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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民法典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民法典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民法典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 民法典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父親去世法定繼承人是誰?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 民法典繼承法關于遺產繼承順序

    按照《民法典》中規定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節目、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遺產分配的比例一般是平均分配。

    3. 遺產法第一順位繼承人

    應當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其失蹤,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法院起訴分割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民法典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遺產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

    關于第一順位繼承人和第二順位繼承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只要第一順序繼承人還在,第二順序繼承人就無權要求繼承了。

    5. 民法典中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文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文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文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6. 民法中遺產繼承順序

    法律繼承

    所謂法律繼承,就是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延續、相承、繼受

    中文名

    法律繼承

    決定

    法律發展過程的延續性和繼承性

    反映

    市場經濟規律的法律原則和規范

    表現

    在法的規則方面

    特點

    法的繼承不同于民法中的財產繼承、國際法中的國家繼承。而法律繼承則是新事物對舊事物的揚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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