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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包括哪些方面
不屬于社會經濟權利的是受教育權。
憲法規定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公民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社會保障權。受教育權:被認為是一種人類權利并被理解為一種自由的權利,明確了對兒童進行初級教育、對所有兒童推廣中等教育的義務、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對未接受過完整初級教育的個體進行基礎教育的義務。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財產權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社會經濟權利是經濟自由權與社會權的復合。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保證。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勞動權、勞動者的休息權、退休人員生活的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等。
公民社會經濟基本權利與國際人權學者所稱的第二代人權有高度的交叉關系,但又不完全重合。
財產權主要包括哪些
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
包括第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狹義的人身自由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
包括1)財產權;2)繼承權;3)勞動權;4)休息權;5)物質幫助權;6)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并提出“科教興國”戰略。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
其權利包括:1)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2)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3)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其中四大基本權利為前四項政治權,人身權,經濟權,信仰權。
財產權的種類包括哪些
作者認為,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和債務時,應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1、同居期間,雙方對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在分割財產時,要把同居雙方共同財產與下列財產區別開來:

一是與同居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約定同居期間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法定屬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二是與子女的財產區別開來,子女通過繼承、受贈所得的財產或者其他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參與分割;
三是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開來。
3、同居期間所負的債務,是指雙方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以及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等需要所負的債務。同居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雙方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所負的債務,屬于雙方經營,并以雙方共同財產承擔責任的,也屬于雙方共同債務。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你。
財產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一 使用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按照財產的性能對其加以利用,以滿足生產或生活的某種需要。
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占有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物的使用價值或增值價值。
所以,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占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
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權。
法律上有所有權的人有當然的使用權,但享有使用權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權。
二 處分權 所謂處分權,就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
對財產的消費 (包括生產和生活的消費)屬于事實上的處分,對財產的轉讓屬于法律上的處分,兩者都會導 致所有權的絕對或相對消滅。
所以,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于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征。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最 基本的權利,也是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處分權是由財產所有人來親自行使的。
但是處分權作為所有權的一項權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規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與所有權分離的。
處分權的分離并不一定導致所有權的喪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構成了完整的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
財產所有人可以將這四項權能集于一身統一行使,也有權將這四項權能中的若干權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財產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與財產所有人相分離。
在社會生活中,財產所有人正是通過這四項權能與自己的不斷分離和回復的方式,來實現其生活和生產的特定目的。
因此,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 所有權 中的四項權能暫時與己相分離,并不產生喪失其財產所有權的后果,而是財產所有人行使其 權利的有效形式。
例如,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公民或者企業,并不喪失國有土地所有權,而是借助于出讓關系,最大限度地發揮國有土地的價值,并獲得良好的效益。
財產權包括哪些方面的權利
首先,權利和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利在英語中是right,權力在英語中式power。前者是一種權利人的資格,手段和工具,后者是具有國家牽制力的力量,有約束力和執行力。
其次,民事權利根據效力的大小和效力范圍,可以分為絕對權利和相對權利。絕對權利又稱為對世權,除了權利人以外,世界上所有的人都需要尊重和不侵犯權利人的權利。“絕對權”相對于“相對權”來說,還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不需要其他人的配合,即不需要義務人的行為就可以實現。典型的絕對權包括人身權利以及與人身具有依附性的權利,比如繼承權、知識產權等,還有以所有權為典型的物權體系中的其他物權,比如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等等。
產權包括財產的什么權
概念不同。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指任何公司、機構和個人擁有的任何具有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資產的分類很多,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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