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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中止審查決定書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中止審查”是指發行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主體在收到證監會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不得再次申請恢復審查。這意味著,中止審查的企業可以繼續上市,不用重新提交申請材料。但是,如果中止審查超過15個工作日仍未獲得受理,那么就需要重新向證監會提交申請材料。這樣一來,就有可能導致ipo排隊企業數量增加。

    一:重組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

    第二十二條 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二)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四)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止審查是停止既定事項,用在這里就是停止非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發不成了,一種是證監會沒通過,一種是明知沒有希望,就干脆自己中止,但不排除以后實際成熟再次提出申請。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二:中止審查決定書是什么意思

    ?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經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于9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系統規定了檢察機關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的各項程序,是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基本遵循。學習掌握并貫徹執行好《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是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便于正確理解和適用,現就修訂的背景過程、基本原則、主要內容等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背景過程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需求在行政檢察工作中越來越多地得到體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行政檢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政法領域全面深化改革對行政檢察工作有新的部署,最高檢黨組關于“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的重大部署對做實行政檢察提出新的課題,行政檢察工作面臨不少新形勢新任務。2016年最高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失效,以下簡稱《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對于檢察機關正確貫徹落實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規范和加強行政訴訟監督,提高行政檢察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不能完全適應相繼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地檢察機關建議修訂完善的呼聲越來越高。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最高檢《2018—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均將修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列為一項重要的改革任務,中央第四巡視組反饋意見的整改方案對此也提出明確要求。修訂工作自2019年啟動,歷時兩年多,在廣泛征求和充分吸納地方檢察機關及最高檢機關各部門意見,召開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專家學者意見,多次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等機關意見的基礎上,《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經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修訂的基本原則

    本次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既嚴格遵循司法解釋的功能定位,又堅持問題導向,力爭使規則條文具有較強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修訂工作主要把握四項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回應人民群眾對行政檢察工作的新需求

    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求在行政檢察工作中日益凸顯。一是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量持續上升。2017年到2020年,檢察機關受理的行政裁判結果監督案件、行政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行政執行監督案件均呈逐年上升態勢,反映出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加強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有越來越多的需求。二是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類型多樣。行政訴訟所涉行政行為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愈加多元,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履職、行政給付等引起的訴訟之外,因行政協議等新型管理方式引起的訴訟越來越多地進入檢察監督環節。三是行政案件矛盾集中、爭議解決難。一些行政案件反復糾纏于是否符合起訴、立案條件,經過行政復議和法院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有的甚至發回重審,幾年甚至十幾年仍未進入實體審理程序。

    為確保向人民群眾提供更優的行政檢察產品,本次修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順應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新要求,以充分發揮行政檢察職能,推動解決人民群眾的操心事、煩心事、揪心事。

    (二)建立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

    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脫胎于民事訴訟制度,不少行政訴訟程序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行政訴訟具有自身的特殊任務和鮮明特點,在立法宗旨、訴訟當事人、舉證責任和審判方式等諸多方面與民事訴訟有很大差別。“四大檢察”法律監督總體布局形成后,做實行政檢察工作需要有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作支撐。檢察機關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體系的發展大致經歷三個時期:

    一是民行合一適用時期。2001年9月30日最高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已失效),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這一時期沒有獨立的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民事行政辦案適用同一規則,對行政訴訟監督的規律和特點缺乏應有的關照。

    二是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相對獨立時期。2016年4月15日,最高檢發布《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自此,行政訴訟監督有了相對獨立的規則依據。此前,最高檢于2013年11月發布《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已失效)。2016年以來,民事訴訟監督和行政訴訟監督各自有了相對獨立的監督規則,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只有37條,對一些具體程序問題未作規定,而是在《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適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采用這種模式,主要是參照了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中哪些條文可以適用,哪些條文完全不能適用,哪些條文可以部分適用,產生了很多爭議。此外,對于行政訴訟監督法律文書中引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有關規定,一些案件當事人認為檢察機關適用法律錯誤,為此還需要專門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三是建立獨立的行政檢察監督規則體系時期。《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是最高檢明確“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工作格局后,為更好規范、指導行政訴訟監督工作通過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釋,對全面深化行政檢察監督將起到重要作用。本次修訂采取了制定單獨且體例完整的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的方式,基本涵蓋了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涉及的全部具體程序規范,充分體現了行政訴訟監督的規律和特點,為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提供了明確的規范指引。

