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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的權利
凍結銀行存款是指有權凍結機關依法要求銀行在一定期限內限制銀行帳戶所有人支取其帳戶內資金的法律行為。
《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儲蓄存款和單位存款實行凍結,必須要有法律依據。現行法律僅明確以下7個部門有權凍結個人和單位在銀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海關、稅務機關。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一律無權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和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金融機構也不能因為借貸合同糾紛,直接凍結、扣劃客戶帳戶內的存款。
另外,有權凍結、扣劃銀行存款機關因審理、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執行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時,應通知被執行的金融機構自動配合履行,而不能對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的存款采取”強制措施“。
具體參照商業銀行法
個人財產的權利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下列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查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個人財產的權利主要包括
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是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其他從事公職事務的人員,也就是通常說的“干部”。
這類人員主要是指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該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簡單點,就是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科研院所的院長、所長,公立醫院的院長、副院長等。
完整的說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崗六級以上職員,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其他職員;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采購、基建部門人員等。
對個人財產的權利
“權力不能私有,財產不能公有”這句話出自英國思想家、哲學家約翰·洛克的著名作品《政府論》下篇。原句:權力不能私有,財產不能公有,否則人類就進入災難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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