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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處分財產
信托公司的法定經營范圍
信托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1)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2)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即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3)受托經營法律、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4)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
(5)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政策性銀行債券、企業債券等債券的承銷業務;
(6)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和處分;
(7)代保管業務;
(8)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
(9)以固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10)公益信托業務;
(11)信托公司所有者權益項下依照規定可以運用的資金,可以開展同業拆放、貸款、融資租賃和投資等業務;
(12)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包括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辦理的同業拆借業務等。
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
核心
的一點是,券商資管中的“委托代理”關系是券商代理處分投資者的財產的行為,
財產本身的所有權仍然屬于委托人,也就是投資者
。信托基于的“委托受托”關系中,委托人喪失了信托財產的權利和權益,
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于受托人,信托財產的利益歸屬于受益人,

因此委托人對享有信托財產不再有任何財產性權利,包括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和受益權,這也是信托作為特定財產
破產隔離工具
的本質。
(
雖然委托人也可以成為受益人而對信托財產享有受益權,但此時委托人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而非委托人的身份享有權利的。不過,信托畢竟是委托人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委托人的意愿,所以委托人基于其信托設立者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權利,包括《信托法》直接規定的法定權利和信托文件約定的保留權利,但是這些權利僅限于對受托人管理信托的監督權,并且從性質看,應當屬于身份權,即基于委托人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不屬于財產權。
)
從法律關系來看,信托關系和委托代理關系的區別主要包括: 1、
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
。委托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也就是說,合同采用何種方式成立,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信托合同成立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且,信托財產應依法登記的還須辦理登記,否則信托合同不生效。 2、
法律關系的存續
。委托關系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終止,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隨時委托合同。信托關系成立后,受托人不得隨意辭任,辭任須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一般而言,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辭任也不消滅信托關系;但在委托關系中,發生上述任一情況,委托合同即終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處理事務的名義人
。信托關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處理信托財產相關事務。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以委托人的名義對外處理事務,但雙方約定以受托人名義對外時,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名義處理事務。 4、
與第三人的法律關系
。信托關系中,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直接約束委托人。相反,委托關系中,如果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同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該權利義務關系直接約束委托人。如果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發生關系,當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曉受托人與委托人的委托代理關系時,該合同可以直接約束委托人,否則不能約束委托人,但經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之后,委托人有介入權,第三人可以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進行選擇。 5、
以上就是有關“受托處分財產(受托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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