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mp id="4g4m2"><menu id="4g4m2"></menu><menu id="4g4m2"><strong id="4g4m2"></strong></menu>
    <xmp id="4g4m2">
  • <menu id="4g4m2"></menu>
  • <dd id="4g4m2"></dd>
  • 只發布交易干貨的網站
    用實戰期貨交易系統和心得助你重塑交易認知

    正規期貨開戶 | 手續費只+1分

    90%交易者的手續費都被加收超1倍,一起看看最新的交易所手續費一覽表吧!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

    交割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上海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石油瀝青(以下簡稱瀝青)期貨交割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割行為,根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瀝青交割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所、會員、客戶、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瀝青廠庫等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交割方式

    到期瀝青期貨合約的實物交割按標準交割流程進行,標準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倉庫交割(以下簡稱倉庫交割)和指定瀝青廠庫交割(以下簡稱廠庫交割)。

    未到期瀝青期貨合約可以通過期貨轉現貨的方式(以下簡稱期轉現)進行實物交收,交割雙方采用期轉現方式的,應當提前申報并配對成功。

    第五條 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

    某一瀝青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后,自然人客戶該瀝青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六條 交割地點

    到期合約的實物交割地點為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約采用期轉現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點由期轉現雙方在期轉現的協議上明確。

    第七條 交割單位

    瀝青期貨標準合約的交割單位為10噸,交割數量應當是10噸的整倍數。

    第八條 交割品級

    瀝青交割適用國家交通運輸部標準。用于本合約實物交割的70號A級道路石油瀝青,質量標準應符合交通部《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2004)中表4.2.1-2規定的技術要求。

    交割瀝青應當是交易所批準的注冊商品。瀝青的注冊商品和升貼水標準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九條 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后交易日后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工作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或指定瀝青廠庫名等。

    2、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當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指定交割倉庫和指定瀝青廠庫收費項目和標準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發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進行配對。

    (三)第三交割日

    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應當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以延長交割貨款給付時間。

    (四)第四、五交割日

    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交易所清退其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本條涉及保證金清退和發票事宜,交易所結算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標準倉單流轉程序

    標準倉單在交易所進行實物交割的,其流轉程序如下:

    (一)賣方客戶將標準倉單授權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以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二)賣方會員將標準倉單提交給交易所;

    (三)交易所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會員;

    (四)買方期貨公司會員將標準倉單分配給買方客戶。

    第十一條 損耗和溢短標準

    (一)瀝青入出庫一次的總損耗不超過2‰,由入出庫貨主各承擔50%。

    (二)溢短:每張標準倉單所列瀝青的重量為10噸,入庫或提貨時實際瀝青溢短重量不超過±3%。

    第十二條 交割結算價與溢短量的結算

    (一)交割結算價

    瀝青期貨的交割結算價為該合約最后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結算價的算術平均價。交割結算時,買賣雙方按該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進行結算。

    (二)溢短量的結算

    瀝青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貨主按照瀝青入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瀝青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入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倉庫進行結算。

    瀝青出庫過程中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貨主按照瀝青出庫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瀝青期貨合約的結算價,在出庫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直接與交割倉庫或指定瀝青廠庫進行結算。

    第十三條 交割費用

    進行實物交割的買賣雙方應當分別向交易所支付1元/噸的交割手續費。

    第三章 倉庫交割

    第十四條 倉庫交割是指合約到期后,買賣雙方以標準倉單(格式由交易所統一制定)形式,按規定的程序履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條 檢驗方法和機構

    瀝青入出庫以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檢驗為準,取樣方法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瀝青及瀝青混合料試驗規程》(-2011),試驗方法采用交通部《公路瀝青路面施工技術規范》(—2004)指定的方法。

    瀝青入庫時檢驗機構由賣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瀝青出庫時檢驗機構由買方在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中選擇。交割倉庫若對買方或賣方選擇的檢驗機構有異議,可以與對方協商重新指定檢驗機構。若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由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買賣雙方和交割倉庫應當配合指定檢驗機構的檢驗工作。檢驗費用分別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第十六條 瀝青入出庫的最小量應符合交易所規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運輸工具應當符合港口、碼頭及交割倉庫等在接卸和計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嚴格遵守交割倉庫的安全操作規范。

