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大股東變更無實際控股人好還是不好
好!容易炒作,股東之間為爭奪控制權,會在二級市場收集籌碼,拉高股價
二、沒有實際控股股東是好事還是壞事
如果有合適的有能力的經理人,那么經營就沒有問題。好事或者壞事是相對的,股東之間相互合作就好,相互別扭就是壞事。
三、不按實際出資的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
關于股東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瑕疵出資時是否享有表決權的問題,目前在法律上并無明確規定,而是由章程自由設定或股東決議確定。公司法第42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際上,股東資質的取得是以實際出資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任教的出資為依據,如果讓未出資或瑕疵出資的股東通過行使表決權控制公司,不符合權利和義務對等、利益與風險一致的原則,有違公平信用的原則,所以該股東可能不享有表決權。
四、股東大會前公告無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有什么影響
實際控制人:1) 占50%股份以上。2)占30%以上,可以影響董事會一般的人員選任。3)通過協議安排或間接持股,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影響。無實際控制人在國內的證券市場可以看做既無利好有無利空,除非同其它如管理層的水平,勤勉程度,行業地位聯系后才能判斷。
五、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可以擁有股權

六、無實際控制人股票好嗎
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在股市里是同一樣東西,都是指持有足夠股份對重大事項行使決策的權利和義務的投資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具備民事資格的個體組織。
七、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是什么意思,我在一個公司年報上看到的,不甚明白,求詳解.
應該還是有所區別的。我們可以就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來討論,畢竟這個有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就上市公司而言,其實際控股人通常是持有股份最大的股東,但也有可能某公司或某人通過關聯企業或控制下的企業合計持有股份最大,這樣該公司或個人就是實際控股人。而實際控制人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收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對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 (一)在一個上市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二)能夠行使、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表決權超過該公司股東名冊中持股數量最多的股東的; (三)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三十的;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通過行使表決權能夠決定一個上市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當選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由以上可以發現,某公司或個人即使不是實際控股股東,即他以及其關聯企業擁有的股權并不占控股地位,但如果他能夠以受托表決權形式獲取足夠多的表決權,也能對公司起到實質性控制,成為實際控制人。舉個在國內可能出現的例子:某人A擁有核心技術和管理能力,引進資金方B以及其他股東共同組建C公司,其中A持有30%股權,B持有55%股權,其他股權由其余小股東持有。C公司籌建后,A與B簽署協議,約定B將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表決權過渡給A,B只享有對C公司的收益權。這樣,對于C公司而言,B是其實際控股人;而A成為其實際控制人。在國外,這種實際控股人和實際控制人分離情況可能會更常見些。因為有些國家的股權可以區分內含表決權股權和不含表決權股權。那些持有不含表決權股權的股東可能成為實際控股人,但真正的實際控制人是持有最大表決權的股東。這是家族型企業快速融資發展又不失去對企業控制的一種重要模式。
八、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可以擁有股權
可以技術入股,管理入股,甚至是出一塊地修建辦公場所,廠房,也可以被贈予,比如股權激勵技術骨干
九、未實際出資的股東,如何保證其股權收益?
甲乙丙在“投資合作協議”上明確約定: 1、 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 2、 甲乙丙三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共同投資利潤;鑒于丙方在公司業務實際經營中的作用,甲乙雙方同意丙方所占投資股份的實際投資額60萬元由甲乙雙方按各50%承擔。 a、甲、乙雙方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甲、乙雙方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丙方不予承擔。 b、甲、乙雙方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甲、乙雙方的共有財產,由甲、乙雙方按其實際出資比例共有,丙方不予享有。以上就是甲方和乙方在股東協議上的簽訂的承諾,煩請看一下是否有效?是否能有效保障丙方的股權收益?丙方是否該和甲乙雙方再約定什么內容更妥當?
以上就是有關無實際控股股東的股票如何的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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