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貸款管理,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實施條例(試行)〉等有關法、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是指依法設立,從事貸款業務的法人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貸款,是指以商業銀行為受托人,以其自有資金向符合條件的個人或企業發放的用于短期生產經營周轉的流動資金貸款。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發放的貸款利率。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貸款風險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風險補償金。第六條本辦法法所稱風險補償金,是指商業銀行為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風險抵押貸款的風險補償金。
第七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解釋(一))等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廢止。

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方對利率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持利息的請求。但是,借款人自出借款之日起超過一年未還款的,或者雖然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明確確表示放棄利息請求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應視為不支持利息的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逾期利率為年利率244%,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利率,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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