    第十七條 入庫申報(交割預報)

    貨主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當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向交易所提交瀝青入庫申報和制作標準倉單申請。入庫申報的內容包括品種、等級、數量、生產企業及擬入指定交割倉庫名稱等。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

    第十八條 入庫申報審批

    交易所在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愿,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向已批準的入庫申報中確定的交割倉庫發貨。未經過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的有效期內入庫的瀝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庫申報自批準之日起有效,入庫申報有效期為15天。

    第十九條 入庫申報押金

    貨主提交的入庫申報資料應當屬實,并交納30元/噸的申報押金,申報押金由交易所從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劃轉。

    貨主在有效期內按已批準的入庫申報執行的,交易所在貨主取得標準倉單后將申報押金清退至會員結算準備金帳戶中。部分執行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按申報執行的,入庫申報押金不予返還,由交易所支付給交割倉庫。

    第二十條 入庫檢驗

    瀝青運抵指定交割倉庫后,指定交割倉庫應當對到貨及相關單證進行驗核。

    入庫瀝青應由注冊生產企業原廠直接運達交割倉庫。裝運和儲存期間不得進行調和。

    貨主瀝青入庫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分為質量檢驗和重量檢驗兩部分。

    貨主應當確保所交割瀝青達到交易所規定的質量標準,入庫瀝青的質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為準,質檢報告符合交易所瀝青質量標準才能入庫;瀝青入庫的重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重量檢驗報告為準。

    第二十一條 貨主監收

    瀝青入庫時,貨主應當到指定交割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倉庫監收的,視為貨主同意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

    第二十二條 瀝青儲存

    瀝青入庫應當按照生產企業的不同分罐存儲。

    第二十三條 交割商品必備單證

    (一)國產瀝青:應當提供注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和原廠裝貨憑證,以及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二)進口瀝青:應當提供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放行單原件(交易所復印后退還)、商檢證書和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原件。

    國家稅收、商檢等政策調整的,應當遵守其規定,相關進口商品的單證要求由交易所另行發布。

    第二十四條 簽發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入庫完畢并驗收合格后,會員持交割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倉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二)倉庫簽發標準倉單

    指定交割倉庫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第二十五條 提貨

    (一)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交割倉庫在對標準倉單審核無誤后予以發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交割倉庫代為發運。

    (二)瀝青出庫時交割倉庫應當對罐內瀝青進行加溫,瀝青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130攝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攝氏度。

    (三)出庫檢驗

    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應當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對交割瀝青的質量和重量進行現場檢驗。瀝青出庫的重量檢驗以指定檢驗機構簽發的重量檢驗報告為準。質量檢驗以岸罐內取樣為準。樣品應當分為A、B兩份,A樣用于化驗,B樣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視為認可指定交割倉庫發貨無誤,交割倉庫不再受理交割瀝青有異議的申請。

    (四)受理質量爭議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實物交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交割倉庫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割倉庫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五)填制出庫確認單

    交割倉庫發貨時,應當及時填制《標準倉單出庫確認單》(一式二份,貨主和交割倉庫各執一份),同時將收到的相應標準倉單加蓋貨訖專用章,與倉庫留底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第二十六條 在指定交割地進行的實物交收,運輸由買賣雙方自行解決。

    第二十七條 瀝青自驗收合格入庫后至瀝青出庫期間,指定交割倉庫對所儲存的瀝青質量、數量、安全等承擔全部責任。交易所每年將對在庫瀝青的質量進行檢驗。

    第四章 廠庫交割

    第二十八條 廠庫交割是指以指定瀝青廠庫(以下簡稱廠庫)形成的廠庫標準倉單為對象,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實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廠庫是指瀝青生產企業的倉庫經交易所批準并指定為瀝青期貨履行實物交割的地點。廠庫標準倉單是指經過交易所批準的指定廠庫按照交易所規定的程序簽發的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生成的實物提貨憑證。

