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指上市公司從其所在的證券市場退出交易,乃至退出證券市場。由于科創板IPO實行的是注冊制,相較傳統的核準制存在較大差別,其退市制度與上交所核準制的退市制度也有較大差異,主要表現在重大違法、交易類違規、財務類等退市標準上。
在注冊制的背景下,IPO常態化帶來了簡便、高效的市場準入,那么與之相匹配的,退市也應常態化。注冊制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指標、募集資金用途、控制人、關聯交易等要求更寬松,審查程序也更簡單,使企業更容易達到上市資格。同時隨著上市企業數量大幅增加,處于衰落期或是末端不良企業也應當被淘汰。
現行《證券法》及上交所科創板上市規則在原先核準制退市規范上,更新了多項具體規定,其中《證券法》在上交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退市制度作為單獨一章進行說明。對比上交所核準制的退市制度,科創板注冊制退市制度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核準制
(1)包括欺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其中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包括“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2)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等行為;3.對退市程序如信息披露、聽證作出要求。
2.科創板注冊制
(1)包括欺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其中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包括“相關財務指標”;(2)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行為;(3)退市整理期為 15 日;(4)細化退市決定撤銷以及重大違法司法裁判文書被撤銷后程序。
科創板注冊制退市制度關于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弱化了對企業盈利能力的明確要求,強調企業財務的公開和透明,退市程序細化裁判文書被撤銷后的程序。
二、交易類強制退市
1.核準制
(1)包括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
2.科創板注冊制
(1)包括連續120個交易日,成交量
科創板注冊制退市制度降低了成交量要求,增加退市交易指標和“1元退市”規則。
三、財務類強制退市
1.核準制
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包括:(1)最近2個會計年度凈利潤連續為負;(2)扣非凈利潤為負值且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 億元;(3)最近1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4)最近1個會計年度,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意見或審計報告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的意見。
2.科創板注冊制
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包括:(1)最近1個會計年度扣非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
科創板注冊制退市制度優化關于經營能力指標,并調整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標準。
四、規范類強制退市
1.核準制
(1)財務會計報告、年度/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錯誤、虛假記載、未按時披露;(2)上市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3)公司強制解散、重整、破產等情形。
2.科創板注冊制
(1)信息披露或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2)拒不披露重大信息以及嚴重擾亂信息披露;(3)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科創板注冊制退市制度對信息披露違法具體情形作出規范,細化信息披露違規的具體情形。
同時,科創板在退市指標上相較于主板更多考慮了企業的特殊性。
例如:
(1)針對研發類企業,考慮到研發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長期不能盈利等情況,其財務類退市指標更為寬松,并增加“核心技術不滿足上市條件”等規則。
(2)針對紅籌企業,適用《關于紅籌企業申報科創板發行上市有關事項的通知》,單獨適用相應的條款。
來源:生活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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