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警方介紹,2017年,趙某因為生意需要,向李某、董某借款30萬元,約定月利9%。借款后,趙某每月按時還款,可剛還了幾個月,李某就突然失聯了,找不到李某,趙某就無法償還借款。之后過了幾個月,李某找到趙某,稱趙某違約,需要繳納違約金、利息、本金等,共計50余萬元,趙某當即表示不同意。
誰知李某找來了董某等好友,對趙某實施非法拘禁進行威脅,經常到趙某家進行滋擾,威逼趙某答應他們提出的條件,然后還款,趙某不堪其擾,被逼得心力交瘁,最終向李某打下了50萬元借條。他本以為此事就此結束,沒想到噩夢才剛剛開始,此后李某、董某又以多種名義讓趙某償還莫須有的借款,趙某走投無路,先后變賣了2套房產,估價160余萬元,此事才算結束。
借款30萬,還賬160萬!民警判斷這就是典型的"套路貸"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借民間借貸名義,引誘受害人借款,然后變著花樣設置高額利息,采取失聯等方式制造受害人違約的假象,要求償還高額違約金,采取各種暴力手段催債,將超出法律約定的非法利息轉變成本金,迫使受害人簽訂新的高額借條,隨后再向受害人的房產等個人資產伸出黑手,利用民事訴訟或者直接暴力收房,直至榨干受害人的所有財產。這種套路貸讓借款人苦不堪言,但許多受害人卻只是怨自己命苦,束手無策。
于是,接警后民警立即對案件展開偵查。經查,該團伙主要犯罪成員為李某、董某等6人,團伙假借"高利貸"之名,從身邊熟人下手,采用暴力催債方式實施詐騙。然而調查中,民警發現嫌疑人采取現金交易等方式作案,每一步都經過了精心謀劃,這一度還讓前期偵查工作陷入僵局。
經工作,民警發現該團伙在周邊市區存在類似案件,可并案處理。經過近三個月的不懈努力,收網時機已成熟。2019年7月30日開發區分局組織20余名警力集中實施抓捕,先后在開發區、芝罘區將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嫌疑人到案后,妄圖聲稱所系為民間糾紛,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然而民警從法律層面對其狡辯予以一一駁斥,最終李某等人發覺行跡敗露,如實供述了自2016年以來多次結伙實施"套路貸"、暴力討債等行為的犯罪事實。截止到目前,共查獲李某等人涉嫌實施"套路貸"犯罪案件十余起,涉案金額達1000余萬元。現李某等人已因涉嫌詐騙、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等罪名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警方提醒:
"套路貸"和"高利貸"都容易產生民事糾紛,大家比較容易混淆,許多人認為這兩者是一回事兒。2019年4月9日,兩高兩部發布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套路貸意見"),明確了套路貸的司法定義。其中套路貸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其本質還是詐騙犯罪。
"高利貸"是民事糾紛,本質是借貸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情況下高利貸是在雙方約定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協議,一般不存在強迫或者誘騙的行為,本身借貸合同在法律規定的年率部分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我國2015年最高院出臺的民間借貸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年利率24%成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公認的高利貸界定標準。一般民間借貸中,年利率在24%內的部分,人民法院是會支持的。年利率超過24%-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但是也不反對,給予借款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償還。但是如果年利率超過了36%,那么債務人如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權人償還非法所得部分,即償還超過36%部分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是可以支持債務人的要求的。
“套路貸”和“高利貸”雖然都是以高額的附加利息為手段榨取債務人的財產,但是兩者存在著本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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