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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紅利稅企業交企業所得稅后分紅給個人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不
支付的紅利是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股市上的紅利稅分紅給個人后的個人所得稅普通私人有限公司企業交企業所得稅后分紅給個人還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稅率是20%
2,什么是分紅稅
個人取得股息、紅利所得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要是分紅方是企業的話,居民企業之間的分紅是免稅的。
3,股息紅利稅是什么意思最好簡單易懂謝謝
上市公司分紅,股東所得為股息紅利。這個股息紅利要交稅的,法定稅率為20%。公司分給你100元,國家要拿走20元,你實際只能得80元。目前,稅率暫按10%執行。明年1月1日起,執股1年以上的5%,1個月以上的10%,1個月以內的20%。
4,什么是紅股利稅
你好,我簡單的描述下我的理解也不知道對錯僅參加, 紅利稅實質是個人所得稅。針對企業和個人,有這種說法: 企業法人投資股票的紅利所得直接沖減投資成本,因此機構投資者原則上無須繳納紅利稅,而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所以對基金取得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要征收20%的“所得稅”,因此基金也是紅利稅的征稅對象。同事也不是所有的都要繳納紅利稅。為了鼓勵外商投資,B股和H股的個人投資者免繳紅利所得稅。所以,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投資者和基金需要交納紅利稅。這種稅說白了就是一種典型的不合理稅.

5,什么是紅利所得稅
紅利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10%個稅。而對于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按照10%稅率預提所得稅,如果稅收協定有優惠的,經報備案可以享受優惠稅率。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的,從居民企業取得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
6,個人所得稅的股息紅利什么算
解: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1)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每次收入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 = 每次收入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應納稅額,是指以應納稅所得額和適用(規定)稅率計算的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 * 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取得股息紅利收入*20%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望采納!
7,紅利所得稅是什么意思請舉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20%個稅。而對于所送紅股,則依然按2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然而 如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05]107號)在本通知實施之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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