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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發加計扣除什么意思?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研發加計扣除什么意思?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什么意思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建議你去中稅網看看,那很專業。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什么叫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是稅法規定的計算方法,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相關的稅法規定有: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該規定進行了細化,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加計扣除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例如,假定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數額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體現鼓勵研發政策。就是不僅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可以扣除,而且還可以在實際發生的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扣除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如研發費用可以按150%扣除。希望對你有用

    研發加計扣除什么意思?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

    4,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是什么意思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意思是: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舉例: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1. 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2. 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出現研發費用時,可以到稅務局備案,加計扣除50%,即,如果研發費用100萬,則可以加計扣除100*(1+50%)=150萬元,比如你收入200萬元,不考慮其他費用,那么原本利潤是200-100=100,繳納100*25%=25的企業所得稅。現在就變成了(200-150)*25%=12.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含義是:按照稅法規定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有關規定: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內容按照《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二、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范圍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十)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十一)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十二)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十三)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十四)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5,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三新研發費(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一直是企業實務工作中的難點。對此,《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下稱“116號文”)從八個方面對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的范圍作了規定。 116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盡管116號文作了八個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企業在日常涉稅處理實務中往往還會出現一些無法正確判斷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開發費用,如對一些與八項費用相關或相似,或從會計核算角度應該作為研究開發費歸集,但又不屬于八項費用范圍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為此,筆者對容易產生疑問但不可以加計扣除的四個方面的具體費用分析如下。 依據116號文,“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加計扣除,因此,企業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列支或繳納的雖與工資額密切相關的費用,如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三費、五險、一金”均不可以加計扣除。另外,由于116號文規定必須是“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所以,即使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但屬于非在職的臨時外聘研發人員,或者是為研究開發活動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務的人員,這部分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由于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一方面,即使是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但用于這些儀器、設備運行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另一方面,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非儀器、設備類的其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包括期間費用和資本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用于研發活動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車等交通運輸工具;此外,既用于研發活動又用于一般生產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和租賃費以及發生的維護、維修、改建、改裝等費用,因并非專用也不可加計扣除。 116號文規定:“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設備的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不可以加計扣除。依據116號文,“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研發成果的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不可以加計扣除。 另外,由于116號文沒有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可以加計扣除,所以,企業發生的與研發活動雖有直接關系的一些其他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如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但必須注意的是,對企業研發活動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在境內外發生的知識產權維護費、訴訟費、代理費、“打假”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支出,應從管理費用中據實列支,不應歸集為研究開發費用,也不可以加計扣除。 116號文第八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所以,企業發生的即使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費用,但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開發費實行加計扣除。如企業為研究開發支付的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或資料翻譯費等因沒有合規票據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又如,因發放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而不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

    以上就是有關“研發加計扣除什么意思?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解讀”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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