    第二十九條 廠庫標準倉單申請

    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前,須向交易所提交簽發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會員單位、貨主名稱、擬申請簽發倉單數量等。

    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十條 廠庫提供擔保

    廠庫在提交簽發廠庫標準倉單申請之前或同時,須按有關規定向交易所提供經交易所認可的與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數量相對應的銀行履約擔保函或交易所認可的其它支付保證方式。

    當瀝青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要求廠庫調整先前確定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交易所審核

    交易所在核定庫容允許并且廠庫提供了符合規定的擔保情況下,在三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廠庫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廠庫核定庫容是指廠庫可以簽發(含已簽發且尚未注銷)的廠庫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

    每一廠庫核定庫容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

    交易所根據廠庫的日生產能力、廠庫庫容和日發貨量以及廠庫信用等相關指標核定庫容。

    第三十二條 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一)交易所審證

    會員持貨主與廠庫結清貨款的憑證及廠庫銀行履約擔保函等相關必備單證到交易所辦理審證手續。交易所審查合格后,通知廠庫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標準倉單。

    (二)廠庫簽發標準倉單

    廠庫接到交易所批準簽發廠庫標準倉單指令后,在標準倉單管理系統中簽發廠庫標準倉單。

    第三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以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用途。但廠庫以自己作為貨主簽發的廠庫標準倉單不得充抵保證金使用。

    第三十四條 廠庫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在倉單持有期間,須向廠庫支付倉儲費。

    第三十五條 廠庫標準倉單注銷是指廠庫標準倉單合法持有人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申請提貨或轉為一般現貨提單,并由廠庫辦理廠庫標準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六條 每年9月15日(遇法定假日順延)之前生成的廠庫標準倉單,應在10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含該日)之前全部注銷。

    第三十七條 日發貨量的規定

    廠庫的日發貨量是指廠庫在24時之內安排瀝青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量的確定和調整,需經交易所批準并予以公布。廠庫不得擅自更改日發貨量,生產企業因正常檢修等原因需要調整日發貨量應當提前報批交易所。

    第三十八條 提貨申請

    (一)貨主應在擬提貨月前一月的25日之前(遇法定假日提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廠庫提交提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品種、數量、擬提貨日、提貨方式、提貨計劃(每日提貨量)、提貨人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相關內容。

    (二)廠庫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參照貨主提交的提貨日、提貨計劃及企業的生產計劃等,確認貨主的提貨申請。

    如果貨主提交的擬提貨日有多個持有廠庫標準倉單的貨主同時申請提貨,且日提貨總量超出廠庫的日發貨量時,廠庫可參照各個貨主申請提貨日的先后、提貨計劃及生產計劃等統籌安排發貨,并在貨主提交提貨申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向貨主提供一個可供選擇的提貨時間范圍和發貨計劃(每日發貨量)。貨主如無異議,可選擇并確定其中一天為提貨日,并確定發貨計劃。如有異議,可重新和廠庫協商直至雙方確定一致的提貨日和發貨計劃。

    (三)由上款所述多個貨主同時申請提貨而造成貨主提貨時間的延遲,廠庫不承擔經濟責任。但廠庫應及時報交易所書面備案,闡明原因。

    第三十九條 出庫瀝青重量以廠庫檢重為準。瀝青出庫時發生的溢短(扣除1‰的損耗后)由廠庫按照瀝青出庫當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與貨主進行結算。

    第四十條 貨主可自行到庫提貨或委托廠庫代為發運,委托廠庫代為發運時貨主應到庫監發。貨主不到庫監發,視為認可廠庫發貨無誤。貨主提貨時,應與廠庫結清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廠庫應保證出庫瀝青的質量符合交易所瀝青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瀝青出庫時,廠庫應向貨主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在貨主的監督下進行分罐取樣,經雙方確認后將樣品封存。廠庫應將瀝青樣品保留至發貨日后的60天,作為發生質量爭議時的處理依據。瀝青出庫溫度應當不低于130攝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攝氏度。