    (三)落實新時代檢察監督新理念

    2018年以來,最高檢黨組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適應新時代新要求,提出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精準監督”“智慧借助”“雙贏多贏共贏”“案結事了政和”等一系列檢察監督新理念,各級檢察機關行政檢察部門在行政檢察實踐中也創造性地探索提出并實踐了穿透式監督理念。《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總結提煉行政檢察新的實踐經驗,就更好貫徹落實檢察監督新理念作了針對性規定,使檢察監督理念不僅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更固化于制。

    第一,針對檢察機關主動性發揮不夠,依職權監督案件數量較少的問題,進一步貫徹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理念,修改依職權監督條件。為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主動性,《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六條增加了“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確有錯誤的”兩種依職權監督情形,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對行政案件依職權監督,不受當事人是否申請再審的限制。

    第二,針對抗訴改變率低、行政檢察影響力弱的問題,進一步強化精準監督。實踐中,有的行政檢察辦案人員存在畏難情緒,人為提升抗訴必要性標準;有的僅停留在書面審查和“坐堂辦案”,沒有針對爭議焦點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核實等工作,致使監督流于形式,未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的作用。針對這些問題,《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新增了聽取當事人意見、公開聽證、強制類案檢索等辦案方式,完善調卷制度,進一步明確抗訴條件,提升監督精準度。

    第三,針對缺乏跟進監督手段和異議反饋機制的問題,進一步從制度上落實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比如,檢察機關向被建議單位提出檢察建議,被建議機關未按時回復或者未采納,以往參照適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同時,實踐中也存在檢察建議不準確的問題,當被建議單位對檢察建議有異議時,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理程序。對此,《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對行政訴訟案件跟進監督的條件、程序予以明確,并新增了被建議單位異議程序等規定。

    第四,針對行政檢察隊伍監督水平有待提高的問題,進一步體現加強智慧借助的導向。行政檢察起步晚、基礎薄,全國行政檢察人員中有行政執法、行政審判執行工作經驗的少,加之行政檢察案件多數屬于行政執法、行政審判環節未能有效解決的問題,因而需要借助外腦提升監督能力和水平。近年來,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智慧借助,尤其是在民事行政檢察領域,建立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委員會,搭建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網。與之相適應,《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在第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中新增聽取專家意見的相關規定。

    (四)固化司法改革成果和實踐經驗

    《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制定于2016年。此后,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和綜合配套改革不斷深化,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于2018年、2019年修訂了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最高法、最高檢制定發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對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實施重塑性改革,自最高檢黨組提出“做實行政檢察”以來,行政檢察監督不斷創新發展。本次修訂堅持以改革為主基調,吸收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新規定,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總結行政非訴執行監督和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等專項活動經驗,作出了新的規定。比如,2019年最高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依照法律和本規定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新增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等規定,回應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共10章137條,與《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7章37條相比,新增“回避”“案件管理”兩章,將原第五章“對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與對執行活動的監督”分立為兩章,主要圍繞七個方面作了修訂。

    (一)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

    第一,修改監督期限起算點。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應當先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是當事人申請檢察機關監督的前置條件。實踐中,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與實際送達常常存在時間差,有的甚至超過六個月才送達。如果按照裁定書中載明的時間計算申請監督期限,不利于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為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獲得檢察救濟的權利,《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將申請監督期限的起算點由“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修改為“送達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

