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申請公司真正實現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由少數人持股的公司轉變為公眾持股公司,置公司運作于足夠數量公眾股東的支持和監督之下,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比主板上市規則更加嚴格,并且進行優化股權結構,才能確保企業長期穩定,健康的發展。從發行審核的角度來看,創業板上市門檻低,但不等于對上市的要求低,其中規定盈利的企業才能上市,實際申請上市的企業已過了創業期進入成長期,這已經降低了一定的風險,但有的標準應更為明確,如二高六新,要更有操作性和靈活性,對于發審委的組成人員專家成員的責權利要進一步規范,對于一些新盈利模式、新技術有判斷應有原則性的標準,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貫徹落實。
另外,規則中明確建立更嚴格的公司治理機制,完善內部控制的制度。細化內部人股票交易規則。大多數創業板市場,出于對公眾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對上市公司內部人員的最低持股期限都有規定。《公司法》規定是三年,創業板的內部人股票套現,應根據大股東、高管、普通職員等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規定,同時保證創業板股票的流動性和公司治理的穩定性。
在最近關于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還有一定的變化,深交所進行一部分修改,具體來說是有:
1、增加一條:“上市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2、修改了第8.2.1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和股權登記日等事項,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公司還應當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有助于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必需的其他資料。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后,無正當理由的,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于現場會議召開日期的至少二個交易日之前發布通知并說明具體原因。上市公司應當以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3、第11.8.5條分別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消除該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來源:贏家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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