    第四十二條 廠庫應將每天向各貨主發出的瀝青數量上報交易所,以備核查。

    第四十三條 廠庫和貨主應妥善保管瀝青發貨和提貨的單據,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貨主應按約定的提貨日和提貨計劃到廠庫提貨。過了提貨日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到廠庫提貨,或因非廠庫過錯的原因而無法按約定的日提貨計劃提貨,廠庫仍應按期貨標準承擔有關商品質量的責任,并按當時各貨主的提貨情況統一安排發貨計劃,直至全部發完。貨主應向廠庫支付滯納金。

    滯納金金額=5元/噸?天×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該批商品的滯留天數

    對因貨主原因而造成發貨延遲的處理,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商而定。

    第四十五條 貨主未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到廠庫提貨,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貨主須向廠庫支付滯納金,對應商品轉為現貨,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滯納金金額=35元/噸×應提而未提的商品數量

    第四十六條 貨主在提貨日到庫提貨,廠庫未按約定的發貨計劃發貨,但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內(含第7日)開始按計劃發貨,廠庫應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金額=50元/噸×按日發貨計劃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

    第四十七條 廠庫在約定的提貨日后7日(含第7日)內未開始按日發貨計劃發貨,貨主可做如下選擇:

    (一)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后的第7日向廠庫提出自約定提貨日后的第8日起,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余商品,廠庫須向貨主返還貨款并支付追加賠償金。

    返還貨款和追加賠償金的金額=賠償結算價×應發而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賠償結算價為約定提貨日后的第8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對應期貨合約的結算價。

    (二)貨主在約定提貨日后的第7日未向廠庫提出終止接受廠庫應發而未發的剩余商品,則剩余商品具體提貨事宜由雙方自行協商。

    第四十八條 當廠庫發生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廠庫直接向貨主支付賠償金。廠庫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驟向貨主支付賠償金:

    (一)動用廠庫提供的銀行履約保函或其它保證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為墊付,并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廠庫追索。

    第四十九條 當貨主發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的違約行為時,首先由貨主直接向廠庫支付賠償金。貨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數額不足的,廠庫可通過包括法律程序在內的其他手段向貨主追索。

    第五十條 當發生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述情況而給廠庫或貨主其中一方造成損失,如雙方約定另行協商處理,則按雙方協議而定,書面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發貨或提貨時,廠庫和貨主無需支付滯納金或賠償金。

    第五十二條 廠庫和貨主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貨申請的時候選擇協商提貨的方式,由雙方另行確定發貨時間和發貨計劃,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視同轉為現貨,不再按本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但雙方應保留好相關協議。

    第五十三條 廠庫標準倉單被注銷后,廠庫可向交易所申請調整擔保數額。

    第五十四條 質量爭議處理

    若提貨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有異議的(有異議的交割商品應當在指定瀝青廠庫內),須在實物交收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并須同時提供交易所指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鑒定結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提貨方對所交割商品無異議,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異議的申請。

    第五章 期貨轉現貨

    第五十五條 期轉現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約的會員(客戶)協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請,獲得交易所批準后,分別將各自持有的合約按交易所規定的價格由交易所代為平倉,同時按雙方協議價格進行與期貨合約標的物數量相當、品種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倉單或提單等交換行為。

    第五十六條 期轉現的期限為欲進行期轉現合約的交割月份的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個交易日(含當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約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協議后,在上述期限內的某一交易日(申請日)的14:00前,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辦理期轉現申請。

    用非標準倉單交割的,買賣雙方會員(客戶)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提供相關的買賣協議和提單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 期轉現適用于瀝青期貨的歷史持倉,不適用在申請日的新開倉。

    第五十八條 期轉現的交割結算價為買賣雙方會員(客戶)達成的協議價。

    第五十九條 申請期轉現的買賣雙方原持有的相應交割月份期貨頭寸,由交易所在申請日的15:00之前,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約的結算價平倉。

