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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民驚呆!控制60個賬戶配資炒股,一個多月狂賺超3100萬!監管出手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三年前的股價操縱案于近日披露,具體的操縱手段遭曝光,其中細節令人細思極恐。

    此案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通過控制使用60個證券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弘宇股份”,操縱該股交易價格,使得該股股價在一個多月的時間內累計上漲超20%,違法所得3163.44萬元。經復核,證監會決定對當事人分別采取5年、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并罰沒超1.2億元。

    控制60個賬戶配資炒股

    操縱弘宇股份股價

    近日,證監會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對張飛、張雄操縱弘宇股份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

    經查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張飛、張雄實際控制和使用包某瑩等60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涉案賬戶組),交易“弘宇股份”。

    此外,張飛、張雄在此期間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弘宇股份”,操縱該股交易價格。

    首先,兩人利用其資金優勢,在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5月22日,用涉案賬戶組實施交易“弘宇股份”,期間累計買入成交量為2839.11萬股,買入成交額為10.45億元,累計賣出成交量為2823.99萬股,賣出成交額為10.73億元。涉案賬戶組主動申買量占市場主動申買量的平均比例為33.94%,占比超過30%的交易日有17天,申報占比最高為68.67%。

    其次,具有持股優勢。據查,其涉案賬戶組合計持股占總股本比例超過5%的交易日有11天,最高占比為8.3%。涉案賬戶組持有流通股數量占該股實際流通股數量的平均比例為16.67%,占比超過10%的交易日有28天,最高占比為33.21%。

    隨后,兩人通過涉案賬戶組連續交易“弘宇股份”。涉案賬戶組成交量占該股市場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24.12%,占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20天,占比最高為44.83%。涉案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市場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28.41%,買入占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22天,最高買入占比為62.14%。涉案賬戶組賣出成交量占市場賣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19.83%,賣出占比超過20%的交易日有14天,最高賣出占比為56.28%。

    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和尾盤拉抬股價行為,并趁機反向賣出獲利。以“時段內漲幅2%以上且時段買成交占比30%以上”為標準測算,賬戶組在36個盤中時段拉抬股價,股價最低漲幅為2.02%,最高幅度為8.20%。拉抬期間,賬戶組買入成交量占同時段市場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63.48%,賬戶組主動買入成交量占同時段市場主動買入成交量的平均比例為66.68%。拉抬結束后,賬戶組賣出股票。

    涉案期間弘宇股份股價漲超20%

    一個多月違法所得超3100萬

    據證監會披露,涉案期間,“弘宇股份”價格漲幅為20.13%,中小板指數漲幅為1.31%,該股漲幅偏離板塊指數漲幅18.82%。涉案賬戶組違法所得為3163.44萬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賬戶開戶材料、資金流水、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IP地址、MAC地址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證監會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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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飛、張雄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屬于共同實施主體。其中,張飛主要負責涉案證券賬戶組交易決策,指令交易員下單交易,同時負責與部分配資中介溝通配資事宜,起主導作用,承擔主要責任。張雄主要負責配資賬戶和資金招攬,安排保證金、利息等資金劃轉,在部分時段負責涉案證券賬戶組交易,起配合作用,承擔次要責任。

    申辯意見均未予以采納

    當事人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三點申辯意見,第一,本案違法主體應認定為湖北深滬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張飛、張雄個人。第二,應認定張飛為主要責任人員,不應認定張雄為主要責任人員。第三,兩個信托賬戶并非張飛、張雄實際控制。

    不過經證監會復核,上述申辯意見均未予以采納。

    證監會認為,第一,本案違法主體并非深滬通公司。張飛、張雄交易“弘宇股份”的行為并非代表深滬通公司的行為。第二,張雄是本案主要責任人員。張雄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包括公司股票產品管理和股票配資等業務,且直接參與“弘宇股份”的交易安排。第三,信托賬戶資金流水證明、配資賬戶逐日數據匯總表、配資名單等相關證據均能證實,張飛、張雄實際控制兩個信托賬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張飛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雄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本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百零三條,證監會決定:

    沒收張飛、張雄操縱“弘宇股份”的違法所得31,634,411.14元,并處以94,903,233.42元罰款。其中,對張飛處以63,268,822.28元罰款,對張雄處以31,634,411.14元罰款。

    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嚴厲打擊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持續凈化市場生態

    對于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向來是監管機構嚴肅查處、重點打擊的事項之一。在7月23日,證監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相關負責人通報了“中源家居”“利通電子”等股票價格操縱案調查進展,30億元的股價操縱案遭曝光。

    據了解,自5月16日啟動調查程序以來,該案已取得重大進展。經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縱團伙控制數十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對倒等違法方式拉抬“中源家居”“利通電子”股票價格,交易金額達30余億元,相關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構成操縱市場犯罪。

    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操縱市場嚴重破壞市場“三公”原則,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嚴厲打擊。針對操縱市場案發態勢,證監會進一步強化線索綜合分析研判,強化行政刑事執法協作,堅決做到發現一起,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一起,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

    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決落實中辦、國辦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用足用好《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律賦權,加快推進案件辦理工作,持續凈化市場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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