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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醫院財產法院如何執行
一、受贈時:準入審查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及《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接受醫用物資社會捐贈時,需做好捐贈人資質審查和產品質量查驗工作,規避不正當競爭或商業賄賂、藥品質量和院感風險。
1、捐贈人資質審查。捐贈人可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如為自然人,則需審查身份信息,包括工作單位和崗位。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需審查其營業執照、藥品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與捐贈物品有關的生產經營資質,或與受贈單位是否存在采購交易關系、是否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同時,還需審查醫療機構的員工、醫生、科室或者醫療機構負責人是否與捐贈單位的雇員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有親屬或者朋友關系。
2、捐贈物品質量查驗。第一,捐贈人需確保防護等醫用物資來源合法,并提供物資來源的合法票據;第二,審查捐贈物品來源企業的生產經營信息,包括依法注冊或備案、物資合格證文件審查,不得接受未經注冊或備案、檢驗不合格或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用防護物資;第三,捐贈人的醫用物資應當符合或高于國家質量、環保標準或經注冊或備案的防護技術要求(如醫用防護口罩需符合GB 19083-2010《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并備注醫用防護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等信息;第四,建議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有效期限距離失效日期在6個月以上;第五,捐贈企業對捐贈的藥品的質量安全負責,捐贈時須向受贈人提供產品清單和檢驗報告;第六,留存捐贈人及產品生產經營者資質(含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身份信息)及注冊備案憑證等證明文件。
3、簽訂捐贈協議。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接受社會捐贈應簽訂捐贈協議,但醫療衛生機構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特殊任務期間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贈資助的,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程序或者不簽訂捐贈資助書面協議。此處,醫療機構可結合實際,決定是否簽訂捐贈協議。如簽訂書面協議,則需留存捐贈人主體資質材料,載明如下信息:(1)捐贈人名稱、住所,確保符合捐贈主體符合法定要求;(2)明確捐贈物資的種類、數量以及來源合法性承諾;(3)捐贈自愿,明確醫用物資用途,必要時,可附使用方案;(4)捐贈人對所捐醫用物資的質量負責,且所供物資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5)明確捐贈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辦法。
二、受贈后:醫用物資管理和使用

醫用防護物資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醫療機構接受社會捐贈的重要環節,在此過程中,醫療機構多部門協作,分工負責,建立物資入賬、入庫登記和使用記錄,保證醫用防護物資使用的安全性和可溯性。
1、多部門協作,參與準入審查。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由單位監察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業務部門對捐贈資助人的捐贈資助方案予以審核,根據捐贈資助項目是否屬于公益非營利性質、是否涉嫌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等情況,提出是否接受捐贈資助意見,并報單位領導集體審核同意后辦理。
2、財務入賬。由醫療機構財務部門在財務賬冊中準確如實入賬,并納入財務專項捐贈資助基金核算,并向捐贈人出具加蓋醫療機構公章或單位財務專用章合法票據或證明,且不得將社會捐贈專項財產挪作他用或轉售,也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如需轉增其他第三方醫療機構,則需取得捐贈人同意或在捐贈協議明確;如有結余,可通過捐贈協議約定捐贈物資的結余用途。
3、物資入庫。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物資等實物資產,必須辦理入庫手續,領用時必須履行審批程序,并辦理出庫手續。
三、使用后:信息公開和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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