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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書正規范本
夫妻財產協議書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直轄市/自治區)市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 )。至結婚登記以來,現雙方經過平等地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范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于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 部車號 ,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 部車號 ,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有,歸甲方所有;
4、股權:甲方家族產業 企業,甲方所占有的股權為 。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
甲方自本協議公證生效之日起,將以上財產清單內的所有財產轉移至甲乙夫妻共同名下,歸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動產需變更登記添加產權人,不變更添加將導致不動產權屬變更失效)
(二)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 部車號 ,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有,歸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個人財產:(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
(三)甲乙雙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于 市 區 路 號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 部,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 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乙雙方婚后共同所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三)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財產外,甲乙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共同財產,但不包括自本協議簽定之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新的財產。
三、債權債務條款: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因甲或乙單方行為產生的任何債務均不得歸為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
(二)個人債務僅以負債方所有財產為限清償,不得涉及另一方財產。因一方負債致另一方財產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三)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前,負債方應將上述債務約定告知債權人或第三人,債權人或第三人以不知該約定為由要求甲乙共同償還,并致另一方損失的,負債方應予賠償。
(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對外借貸產生債權,需征得乙方同意,未經同意對外借貸,負債方無力償還的,并致乙方損失的,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甲方應予賠償。
婚前財產約定協議書正規范本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婚前婚后財產協議書正規范本
婚前財產是哪個的就歸哪過,婚后財產是兩個人共同努力得來的,應該是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協議書正規范本
辦理契稅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1、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2、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收據原件和復印件;
3、購房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4、如果購房人需委托他人代辦契稅的,應提供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委托書需本人簽名、按指印)。
婚前婚內財產協議格式
婚前房產認定應該是以房產證取得日期為準。
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有效的婚前財產協議范本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勞動所、繼承取得的財產、復員、轉業費用等,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婚前財產不參與分割。
而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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