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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破產財產的分配審查
法院怎么進行破產清算處理?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二)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三)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四)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五)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綜上所述,法院進行破產清算處理有固定的程序。在宣告申請人破產之后,法院應當首先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或公司,對其財產進行分配。需要注意到是,清算財產的分配也必須按照法定順序;清算完成后,企業還需要進行注銷登記。
破產財產的分配程序有哪些
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3)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股東權益。只有在所有債權人的債權均受清償之后才能分配給股東(所有者)。
題設中提及的銀行抵押貸款,民間借貸和生產過程中的貨物欠款都屬于債權,在前兩項(工資、稅款)清償完畢后一并賠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債權的,按照統一比例分配。 有個不確定項就是銀行擔保貸款,如果是其他公司為破產公司擔保的貸款,就屬于其他公司的債權,如果是破產公司為其他公司貸款提供擔保,那么優先于債權償還,此項未在清償順序中提及。
舉例來說,公司有個拍賣價值500萬(實際價值約1000萬)的房產,欠了職工50萬工資、10萬稅款、50萬貨款、200萬銀行貸款(有抵押)、200萬民間借貸(無抵押)和別人擔保的貸款50萬,現在這500萬先還工資、稅款,還有440萬,剩下500萬各種債權,還肯定是不夠都還的了,那么就按照貨款1抵押貸款4民間借貸4擔保貸款1的比例分別還44萬、176萬、176萬、44萬。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如何表決
債務人會議的表決方式:
1、一般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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