    第二,科學界定檢察辦案期限。在堅持“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作出決定”規定的同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進一步明確了不計入審查期限、延長審查期限的情形。同時,對符合中止審查條件的案件,要求詳細說明理由,并向當事人發送《中止審查決定書》,在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審查,以防止無故拖延辦案時限。

    第三,規范行政檢察聽證程序。公開聽證是檢察機關為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深化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確處理而采取的一種辦案方式。近年來,公開聽證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過程中得到廣泛運用,尤其是在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在第四章“審查”一章中單設一節,用9個條文專門規定聽證程序,在與《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聽證工作規定》保持一致的基礎上,結合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特點,對聽證程序作了更具體明確的規定。

    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中止審查決定書是什么意思

    第四,擴大依職權監督的范圍。《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新增兩類依職權監督案件的情形。一是依照有關規定需要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的。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承擔著保障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檢察機關經過監督程序對法院違反法律規定行使行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行為提出監督意見,法院未予糾正,檢察機關的監督任務就未完成,因此需要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檢察機關監督。二是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確有錯誤的。為避免當事人在檢察機關作出決定后不必要地繼續尋求權利救濟,同時為糾正錯誤留有余地,《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未設置復查程序,但對于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確有錯誤的,檢察機關依職權發現后可以重新審查。

    第五,調整賠償監督案件內部分工。此前,根據最高檢2010年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行政賠償監督案件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考慮到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后負責控告檢察的部門與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合署辦公且負責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為貫徹案件受理與審查相分離的要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賠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案件,由負責行政檢察的部門辦理,適用本規則規定”。

    (二)踐行精準監督,提升辦案質效

    第一,建立繁簡分流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實行繁簡分流,繁案精辦、簡案快辦”。第四章“審查”一章新增一節規定了“簡易案件辦理”。對原一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或者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可以適當簡化審批程序和審查終結,以提高辦案效率,促進形成“簡案有效率、繁案有質效、辦案有層次、結案有保證”的良性辦案監督模式。

    第二,完善調查核實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四章“審查”一章新增一節規定“調查核實”,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核實的適用條件,豐富調查核實內容,完善對妨礙調查核實的處置措施。比如,有“被訴行政行為及相關行政行為可能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未得到依法實現的”情形,檢察機關可以調查核實;對于拒絕或者妨礙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檢察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通報同級政府、監察機關;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依照規定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明確智慧借助原則和方式。一是在總則中新增智慧借助原則。檢察機關在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用好外腦”,建立健全專家咨詢制度,是踐行智慧借助理念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也是落實精準監督要求的一種實現方式。專家論證、共同研判等,既有助于提升行政訴訟監督專業化水平,也有利于提升行政訴訟監督的權威性、增強社會對檢察工作的認同感。二是在“審查”一章中規定了對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聽取專家意見的具體方式。目前,最高檢和絕大部分省級檢察院成立了民事行政專家咨詢委員會,聽取專家意見比較便捷。偏遠地區尤其是基層檢察院難以在當地找到專家的,可以通過“檢答網”尋求個案咨詢或借助“民事行政檢察專家咨詢網”獲取專家咨詢意見。

    第四,建立案例強制檢索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全面檢索相關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和關聯案例,并在審查終結報告中作出說明”。建立案例強制檢索制度,有利于統一司法辦案尺度,提高監督質效。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經過最高法、最高檢嚴格篩選,具有較強的示范性、引領性;關聯案例是指與在辦案件具有相似性或相關性的案件。實踐中,如果無法檢索到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可以檢索最高法裁判生效的案件和最高檢審查終結的案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以及裁判生效、審查終結的案件。

    第五,進一步明確行政抗訴條件。《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八十二條將“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列入新證據的范圍;第八十三條圍繞證據證明力及其審查判斷,修改完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判斷標準;第八十四條將“導致原判決、裁定結果確有錯誤”作為“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要件。

