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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的財產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墳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此死者近親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可以依據《最高人民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參照《最高人民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遺體、遺骨,當損毀墳墓的破壞行為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對墳墓的毀損即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行為。當毀損墳墓的破壞行為未導致死者遺體或遺骨發生變動、減少或滅失時,墳墓作為民法上的物,是一種特殊財產,毀損墳墓的行為屬于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作為民法中的物,須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
1)存在于人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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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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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這里的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質需要與精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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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須為有體物。“墳墓”,作為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視為死者的棲身之所,它同樣存在于人體之外,能被民事主體所控制和支配,能滿足人們紀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種有體物。所以,從民法學上看,“墳墓”屬于物的范疇,對墳墓的損毀構成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損毀墳墓的行為在性質上是財產損害行為。
2. 民法典的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隱私權的賠償范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二是對受害人因隱私權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其他損失進行賠償,主要指財產損失。
當對隱私權人產生嚴重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成應當承擔上述法律責任外,還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要考慮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嚴格來講,我國目前并沒有統一的侵犯隱私權的賠償標準,實踐中計算侵犯隱私權的賠償數額往往都是結合上述幾方面的因素進行考慮的,并且還會因為各個地區的經濟情況不同,導致最后的賠償數額不一樣。
3. 民法典的財產損失賠償法條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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