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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定價基準日怎么確定什么是定價基準日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是什么日子
一、定增定價基準日怎么確定
定向增發是上市公司向少數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行為,是上市公司融資的一種方式。
其價格是按照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平均價的90%來確定的,其中基準日為發行期首日。
比如,某上市公司通過定增方式發行股份,融入資金,緩解資金短缺的問題,在19號發行該股,則19號也是該股的定向增發基準日。
同時,如果其股東均為持有5%以下的股東,無需披露義務,即不需要公告。
如果投資者股東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時,會對股價產生重大的影響,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當定增價格高于發行時的每股凈資產,則會提高每股凈資產,而定增價格低于發行時的每股凈資產時,則會降低每股凈資產。
【拓展資料】
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提前確定全部發行對象,且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或者發行期首日。
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或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的,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后,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由董事會重新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股東大會決議的有效期已過;本次發行方案發生變化;其他對本次發行定價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驗資結束日為基金份額折算日,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份額折算,使得驗資結束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00元,再根據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投資者集中申購應獲得的基金份額,并由注冊登記機構進行投資者集中申購份額的登記確認。
二、什么是定價基準日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決定》 證監會(2017)5號
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擴展資料: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會作出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確定本次發行的定價基準日,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二)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確定具體的發行對象名稱及其定價原則、認購數量或者數量區間、限售期;發行對象與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應當經董事會批準。
(三)董事會決議未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發行對象的范圍和資格,定價原則、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數量不確定的,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數量區間(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會決議還應當明確,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董事會決議日至發行日期間除權、除息的,發行數量是否相應調整。
(五)董事會決議應當明確本次募集資金數量的上限、擬投入項目的資金需要總數量、本次募集資金投入數量、其余資金的籌措渠道。
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應當說明補充流動資金或者償還銀行貸款的具體數額;募集資金用于收購資產的,應當明確交易對方、標的資產、作價原則等事項。
三、非公開發行股票定價基準日是什么日子
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可以為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應按不低于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
《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義: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股票發行的條件如下: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四、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五、發行人在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六、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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