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叫追補確認期?大潤發的薪資追補是什么來的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大潤發的薪資追補是什么來的
薪水都是900多…那是最底工資標準…薪資追補越高說明你級別越高…跟獎金是兩個概念…同問。。。
2,追補預算是什么
由于市場、環境因素引起了造價的增加,那就得增補預算。 當然也不止上述原因,還包括設計更改、不可預見費增補、建設期銀行貸款利率增補等等
3,價格追補是什么
鋼材代理行業的嗎?追補就是當月鋼材價格大跌鋼廠對代理商的的補償措施。與之對應的還有追漲呢呵呵你好!就是你報價時沒有而實際操作中多出的項目這時你就應該提出追加(追補)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4,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不得超過五年 因追補確認該項損失而形成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時間應從損失實際發生年度的次年,即2009年開始計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同時明確,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該企業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原為40萬元,調整追補確認的設備處置損失210萬元后,2008年度的虧損額為170萬元,2009年、2010年納稅調整后的所得合計為100萬元,在彌補2008年度的虧損后,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均為0,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可以用2011年-2013年的所得彌補。2008年-2010年三年共計多繳所得稅35萬元[(40+100)×25%]。

5,資產損失 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怎么理解
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需要追補確認的以前年度的損失,應相應調整所屬年度的應稅所得額,同時應進行所屬年度的補充申報。
6,以前年度應扣未扣項目所得稅前如何處理
劃分應扣未扣項目很關鍵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項目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資產損失,其處理依據是《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另一類是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非資產損失,其處理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企業以前年度應扣未扣項目在涉稅處理方面,資產損失類和非資產損失類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征納雙方在稅務處理時,一定要分清對象,依照各自不同的規定辦理。應扣未扣的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從嚴根據稅法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作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對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和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的資產損失等,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的,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對于應扣未扣的資產損失,可歸納為以下四個處理要點:第一,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實際資產損失,應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允許在5年內補扣,特殊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追補期限可超過5年。第二,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損失,在補扣時必須履行專項申報手續,即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第三,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應按未來適用法扣除,而不應該追溯調整。比如,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某企業發現2011年有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扣未扣。根據稅法規定,該筆資產損失應屬于法定資產損失,對于這筆資產損失應在2012年度申報扣除,而不能追溯到2011年申報扣除。第四,企業由于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造成多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比如,甲企業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2011年符合條件的實際資產損失100萬元應扣未扣,而甲企業2011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2012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這樣,甲企業在2012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應扣未扣的資產損失確認后,通過計算2011年多繳企業所得稅7.5萬元。對于2011年多繳的企業所得稅7.5萬元,只能用2012年實現的企業所得稅2.5萬元抵補,抵補后余額5萬元,無限期往以后年度結轉抵補,直到抵完為止,但不能申請退稅。應扣未扣的非資產損失申報扣除可放寬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第六條的規定,對于非資產損失類的應扣未扣項目,在所得稅處理時,可按以下程序辦理:第一,對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非資產損失類項目,企業首先要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即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第二,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扣除項目,仍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第三,企業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非資產損失類項目,在追補計算扣除過程中,如果出現多繳企業所得稅的現象,既可申請退稅,又可申請遞延抵扣。比如,乙企業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現,2011年用于辦公的房屋應扣未扣固定資產折舊100萬元,而乙企業2011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2012年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5萬元。這樣,乙企業在2012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以前年度應扣未扣項目確認后,通過計算2011年多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對于這7.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既可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又可向稅務部門申請以后年度遞延抵扣。如果企業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可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要求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應扣未扣的項目,資產損失類和非資產損失類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共同點是:在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涉稅處理時,都需要履行專項申報扣除手續;同時,實際資產損失和非資產損失追補扣除期限一般為5年;另外,應扣未扣的項目都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遞延抵扣。其不同點是:對于法定資產損失不可以追補以前年度扣除,但對于非資產損失類項目可以追補5年期限扣除;同時,對于資產損失類應扣未扣項目,由于補扣造成企業多繳稅款時,只能遞延抵扣,但不能申請退稅,但對于非資產損失類應扣未扣項目,由于補扣造成企業多繳稅款時,既可申請退稅,又可遞延抵扣;另外,對于非資產損失類應扣未扣項目,企業在3年內發現的,在退稅時還可以享受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待遇。顯然,對于非資產損失類的應扣未扣項目,在涉稅處理時政策比較寬松。
7,企業所得稅 資產損失 專項申報有哪些 要明細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擴展資料: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除外。參考資料:企業所得稅-百度百科資產處置損益明細表、負債清償損益明細表、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根椐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填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屬于清單式申報的是列舉式,除此之外,都要專項申報。從第四章到第七章都是各項損失的申報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屬于清單式申報的是列舉式,除此之外,都要專項申報。從第四章到第七章都是各項損失的申報要求。擴展資料:本詞條缺少名片圖,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編輯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于2011年3月31日經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 25號發布。該《辦法》分總則、申報管理、資產損失確認證據、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確認、投資損失的確認、其他資產損失的確認、附則8章52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實施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96號)廢止。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第三條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第六條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與申報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叫追補確認期?大潤發的薪資追補是什么來的”的主要內容啦~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