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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白紙簽名蓋章偽造合同借條判什么罪
偽造印章,合同詐騙,貸教詐騙。當然要看其實施的具體情況而定。
2,偽造借據有罪嗎
這是個很復雜的問題,不可以一概而論 要看偽造證據人的身份 偽造的目的 后果 偽造用于什么地方 單單講有罪沒罪是沒辦法回答的 不過偽造肯定是違法的~~
3,民間借款拿偽造借條有什么罪名
民間借款拿偽造借條涉嫌詐騙罪,不過詐騙應當超過3000元以上才能涉嫌詐騙罪。偽造證據罪如果沒有證人,那就叫死無對證了

4,偽造借條構成什么犯罪
借條是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債權憑證。借條需要是真實合法的,偽造借條是否構成犯罪,應當根據具體的事實區別對待:一般情況下,偽造借條,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沒有進行虛假訴訟,那么很難構成犯罪。比如,偽造借條是因對方確實與偽造人存在債務關系,債務原因并不是借款而是所欠勞務費、租賃費或者其他費用,這類情況就很難認定為犯罪。當然,偽造借條也可能構成犯罪:(1)偽造借條可能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成立的要件,偽造證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受害人本身對行為人沒有債務關系,行為人虛構借條可以體現其采用虛構事實的具體行為。(2)偽造借條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通過偽造的借條進行訴訟,騙取財物的可能構成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偽造借條騙取數額較大錢財,就涉嫌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涉嫌詐騙是詐騙罪
5,偽造借條屬于詐騙罪嗎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變造:(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2)以偽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貨款;(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5種形式分別是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5種形式分別是:(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屬于。屬于吧...偽造借條屬于詐騙罪。 一、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2、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罪處罰: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5種形式分別是: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不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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