情景,本所可以調整股票有效申報價格范圍。
3.3.16 買賣本所證券, 申報價格應該符合價格漲跌幅限制 相關規定及本規則相關要求,否則為無效申報。
3.3.17 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計算結果按 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漲跌幅限制價格與前收盤價之差、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上限或 下限與基準價格之差的絕對值低于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的, 以 前收盤價、基準價格增減一個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計算相應價 格。
漲跌幅限制價格、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上限或下限低于申報價 格最小變動單位的,以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作為相應價格。
3.3.18 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 全部成交時, 未成交的部分繼承參加當日競價, 本規則另有規定 的除外。
第四節 競價
3.4.1 證券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工夫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 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成交的買賣申報, 自動進入當
日后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五節 成交
3.5.1 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工夫優先的原則撮合成 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 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于較低價 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于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工夫優先的原則為: 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 先申報 者優先于后申報者。先后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工夫確定。
3.5.2 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完成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 高于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于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 成交的價格;
(三) 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 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 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 價格為成交價格; 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 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 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 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 以該價 格為成交價格;
(二) 買入申報價格高于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 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 賣出申報價格低于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 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4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范圍內的, 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5.5 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生效, 買賣雙方必須承 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 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恰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采取恰當措施。
違背本規則, 嚴峻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 本所有權 公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6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 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3.5.7 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該按照證券登記結算 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六節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 大宗交易方式:
(一) A 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該不低于 30 萬股,或者交 易金額不低于 200 萬元人民幣;
(二) B 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該不低于 30 萬股,或者交 易金額不低于 20 萬元美元;
(三)基金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該不低于 200 萬份,或者 交易金額不低于 200 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景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報:
(一)意向申報;
(二)成交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報。
3.6.3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工夫分別為:
(一)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接受意向申報;
(二)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16:00 至 17:00 接 受成交申報;
(三) 15:00 至 15:30 接受固定價格申報。
交易日的 15:00 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本所當日不再接受 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確認工夫為每個交易日 15:00 至 15:30。
3.6.4 每個交易日 9:30 至 15:30 時段確認的成交, 于當日 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 16:00 至 17:00 時段確認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 進行清算交收。
3.6.5 意向申報指令應該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 方向等。
意向申報應該實在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 視為至少愿 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 數量不明確的, 視為至 少愿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6.6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 申報更優的價格) 時, 申報方應該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 員進行成交申報。
3.6.7 買賣雙方就大宗交易達成一致后,應該委托會員通
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 申報指令應該包 括以下內容:
(一)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三)買賣方向;
(四)成交價格;
(五)成交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成交申報的證券代碼、成交價格和成交數量必須一致。
3.6.8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 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 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 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成交結果一經本 所確認, 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 算交收義務。
3.6.9 提出固定價格申報的, 買賣雙方可按當日競價交易 市場收盤價格或者當日全天成交量加權平均價格進行申報。
固定價格申報指令應該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 交易類型、交易數量等。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內, 固定價格申報可以撤銷; 申報 工夫結束后, 本所根據工夫優先的原則對固定價格申報進行匹配 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3.6.10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 由買方和 賣方在當日價格漲跌幅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成交申報價格, 不得高于該證券當 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 120%和已成交最高價的孰低值, 且
不得低于該證券當日競價交易實時成交均價的 80%和已成交最 低價的孰高值。
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均價 =已成交金額/已成交股數。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則取至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每個交易日 16:00 至 17:00 接受的申報,實用于當日其他交 易時段接受的漲跌幅限制價格。
3.6.11 會員應該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 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 應該 通過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提出申報, 并確保擁有與申報 相對應的證券或者資金。
3.6.12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 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13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通過本交易所網站宣布 以下交易信息:
(一) 證券的成交申報大宗交易, 內容包括: 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證券營業部的 名稱;
(二) 單只證券的固定價格申報的成交量、成交金額, 及該 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和各自 的買入、賣出金額。
