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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定義
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房屋的占有權通常由所有權人來行使,但有時也由別人來行使,這就是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情況。例如,房屋出租,就將房屋一定時期內的占有、使用權讓渡給承租人來行使。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 房屋的收益權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財產所產生的各種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從房客處收取租金。 房屋的處分權是所有權中一項最基本的權能。房屋的處分權由房主行使。有時房屋處分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為債務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債權人借債,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處分房屋并優先受償。
財產權的定義和特征
A B C D我國憲法規定: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有:以下內容:
1、公民財產權:指公民個人通過勞動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財產的權利。范圍包括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其他合法財產,投資權、經營權、繼承權也在其列。
2、勞動權: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具有雙重性,也是一種義務。包括勞動就業權、取得報酬權。
3、休息權: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力延續的條件,也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權利。一周五日工作8小時,享受公休假、法定休假、年休假、探親假等。
4、社會保障權:指因社會危險處于保護狀態的個人,為了維持人的有尊嚴的生活而向國家要求給付的請求權。是憲政國家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現代社會的安全閥。作為一種權利體系,包括生育保障權、疾病保障權、殘疾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 謝謝,滿意請采納。
財產權的定義及分類
答:社會保障權是指醫療、失業和退休養老等權力,而財產權是指房產、車輛等受法律保護的財產。
財產權的概念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所享有的權利。
民事權利包括:
①財產權,其中有財產所有權、財產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經營權、承包經營權等。

②債權,有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
③知識產權,有著作權、專利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等。
④人身權,公民有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財產權的定義和包括哪些內容
一句話說不完,具體可學習《物權法》、《民法總則》等法律,憲法中是大綱性質。
《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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