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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起訴到開庭的時間,法律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了從受理之日開始到判決的時間: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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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的同時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關于財產促使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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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證處
所謂財產公證,其實是對雙方達成的財產確認協議的真實有效性進行公證。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 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 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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