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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姻法關于婚內財產約定的法律規定
(一)、配偶權的主要特征
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的對偶性。夫妻互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權,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這是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所決定的。
(2)客體的利益性。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且這種利益具有獨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這是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決定的。
(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一是這種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配合;二是配偶雙方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缺一不可。
(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獨占性必須就具有排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權,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義務主體,都具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得實施干擾、妨害、侵犯配偶權的行為。
(二)、侵犯配偶權的認定
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構成,確認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害行為,必須具備系列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于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向由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護法律的行為。首先是這種行為需違反保護配偶權的法律。其次違法行為的方式,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須以作為方式為之。
(2)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實事包括以下層次:一是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破壞;二是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三是對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創傷;四是為恢復精神損害而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其中第三人對配偶權的侵害,是對貞操利益的損害。配偶的貞操利益表現在配偶之間的互負忠實義務,其他第三人不得與有配偶身份關系的男女發生性關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純正和專一。
(3)因果關系。侵害配偶權的違法行為與配偶權身份利益損害實事之間的因果關系,對此只要確認行為人與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實,即可確認構成因果關系條件。
(4)主觀過錯。侵害配偶權的主觀過錯,應當為故意形式。
(三)、我國對于配偶權的法律保護
當今婚姻家庭領域對配偶權的侵害行為日益嚴重。為此應我國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切實有效的保護公民的配偶權。
(1)刑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但依法提起公訴。”并且刑法也早已對侵害配偶權的重婚、破壞現役軍人婚姻、虐待、遺棄等行為予以了刑罰制裁。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對方又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的這種通過刑罰以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作用,成為婚姻家庭法的強力后盾,是其它法律所不能代替的。
(2)行政法對配偶權的保護
婚姻家庭領域有不少方面的行為要受到行政法規的直接調整。對于違法者侵犯配偶權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婚姻家庭法中的行政責任條款,區分情況,向違法者所在的單位建議給予行政處分,包括給予警告、記大過和降職等,或者向公安機關提出對違法者進行行政處罰的司法建議,包括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 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規定
婚內財產協議是由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簽字,你這樣明顯一方是不認可的,即已是婚內說明你們倆已結婚有一段時間了,這個財產協議還真不好分,在家庭里,一個人是在外掙錢比較多,一個人在家管理比較多,二人缺一不可,這也是夫妻財產平分的理由,不可能因為你拿錢多,就要簽這個婚內財產協議,那操持家務,照顧家庭的人就很吃虧了。

3. 婚內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1】妻子簽丈夫的名字,可以通過筆跡鑒定,認定是妻子簽的字。
【2】妻子又按了手印,可以證明這個欠條就是妻子簽的。妻子欠款簽字,按手印,有法律效力。
【3】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內財產歸各自所有。要以書面形式。
夫或者妻一方對外債務可以夫或者妻一方財產清償。應該讓債主事先知道此事。
【4】如果沒有這個特殊約定,妻子的欠債,丈夫也要和妻子一起償還債務的。
4. 婚前財產約定的法律規定
婚前男方購房,婚后加上女方的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贈與行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處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約定
民法典對婚前房產的規定如下。
(一)新《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三)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6. 婚姻法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規定
夫妻可以在不動產證上約定份額。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夫妻雙方都到場,需要持夫妻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證件,還需要購房發票,購房合同,維修基金發票以及土地分割材料等,夫妻雙方都需要簽字確認,夫妻雙方確定的份額可以告訴登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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