3.6.14 大宗交易觸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 買賣雙方應依 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 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 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 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 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或未進行收盤集合競 價的, 以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 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基金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后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 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后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 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 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 終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施行特殊停牌 并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殊停牌及復牌的工夫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4 本所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施行 盤中臨時停牌,單次盤中臨時停牌工夫為 10 分鐘:
(一)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30%的;
(二)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 60%的;
(三)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4.2.5 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未成交的申報參加當 日該證券復牌后的交易; 停牌期間, 可以繼承申報, 也可以撤銷 申報; 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停牌及集合競價期 間不揭示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證券停復牌工夫以本所公告為準。 證券停牌工夫跨越 14:57 且須于當日復牌的, 于 14:57 復牌, 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 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2.6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證券停牌時, 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 證券摘牌后,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8 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 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除權與除息
4.3.1 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 情景, 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 股為最后交易日) 次一交易日對該 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3.2 除權(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 [ (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 +配股價 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的, 可向本所提出 調整申請并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決定調整除權(息) 參 考價格計算公式,并予以宣布。
除權(息) 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 參考價。
4.3.3 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
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節 風險警示板交易事項
4.4.1 本所建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 警示板)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被施行風險警 示的主板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 、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 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主板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 股票) ,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實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 的,實用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4.4.2 上市公司股票被施行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 的, 自被施行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 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 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4.4.3 退市整理股票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 示板交易 15 個交易日, 本所于該期限屆滿后 5 個交易日內對其 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 停牌期間 不計入前款規定的 15 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 不得超過 5 個交易日。
4.4.4 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獨立于其 他股票的交易信息, 予以分別揭示。會員應該對兩類股票的交易 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4.4.5 個人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應該具備 24 個 月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 且以本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和資金賬 戶內資產在申請權限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日均(不含通過融資融 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在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個人投資者, 僅可賣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4.4.6 會員應該根據本方法要求對個人投資者參與退市整 理股票交易的恰當性進行謹慎評估, 不得接受不符適合當性條件 的投資者買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
投資者應該根據本方法規定的恰當性要求和自身風險承受 能力, 謹慎決定是否參與退市整理股票交易, 不得以不符適合當 性條件為由拒絕承擔退市整理股票交易及交收責任。
4.4.7 會員應該要求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 整理股票的普通投資者, 以紙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 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 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
4.4.8 會員應該通過其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交易系統等 多種渠道,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 對于退市整理股票, 還應該在每個交易日的開市前向客戶提示相 關股票的盈余交易日等信息。
4.4.9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該采 用限價委托方式。
4.4.10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 5%,退市整理 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為 10%。
4.4.11 風險警示股票連續 3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 偏離值累計達到±12%的, 屬于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宣布該股票 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 5 家會員營業部的 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4.4.12 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計買入的單 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 50 萬股。
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數量, 按照該投資者以本 人名義開立的證券賬戶與融資融券信用證券賬戶的買入量合并 計算; 投資者委托買入數量與當日已買入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 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不得超過 50 萬股。上市公司回 購股份、 5%以上股東根據已披露的增持計劃增持股份可不受前 述 50 萬股買入限制。
會員應該采取有效措施, 對投資者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 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 發現客戶違背前兩款規定的, 應該予以 警示和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4.4.13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本所宣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 額最大的 5 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4.4.14 股票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不納入本所指數的計算,成 交量計入當日市場成交總量。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5.1.1 本所每個交易日實時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 指數,并發布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時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景的各類日報表、周 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予以發布。
