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講可轉債的四大要素,這四點要牢牢記在腦子里:
轉股價回售條款強制贖回條款下調轉股價條款
今天先講第一個要素:
轉股價
每一只可轉債的發行目的都是為了最終可以轉為股票,那么轉股價這個東西就是來給可轉債轉為股票搭橋鋪路用的。有了轉股價,可轉債才能轉成股票。
至于轉股價的計算方式,在可轉債首次發行公告里都有說明,我們以中大轉債為例,看一下它的初始轉股價的確定依據:
轉股價的確定依據是我們中國證監會制定出來的政策規定:“以本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二者之間的較高者”。
這一規定的作用就是用來維護可轉債發行方和可轉債持有人雙方的利益。為什么這么說呢?
簡單來說就是:

當轉股價低于正股價的時候,我們可以低價買入股票;站在我們投資者的角度,轉股價越低越好,這個是利于我們可轉債持有人,而不利于可轉債發行公司的。當轉股價高于正股價的時候,就等于高價買入股票,賠本生意我們持有人也不干。
所以我們偉大的證監會就制定了這個偉大的政策,維護雙方利益。
順帶一下轉股時股票數量的計算方式:
股票數量=100/轉股價
比如中大轉債要轉股:股票數量=100/22.1≈4.52,然后再乘以自己持有的可轉債數量就是了。
理解了的小伙伴記得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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