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責任險是什么?“校園意外險”是一種商業保險,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金額為人民幣壹萬元整。投保人、被保險人為高校在校學生生,且未成年人的,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負責責賠償,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死亡或者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對保險人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有權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給付應應當以合同約定為準。但是,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并有隱瞞情況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購買保險時,明知被告告陳某患有精神疾病,仍然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并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故原告主張被告陳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實依據。被告辯稱,原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經知曉被告存在重大過失,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經查,原告系精神病患者,其與被告之間并無勞動且雙方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存在重大過失,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萬余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通訊員李艷)。(中新經緯app)(注: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中新經緯app)(注:此處為網絡用語。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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