5.1.3 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 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運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運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 未經本所同意, 不 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應其他機構和個人運用或予以傳播。
5.1.4 證券交易信息的治理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5.2.1 每個交易日 9:15 至 9:25 開盤集合競價期間、 14:57 至 15:00 收盤集合競價期間,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 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格、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 擬未匹配量。
5.2.2 連續競價期間,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 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 高 5 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5 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 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 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 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輸至各交易參與人,交易 參與人應在本所許可的范圍內運用。
5.2.5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 方式和內容。
第三節 證券指數
5.3.1 本所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 數, 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 隨 即時行情發布。
5.3.2 證券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 證券指數設置和編制的詳細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5.4.1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 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宣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 5 家會 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 5 只股票
(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 幅偏離值 =單只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 15%的前 5 只股票(基金),價格 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 = (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 /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 20%的前 5 只股票(基金),換手率 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 =成交股數(份額) /無限售流通股數(份 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 依次按 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制的上證 A 股指數、上證 B 股指 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第 3.3.13 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本所宣布 其首個交易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 5 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 買入、賣出金額。
5.4.2 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異常波動, 本所分別宣布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 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 5 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 賣出金額:
(一) 連續 3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20%的,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 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值 = (單只證券期末收盤價/期初前收盤價 -1)×100%- (對應指數期末收盤點數/期初前收盤點數-1)× 100%。如期間內證券發生過除權除息,則對收盤價格做相應調 整;
(二)連續 3 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 5 個交易日的日均 換手率的比值達到 30 倍, 并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 3 個交 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 20%的;
(三)證監會或本所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宣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 計算。
5.4.3 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屬于嚴峻異常 波動, 本所宣布嚴峻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
(一)連續 10 個交易日內4 次出現第 4.4.11 條或第 5.4.2 條第一項規定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 1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 到+100% ( -50%);
(三)連續 3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 到+200% ( -70%);
(四)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峻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現嚴峻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 本所一并予以公 布。
嚴峻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宣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 重新計算。
5.4.4 股票交易出現嚴峻異常波動情形的, 上市公司應該 按照上市規則規定及時予以核查并采取相應措施。
經上市公司核查后無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 也無法對異常 波動原因作出合理解釋的, 除按照上市規則規定處理外, 本所可 根據市場情景, 加強異常交易監控, 并要求會員采取有效措施向 客戶提示風險。
5.4.5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峻異 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6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景,調整異常波動和嚴峻異常 波動的認定標準。
5.4.7 本所根據第 4.2.3 條對證券施行特殊停牌的,根據 需要可以宣布以下信息:
(一) 成交金額最大的 5 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 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8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觸及機構的, 宣布名稱為“機構 專用”。
5.4.9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 息的內容。
第六章 科創板交易特殊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6.1.1 在本所科創板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的交易,實用 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實用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6.1.2 個人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該符合下列條 件:
(一)申請權限開通前 20 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 的資產日均不低于人民幣 50 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 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
(二)參與證券交易 24 個月以上;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 應該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所 業務規則的規定。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景對上述條件作出調整。
6.1.3 會員應該要求首次委托買入科創板股票的普通投資 者, 以紙面或電子形式簽署科創板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 示書應該充分揭示科創板的主要風險特征。客戶未簽署風險揭示 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申購或者買入委托。
6.1.4 科創板股票交易可以實行做市商機制,做市商可以 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報價服務。
做市商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并依照做市 協議的約定承擔為科創板股票提供雙邊持續報價、雙邊回應報價 等義務。
科創板股票做市商的條件、權利、義務以及監督治理等事宜, 由本所另行規定,并經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6.1.5 證券公司可以按規定借入科創板股票,詳細事宜另 行規定。
6.1.6 本所對科創板股票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 幅限制比例為 20%。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創板股票,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個交易日; (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個交易日;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上市交易的以下基金,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
(一) 跟蹤指數成份股僅為科創板股票或其他漲跌幅限制比
例為 20%的股票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指數型上市開放式基金;
