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須托管的法律依據)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 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須托管的法律依據
購買的時候,說明書上有詳細的計算公式。一般來講,它都有一個預期收益率,預期收益=投資本金×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365×實際存續天數。比如,某產品為34天,預期收益率為3.60%,那么到期的理財收益在理財資金投資正常的情況下,客戶最終收益為:
50,000×3.60%×34/365=167.67(元)。
需要說明的是,常規上托管費和管理費不在收益內,無需另行扣除。具體到你購買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建議你咨詢購買的銀行最終確定。
2. 銀行理財產品的托管人
當然選建行托管啊
中國建設銀行是國內首批擁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商業銀行,不僅可為本行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提供托管服務,也可為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提供托管服務。
服務內容
1.財產保管。根據客戶需求和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資金財產和非資金財產的保管服務。
2.運作監督。根據合同約定,為客戶提供投資范圍、投資金額、投資比例等投資情況、費用承擔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方面的監督服務。
3. 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須托管的法律依據有
托管戶資金可以購買結構性存款,結構性存款既能讓本金受到存款保險保護,有能分得金融衍生產品的分紅。結構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銀行存款更不是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屬于存款,結構性存款是指將本金分為2部分,一部分存入銀行獲取穩定收益,而另一部分購買理財產品獲取更高的收益。
結構性存款是由存款和金融衍生品兩部分組成,能夠通過較大比例的銀行存款,獲得一個比較穩定的利息收益,再通過小比例的金融衍生品來獲取更多的收益,所以結構性存款兼具本金穩定以及收益可期待雙重特性。
結構性存款是由基本存款和金融衍生品兩部分組成的,其中存款部分與普通存款相同,不但可以獲得存款利息的收入,而且存款部分的本金是在存款保險相關法律法規保護范圍內的。通常來說,若儲戶是在國內銀行購買的結構性存款,那可以說50萬以內的本金是受到存款保險制保護的,但結構性存款的收益并不在存款保險制的參保范圍內。
由于存款保險中的被保險存款主要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所以結構性存款的收益部分是無法得到存款保險的有效保證的。除此之外,用戶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銀行代銷的保險、基金、信托等產品以及投資者在銀行證券托管賬戶中的資金都是不會計入到存款保險之列的。
4. 理財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托管業務市場準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5. 理財托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
銀行理財托管人的意思是托管人接受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本機構、其他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金融機構、外資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等)委托,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資產,履行資金清算、證券結算、會計核算、資產估值、投資監督、托管報告等職責。
根據監管法規“商業銀行應當選擇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托管所發行的理財產品”。
6. 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須托管的法律依據是
1. 基金托管業務的核心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籌集到的資金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基金投資人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一業務既包括公募也包括私募。
具體來說,托管人需要辦理有關資金清算,安全估值,會計核算,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業務。
2. 私募基金綜合托管業務雖然帶有“托管”二字,但是實質上開展這項業務的金融機構并沒有充當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資質。
綜合托管業務更多的是經濟業務的延伸,和運營外包業務有重合,主要是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服務,但也應區別于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后者的外延更豐富,涵蓋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此外,外包機構需到中基協備案并加入成為會員。3. 多說一點,關于PB業務,這是下一步行業發展的趨勢。籠統地說,廣義的PB業務是資產托管業務和運營外包業務的總和。由于資產托管是需要比較高的準入門檻,因此很多獨立第三方機構現在都在宣傳自己做的事類PB業務,即剝離托管業務之外的所有PB業務,其中最核心的業務是估值核算。
目前取得私募運營外包業務資質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有國金道富(第一批名單),海峰科技(第二批)和上海元年(第三批)。
7. 銀行理財產品的托管機構
根據詞匯出現的具體語境,有些情況下監管和托管為同一意思或比較模糊,也有些情況下略有差異。資金監管較常見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預售房和二手房資金監管,銀行是賣方(開發商、房產中介等)和買方(購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對于資金用途存在“監督“職責,賣方使用資金需符合資金監管合同所約束的條件以及房管部門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門為零售銀行部(個人金融部)。該類業務不需要監管部門特批。而資產托管則主要是根據委托,對受托資產履行資產保管、資金清算、資產估值、會計核算、投資監督、信息披露的職責,受托資產包括企業年金、投資基金、社保基金、理財產品、信托資產、保險資金、QFII資產等,一般委托人為甲方,受托人(銀行)為乙方。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和不少股份制商業銀行都設置了資產托管部專門負責此類業務,但也需要業務部門(對公、同業)的配合。該類業務需要銀監、證監等部門批準。另外,提一下還有一個類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證券公司的合作,證券公司保管投資者的投資證券,銀行保管投資者的結算資金,這筆資金屬于投資者,券商無法動用,萬一券商破產,銀行也能保障這筆資金。該業務涉及到同業部門,并且需要證監部門批準。
以上就是有關“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金融機構理財產品須托管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內容啦~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