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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嘛)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嘛)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

    瀆職解釋(一)》作為新的司法解釋,在經濟損失的規定上已經取代了《立案標準》,其中關于經濟損失認定的條文在第八條:

    本解釋規定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債務人經法定程序被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為人的責任超過訴訟時效等,致使債權已經無法實現的,無法實現的債權部分應當認定為瀆職犯罪的經濟損失。

    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的經濟損失,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挽回的經濟損失,或者因客觀原因減少的經濟損失,不予扣減,但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對于經濟損失的把握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經濟損失必須是實際造成、確定可計算的財產損失

    《立案標準》和《瀆職解釋(一)》均對經濟損失下過定義。

    1.在《立案標準》的“附則”中將經濟損失分為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并分別下了定義:

    (四)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2.《瀆職解釋(一)》關于經濟損失的定義如下:

    第八條 本解釋規定的“經濟損失”,是指瀆職犯罪或者與瀆職犯罪相關聯的犯罪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為挽回瀆職犯罪所造成損失而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持續發生的經濟損失,應一并計入瀆職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上可知,《瀆職解釋(一)》與《立案標準》對于經濟損失的基本定位都是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即經濟損失必須是實際造成、確定可計算的財產損失,如果經濟損失尚未造成,財產只是處于高度危險中,或者無法確定、無法計算,則不能認定是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在理解與適用中表示:在犯罪結果的理解上,我們歷來堅持客觀化的立場,盡管一些瀆職案件造成了嚴重的潛在危險,但危險畢竟不同于結果,如無從確定具體損失的,不宜納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疇。

    二、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與財產流失

    《立案標準》區分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并據此規定了數個不同的數額標準,《瀆職解釋(一)》則不再區分,而是以一個統一的數額作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檢院”)在理解與適用中表示主要是認為區分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的做法有時影響損失計算的確定性;雖然《解釋》統一采用“經濟損失”的表述,不再區分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但其計算范圍實際上已基本涵蓋了原有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只是間接經濟損失中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即預期收益部分,根據近年來司法解釋規定未納入經濟損失的計算范圍。

    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嘛

    流失和損失的區別是:

    1,流失的意思是:

    ①有用的物質散失掉或被風、水帶走

    例:水土流失

    ②離開原單位另謀職業

    例:人才流失

    2,損失的意思是:

    ①白白地消耗掉或失去;白白地消耗的事物

    例:這場火災損失嚴重|這個損失要努力彌補。

    ②損毀丟失。亦指損毀丟失的物品。

    財產直接損失包括哪些

    據2007年6月26日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調整火災等級標準的通知》, 新的火災等級標準由原來的特大火災、重大火災、一般火災三個等級調整為特別重大火災、重大火災、較大火災和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火災: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森林大火

    重大火災: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流失是經濟損失嘛)

    .一般火災: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財產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嗎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及其他損失等。主要區別:

    1)費用構成商品價值;損失不是商品價值中的一部分。

    2)費用是消耗成本,可以從商品中收回;損失是沉沒成本,永遠不能收回。

    3)費用是正常生產經營的必然產物;損失是例外。

    4)費用與損失的會計處理不一樣。

    財產損失的性質

    交強險是有責賠償,如果給三者造成了財產損失,只要你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在定損后就在2000元的范圍內賠,最高賠2000,不足2000按實際損失賠,2000元是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的最高賠償額。。

    不是一年最多賠2000元呢。。

    不過事故多了,賠的次數多的話。。對下一年度的保費有影響的。。

    賠的多,保費會上漲哦。

    導致財產損失的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屬于侵權的行為,應該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 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財產損失是指什么

    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資產的短缺、毀損、盤虧、被盜等損失(不包括企業發生的合理損耗)。企業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這基本上采用了會計資產的定義,具體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托貸款、委托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這和會計上資產的定義基本一致。會計上強調三點,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企業擁有或控制,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即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上述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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