(二) 根據基金合同約定, 投資于科創板股票或其他漲跌幅 限制比例為 20%的股票的基金資產占非現金基金資產比例不低 于 80%的上市開放式基金。
6.1.7 通過限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 當不小于 200 股, 且不超過 10 萬股; 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 單 筆申報數量應該不小于 200 股,且不超過 5 萬股。賣出時,余 額不足 200 股的部分,應該一次性申報賣出。
6.1.8 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 應該符合下列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于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賣出基準價格的 98%。
前款所稱買入(賣出) 基準價格, 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 高買入) 申報價格; 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 申報價 格的, 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 無即時揭 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 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 當日無 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 無有效申報 價格范圍的要求。
6.1.9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本所宣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 5 家會員營業 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達到±15%的各前 5 只股票;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 30%的前 5 只股票;
(三)日換手率達到 30%的前 5 只股票。
收盤價格漲跌幅、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 依次按成交金 額和成交量選取。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不實用 5.4.1 第四款的規定。
6.1.10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異 常波動, 本所宣布該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最大 5 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 連續 3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 ±30%;
(二)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宣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重新 計算。
6.1.11 科創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 重異常波動, 本所宣布嚴峻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 等信息:
(一) 連續 10 個交易日內 3 次出現第 6.1.10 條第一項規定 的同向異常波動情形;
(二)連續 1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 到+ 100% ( -50%);
(三)連續 30 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 到+ 200% ( -70%);
(四)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于嚴峻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科創板股票交易出現嚴峻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的, 本所一并 予以宣布。
嚴峻異常波動指標自本所宣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復牌之日起 重新計算。
6.1.12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為單只科創板股票漲跌幅與 對應基準指數漲跌幅之差。
對應基準指數指本所編制的上證科創板 50 成份指數。
本所將根據科創板市場發展情景, 適時評估和調整上述基準 指數,并向市場公告。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科創板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及嚴峻異 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6.1.13 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報 和成交申報確認工夫為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科創板股票大宗交易不實用固定價格申報的相關規定。
6.1.14 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被實 施退市風險警示的科創板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 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創板股票,不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
科創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間, 本所宣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 最大的 5 家會員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第二節 盤后固定價格交易
6.2.1 投資者可以通過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方式買賣科創板 股票。
6.2.2 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指在收盤集合競價結束后,本 所交易系統按照工夫優先順序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撮合, 并以當 日收盤價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個交易日的 15:05 至 15:30 為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工夫,當 日 15:00 仍處于停牌狀態的股票不進行盤后固定價格交易。
6.2.3 本所接受交易參與人收盤定價申報的工夫為每個交 易日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 停牌期間可以繼承申報。停牌當日復牌的, 已接受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股票復牌后的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當日 15:00 仍處于停牌狀態的, 本所交易主機后續不再接受收盤定價 申報,當日已接受的收盤定價申報無效。
接受申報的工夫內, 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 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6.2.4 客戶通過盤后固定價格交易買賣科創板股票的,應 當向會員提交收盤定價委托指令。
收盤定價委托指令應該包括: 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 賣方向、限價、委托數量等內容。
6.2.5 本所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接受交易參與人的收盤定價 申報。
收盤定價申報指令應該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業部代 碼、買賣方向、限價、數量等內容。
若收盤價高于收盤定價買入申報指令的限價, 則該筆買入申 報無效; 若收盤價低于收盤定價賣出申報指令的限價, 則該筆賣 出申報無效。
6.2.6 通過收盤定價申報買賣科創板股票的,單筆申報數 量應該不小于 200 股(份),且不超過 100 萬股(份)。
賣出時,余額不足 200 股(份)的部分,應該一次性申報 賣出。
6.2.7 收盤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6.2.8 盤后固定價格交易階段,本所以收盤價為成交價、 按照工夫優先原則對收盤定價申報進行逐筆連續撮合。
6.2.9 每個交易日 9:30 至 15:05,收盤定價申報不納入即
時行情; 15:05 至 15:30,盤后固定價格交易階段的申報及成交 納入即時行情。
即時行情內容包括: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收盤價、盤后固 定價格交易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盤后固定價格交易當日累計成交 金額以及買入或賣出的實時申報數量。
6.2.10 盤后固定價格交易量、成交金額在盤后固定價格交 易結束后計入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總成交金額。
6.2.11 通過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減持股份的, 視同競價交易 執行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第七章 證券交易監督
7.1 本所對證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項, 予以重點監控:
(一) 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 法違規行為;
(二) 證券買賣的工夫、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規及本所 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三) 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 為;
(四)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證券;
(五)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7.2 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 為包括:
(一) 虛假申報, 即不以成交為目的, 通過大量申報并撤銷 等行為,以引誘、誤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
(二) 拉抬打壓, 即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 明顯偏離證券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 期間證券交易價格明顯上漲或者下跌;
(三) 維持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即大筆申報、連 續申報、密集申報, 以維持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處于特 定狀態;
(四) 單個賬戶、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或者涉嫌關聯賬 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自買自賣、互為對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 交易;
(五) 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以明顯偏離 合理價值的價格申報, 意圖加劇證券價格異常波動或者影響本所 正常交易秩序;
