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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即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由美國、加拿大、墨西哥三方于、94年1月1日起生效和實施。
內容:
①關稅相互減免;
②取消進口限制;
③堅持產地規定;
④政府采購協定;
⑤鼓勵投資;
⑥擴大相互金融服務;
⑦發展相互自由運輸;
⑧鼓勵保護知識產權;
⑨協商爭端解決機制等。
在1994年,國會贊同NAFTA,并且,美國前總統比爾·克林頓將其寫入法律。今天,這3個NAFTA成員國已經有4.17億共同人口和超過11萬億美元的國內生產總值。
與歐盟性質不一樣,北美自由貿易協議不是凌駕于國家政府和國家法律上的一項協議。北美自由貿易協議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并同時宣告北美自由貿易區(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 ,NAFTA)正式成立。北美自由貿易區擁有3.6億人口,國民生產總值約6.45萬億美元,年貿易總額1.37億美元,其經濟實力和市場規模都超過歐洲聯盟,成為當時世界上最大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
從20世紀80年代初起,歐洲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日本對美、加市場也采取了咄咄逼人的進攻策略,美、加兩國在國際的經濟地位和競爭優勢相對減弱,這使雙方都意識到進一步加強雙邊經濟貿易關系的必要性。1980年,里根在競選美國總統時就提出一個包括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及加勒比海諸國在內的“北美共同市場”的設想。加拿大1983年也提出了關于建立美加自由貿易區的設想。1985年,美、加兩國開始進行有關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談判。1988年6月2日,美加自由貿易協定正式簽署,1989年1月1日,該協定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在1989年美加自由貿易協定基礎上的衍生。
北美自由貿易協議,是一項國際協議,與條約非常的類似。 在美國法律中,它被作為國會-行政協定。
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第一條有明確規定,墨西哥、加拿大、美國根據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正式建立一個自由貿易區。其成立宗旨是:取消貿易障礙,創造公平競爭的條件,增加投資機會,對知識產權提供適當的保護,建立執行協定和解決爭端的有效程序,以及促進三邊的、地區的以及多邊的合作。三個會員國彼此必須遵守協定規定的原則和規則,如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及程序上的透明化等來實現其宗旨,藉以消除貿易障礙。
在權利方面,自由貿易區內的國家,貨物可以互相流通并減免關稅,但對貿易區以外的國家,則仍然維持原關稅及障礙。
有關北美自由貿易區成立后對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經濟貿易的影響,依據美國對外貿易統計資料顯示:北美自由貿易區自1994年成立后,不但成為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至2000年,美國與墨西哥兩國進口貿易總額每年均呈顯著的成長,惟美國輸往加拿大的成長,在四年前呈大幅增加,自1998年開始呈遞減的趨勢,美國、墨西哥之間因北美自由貿易區使得墨西哥出口至美國受惠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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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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