    (三)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案件辦理程序

    第一,確定“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辦案程序。黨中央在一系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文件中反復強調實行“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突出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的主體地位。此次修訂,既體現了中央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也是對行政檢察工作踐行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成熟做法的總結提煉。在檢察官、檢察長、檢察委員會的辦案權限劃分中,檢察官和檢察官辦案組對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準確性負責,具有辦案中一般事項的決定權;檢察長、檢察委員會負責處理、決定辦案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完善再審檢察建議程序。考慮到與最高法、最高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最高檢《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保持一致,體現再審檢察建議的嚴肅性,避免再審檢察建議在實踐中被濫用,《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沿用提出再審檢察建議須經檢察委員會決定的規定,并增加了備案程序。

    第三,明確跟進監督程序。為落實監督責任,避免“一抗了之”,《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完善了對抗訴案件的跟進監督機制。跟進監督包括督促、審判程序違法行為監督、再次提出抗訴等方式。比如,在個別案件中,接受抗訴的法院自行再審(即提審)的案件,如果所作再審判決、裁定、調解書仍符合抗訴條件且存在明顯錯誤的,為確保抗訴案件的監督實效,維護法律權威和檢察監督的嚴肅性,檢察機關應當按照《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跟進監督或者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

    第四,完善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制度。《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于第五章“對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監督”部分新增一節“出席法庭”,增加了出庭準備工作、協調法院安排人民監督員旁聽再審案件等內容,細化了檢察人員出席再審法庭的主要任務。比如,宣讀抗訴書;對檢察機關調查取得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經審判長許可,對證據采信、法律適用和案件情況予以說明,針對爭議焦點,客觀、公正、全面地闡述法律監督意見;對法庭審理中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予以記錄。

    第五,完善執行監督程序。參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民事執行監督的有關規定,增加向法院制發《說明案件執行情況通知書》的規定,完善對法院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機制,將執行監督檢察建議決定程序修改為“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參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設定受理執行監督申請的前置程序,即“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沒有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不予受理”。同時規定,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或者檢察機關依職權辦理的案件不受限制。

    (四)新增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任務,促進案結事了政和

    《行政訴訟監督規則》針對行政訴訟“程序空轉”的突出問題,將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監督的基本職能和任務,第二條關于監督任務的規定中增加了“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要求;同時,對2019年10月以來開展的“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經驗進行總結、固化,第六條增加規定“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原則、方式等,即“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查清案件事實、辨明是非,綜合運用監督糾正、公開聽證、釋法說理、司法救助等手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

    解決行政爭議是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之一。在法律框架內促進行政爭議得以解決是行政訴訟監督的應有之義。2014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說明在先前的一審、二審、再審程序中均沒有實現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這種情況下,檢察監督程序成為運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又一重要時間窗口。檢察機關在行政訴訟監督中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是以定分止爭的實際效果來彌補行政訴訟制度在個案中運行不暢的短板,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解決行政爭議效率來補強司法的公正公信,有利于發揮行政訴訟監督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案件經過檢察監督程序仍不能有效解決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不僅會延續對被訴行政行為的異議,而且會疊加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檢察監督,檢察機關作出決定之后當事人不再享有繼續尋求啟動司法程序的法定權利。行政爭議因已經過行政訴訟程序審理,行政機關及信訪部門會按照“訴訪分離”原則將該爭議劃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不再納入行政化解渠道,從而造成該行政爭議喪失救濟渠道,導致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得不到重視和解決。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解決行政爭議”的立法目的,總結檢察機關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經驗做法,在本次規則制定中明確檢察機關推動“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五)加強穿透式監督,促進法治政府建設