(六) 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進行程序 化交易,影響本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 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合理價值, 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 利益輸送;
(八)一段時代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 利用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響證券價格, 或者利 用證券交易影響相關證券或衍生品的價格;
(十) 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 為。
本所對投資者以本人名義開立或者由同一投資者實際控制 的單個或者多個普通證券賬戶、信用證券賬戶以及其他涉嫌關聯 的證券賬戶(組)進行合并監控。
7.3 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明顯異常的證券包括:
(一) 交易價格連續大幅上漲、下跌或者維持在特定狀態, 且明顯偏離同期相關指數漲幅或跌幅的證券;
(二) 同一證券營業部、同一地區的證券營業部或者涉嫌關 聯的賬戶集中大量買入或賣出的證券;
(三)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證券。
7.4 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以聯合其他證券、期貨交易所 等機構,對出現第 7.2 條第九項等情形進行調查。
7.5 會員應該切實履行客戶交易行為治理職責,對客戶的 證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發現客戶交易行為存在異常的, 應該及 時告知、提醒、警示客戶。對可能嚴峻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異常 交易行為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的交易行為, 應該根據與客戶之間的 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拒絕接受其委托,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7.6 本所可以針對證券交易中的重點監控事項進行現場或 非現場調查, 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或者投 資者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 戶情景、相關交易情景等資料。
7.7 會員及其營業部、其他交易參與人以及投資者應該配 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 及時、實在、正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 和資料。
7.8 對第 7.1 條所列重點監控事項中的行為,本所可以視情 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將賬戶列為重點監控賬戶;
(五)要求投資者提交合規交易承諾書;
(六)暫停投資者賬戶交易;
(七)暫停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交易;
(八)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
(九)本所規定的其他自律治理措施。
如對前款第八項措施有異議的, 可以向本所提出復核申請。 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本所對在交易監控中發現的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用 未公開信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證監會查處。
第八章 交易異常情景處理
8.1 因下列突發性事件,導致部分或全部證券交易不能正 常進行的, 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 本所可以決定 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術故障;
(四)重大人為差錯;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景。
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 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 大影響的, 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 交收等措施。
8.2 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 營業部總數 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景,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8.3 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 8.1 條、第 8.2 條規定的交易異常 情景, 并會嚴峻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 時停市。
8.4 本所對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證券 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決定予以公告, 并及時向證監會報告。
8.5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退后,本所可以決定恢 復交易,并予以公告。
8.6 本所對證券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 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 并向證監會報告; 嚴峻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 本所可以采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并 公告。詳細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8.7 除本所認定的特別情景外,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后 當日恢復交易的,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 申報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承接受申報, 在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
8.8 交易異常情景、重大異常波動及本所采取的相應措施 造成的損失, 本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九章 交易糾紛
9.1 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 應該記錄有關情景,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 會員應該及時向本所報告。
9.2 交易參與人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 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9.3 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該協調處理。
第十章 交易費用
10.1 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 應該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 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
10.2 交易參與人應該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
他費用;會員還應該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
10.3 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治理方法按照有關 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紀律處分
11.1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違背本規則的, 本所責令其改 正,并視情節輕重單處或并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制交易權限;
(四)取消交易參與人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1.2 會員、其他交易參與人對前條第二、三、四、五項處 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處處分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本所理事會 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12.1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 由本所另行規定。
12.2 本規則中所述工夫,以本所交易主機的工夫為準。
12.3 本所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 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12.4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建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上市交易:指證券在本所掛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詳細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 申報: 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 最優價: 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 價。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中某一時點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 工夫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六) 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格: 指截至揭示時所有有效申報 按照集合競價規則虛擬成交并予以即時揭示的價格;
(七) 虛擬匹配量: 指截至揭示時按照集合競價虛擬參考價 格虛擬成交并予以即時揭示的申報數量;
(八) 虛擬未匹配量: 指截至揭示時不能按照集合競價虛擬 參考價格虛擬成交并予以即時揭示的買方或賣方盈余申報數量。
12.5 本規則所稱“超過”、“低于”、“不足”不含本數, “達到”、“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12.6 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 報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修 改時亦同。
12.7 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2.8 本規則自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治理方法》發 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020 年第二次修訂)》(上證發〔2020〕 17 號)、《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殊規定》(上證發〔2019〕23 號) 、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治理方法(2020 年 12 月修訂)》(上證發〔2020〕 103 號)、《上海證券交易所科 創板股票盤后固定價格交易指引》(上證發〔2019〕26 號) 等 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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