    第六十條 期轉現中使用標準倉單的,期轉現的票據交換(包括貨款、倉單)通過交易所進行,期轉現的交易保證金按申請日前一交易日該合約結算價計算,票據交換在申請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內完成。

    第六十一條 賣出方應當在辦理期轉現手續后七日內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賣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復核無誤后,交易所退付賣方相應的保證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結算時清退相應的保證金。交易所在收到賣方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向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未按時提交增值稅發票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結算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期轉現中使用非標準倉單的,貨款與單據流轉根據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的約定,可通過交易所進行,也可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直接進行。在此交割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由買賣雙方會員(客戶)自行解決,交易所不再承擔相應的履約擔保責任。

    第六十三條 通過交易所結算的期轉現的交割貨款一律采用內轉方式劃轉。

    第六十四條未按本章規定的期現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細則中有關交割違約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對非善意的期轉現行為,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交易所將及時公布期轉現的有關信息。

    第六章 交割違約

    第六十七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一)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能如數交付標準倉單的;

    (二)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能如數解付貨款的;

    (三)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在計算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時,違約部分應當預留合約價值20%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計算買、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的公式為:

    賣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標準倉單數量(手)-已交標準倉單數量(手)

    買方交割違約合約數量(手)=(應交貨款-已交貨款)÷(1-20%)÷交割結算價÷交易單位

    第六十九條 發生交割違約后,交易所于違約發生當日16:30以前通知違約方和相對應的守約方。

    守約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將終止交割或繼續交割的選擇意向書面遞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選擇意向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

    第七十條 構成交割違約的,由違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違約金,同時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賣方違約的,買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買方貨款;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賣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征購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征購。征購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買方標準倉單;征購失敗,賣方支付給買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買方交割貨款后終止交割。賣方承擔因征購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二)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項選擇:

    1、終止交割: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

    2、繼續交割:交易所在判定買方違約的下一交易日發布標準倉單競賣公告,并在七個交易日內組織競賣。競賣成功,交易所支付給賣方交割貨款;競賣失敗,買方支付給賣方違約部分合約價值15%的賠償金,交易所退還賣方標準倉單后終止交割。買方承擔因競賣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費用。

    終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擔保責任終止。

    第七十一條 征購價格不高于交割結算價的115%,競賣價格不低于交割結算價的85%。

    第七十二條 若買賣雙方都違約的,交易所按終止交割處理,并對雙方分別處以違約部分合約價值5%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會員發生部分交割違約時,違約會員所接標準倉單或所得貨款可以用于違約處理。

    第七十四條 會員在實物交割環節上蓄意違約,按《上海期貨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當事人及指定交割倉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第七十六條 買方或賣方與交割倉庫之間產生交割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在發生交割糾紛后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交易所調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七條 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上海期貨交易所。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業務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本細則自2013年 月日起實施。

    本文源于網絡整編,如有不妥,請聯系站長刪除處理



    本文名稱:《上海期貨交易所石油瀝青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草案》
    本文鏈接:http://www.wuhansb.com/tuijian/6690.html
    免責聲明: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本站內容均由用戶自發貢獻,或整編自互聯網,或AI編輯完成,因此對于內容真實性不能作任何類型的保證!請自行判斷內容真假!但是如您發現有涉嫌:抄襲侵權、違法違規、疑似詐騙、虛假不良等內容,請通過底部“聯系&建議”通道,及時與本站聯系,本站始終秉持積極配合態度處理各類問題,因此在收到郵件后,必會刪除相應內容!另外,如需做其他配合工作,如:設置相關詞匯屏蔽等,均可配合完成,以防止后續出現此類內容。生活不易,還請手下留情!由衷希望大家能多多理解,在此先謝過大家了~

    我要說說 搶沙發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

    切換注冊

    登錄

    忘記密碼 ?

    切換登錄

    注冊

    我們將發送一封驗證郵件至你的郵箱, 請正確填寫以完成賬號注冊和激活

    簧色带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