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基數調整是指公民每年7月至9月可以調整一次公積金存款基數。單位應當根據上一年度住房公積金職工工資的變化,重新計算職工的月存款基數。如有變更或存款比例調整,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報調整職工的月存款金額。住房公積金存款基數確定后,年度不因職工個人職務變更而進行調整。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
一、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二、只有在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三、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單位支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支付。職工個人存款部分由單位扣除后,與單位存款部分一起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4、住房公積金存款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不間斷繳退休或者《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它反映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五、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放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積累和專用兩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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