    為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一手托兩家”作用,保障檢察機關更加積極有效地參與社會治理,《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基于完善監督方式、強化監督職責、提升監督質效和促進解決共性問題的考慮,增加檢察機關針對行政訴訟中的普遍性問題或者突出問題組織開展某一領域或某一方面的專項監督工作,針對多起案件中的同類問題開展類案監督等規定。比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訴訟監督年度報告制度是近些年的實踐創新。對行政訴訟監督情況進行的年度或專題分析,體現了檢察機關作為黨委的法治參謀,在服務大局、促進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法院公正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種有效方式。行政訴訟監督報告制度,既可以進行年度整體報告,也可以就某個專題進行分析,通報的對象包括法院和行政機關,報告的對象是黨委和人大。專題分析相對靈活,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可以針對某行政機關在某領域的行政訴訟或者執法工作進行分析,也可以針對法院在某類行政訴訟中的問題開展分析。再如,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專項活動,是檢察機關堅持抓系統、系統抓,集中時間、力量推進工作的重要方法。《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對此予以明確,為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今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提供了明確的規范依據。

    (六)落實檢察一體化機制,形成監督合力

    “檢察一體化”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制度保證。根據憲法和法律關于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工作的規定,《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細化了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調用檢察官、交辦、提級辦理、指定辦理的相關規定。一是明確領導體制。《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突出強調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領導關系,有利于明確方向、找準工作重點,切實做實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促進行政訴訟監督業務在全國各地各層級均衡、快速發展。二是明確檢察人員調用程序。《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調用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被調用的檢察官可以代表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履行相關檢察職責”。這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上級檢察院“可以統一調用轄區的檢察人員辦理案件”的規定新增加的條文,有助于解決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倒三角”的現實問題,既能緩解上級檢察院的辦案壓力,又能為下級檢察院鍛煉培養隊伍。三是完善交辦、指辦、提辦案件程序。《行政訴訟監督規則》明確規定,上級檢察院可以將受理的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交由下級檢察院辦理,并限定辦理期限;確有必要的,上級檢察院可以提辦案件或指定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對于交辦案件,辦案主體仍然是上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應當在上級檢察院規定的辦理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提辦、指辦案件,要充分考慮個案實際情況,準確把握“確有必要的”條件。一般是疑難、復雜或不適合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可以提級辦理。指辦案件主要考慮借助下級檢察院的屬地優勢,充分發揮屬地檢察院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中的作用。

    (七)自覺接受監督制約,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為確保檢察機關依法公正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提升監督質效,《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增加規定了檢察人員自覺接受監督、接受法院制約等內容。一是明確檢察人員紀律要求。《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檢察人員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自覺接受監督。檢察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檢察人員有收受賄賂、徇私枉法等行為的,應當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檢察人員對過問或者干預、插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辦理等重大事項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報告”。二是增加規定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督促和支持法院等被建議單位落實檢察建議,建立完善法院的異議及處理程序,形成與法院的良性互動。

    (人民檢察

    三:檢察院的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

    ipo排隊中止審查:暫時不考慮上市。中止審查原因:數據過期是主因,企業需要補財報。審查不通過,有些條件未達到,需要補充。不符合IPO的條件。

    四:法院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中止審查的法院應當根據中止理由,最多三個月后恢復審理。

    五:增發中止審查是什么意思

    中止審核百分百利空呀,說明不符合要求發不了債,融不到資企業發展不了。審核通過只是短期利空,長期肯定是利好的呀,有了錢就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在股市中的上市公司,如果收到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終止審查通知書,屬于中性偏空。上市公司向證監會申請行政許可,如果審核通過,那對該公司、對該公司的股價就是好事;如果審核未能通過,對該公司就是行政許可限制,那就是壞事;如果審核終止,那就是中途出現了不該申請的條件和情況,那就等同于未通過,所以就是中性偏空或者是壞事。在這里證監會,相當于水龍頭的開關,審核放行就等于打開開關,對公司就是利好,就有助于公司股價上漲;審核未放行或者審核終止就等于開關未打開,對公司不是好事,一旦公告審核終止,就會有股民出具逃走,對股價就會助跌不助漲。股票受到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是意思即是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了審查,認為該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決定對該行政許可申請予以受理,進入為期兩周的審批程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是上市公司要增發等事宜人審批通知書。1.股票增發是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增加股票的發行量,更多的融資。《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2.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3.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驀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4.投資項目實施后,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于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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