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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票據質押?票據質押與票據貼現的區別

    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票據質押?票據質押與票據貼現的區別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票據質押與票據貼現的區別

    兩者地法律地位上不同。票據質押,票據的所有權還是屬于持票人,只是作為質押物,暫時存放在質押人處,質押人無權處置票據,也不享受票據權利。票據貼現,持票人將票據將銀行貼現后,票據權利隨之轉移,持票人取得票款后,不再享受票據權利。

    2,票據質押的意義是什么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當設質背書完成后,被背書人雖然已經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不能馬上由作為質權人的被背書人行使,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方為合法。這時的條件可以理解為期限,即主債務到期的期限。在主債務到期前,票據權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

    3,什么是以承兌匯票做質押

    以承兌匯票做質押就是把承兌匯票交給質權人,并在匯票上注明“質押”字樣。一旦債務無法清償,質權人要行使質權的時候,質權人就成為了票據權利人。您的問題有點籠統,關鍵要看您所謂的質押是打算做什么,還有是質押給銀行還是給其他客戶?正常情況下都是質押給銀行,然后開新的票據或者換取現金(個人認為手續比貼現繁瑣n多倍,但是有可能利率上占優勢,仁者見仁了)。這2種類型一般就是跟銀行談定業務后,簽訂好了協議將票據轉讓給銀行即可,當然,票據狀態必須是正常可兌付的哦。

    什么是票據質押?票據質押與票據貼現的區別

    4,質押的含義是什么

    質押(pledge),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于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并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后用于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兌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于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人應當在簽訂書面合同后向證券登記機構或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因為沒有標示出具體出自的法條,所以大概解釋一下吧。在法律上,存續期間指的是合同或者權利的有效期間就是在這個期限之內法定有效或者約定有效。  不知情的第三者是相對于知情第三者而言的。打個比方,知情第三者是指明明知曉一個物品或權利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會損害相關人的權益而故意購買。而不知情的第三者是在完全不知曉的情況下實施了同樣的法律行為,所謂不知者不怪,在法律上,不知情的第三者不會受到懲罰性的處理,而知情第三者則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等。雖然在日常生活我們經常會聽到“二次抵押”這個名詞,但是真正了解它的人卻很少。那么,什么是二次抵押呢?所謂二次抵押,其實就是二次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將已經作抵押的抵押物再次抵押,從銀行獲得資金解決消費需求的一種貸款方式。據悉,申請二次抵押時,借款人無需提前還清銀行貸款,只要能通過銀行認可的評估機構的評估,銀行則會根據評估價值確定貸款額度,從而發放貸款。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當設質背書完成后,被背書人雖然已經取得完整的票據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不能馬上由作為質權人的被背書人行使,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方為合法。這時的條件可以理解為期限,即主債務到期的期限。在主債務到期前,票據權利人一般是不能行使票據權利的。

    5,票據質押應注意哪些問題

    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有如下幾點:一、應注意質押票據的限制條件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就表明了該票據失去了流通性,持票人(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再轉讓票據的,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那么,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是否可以質押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票據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規定說明,無論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則出發,還是考慮質押權實現的可能性,出票人在票據上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不能用于質押,否則通過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票據質押擔保的當事人應注意不能將出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的票據作為質押擔保,否則無法實現質押權。二、應注意質押票據的真偽在票據質押擔保的實際活動中,出質人以假票據為質物,騙取貨款的事件時有發生,為保障質押貸款的安全,實現票據質押擔保的有效性,債權人必須注意辯別質押票據的真偽。目前辨別質押票據真偽的主要方法有:1、由債權人對票據的文義性直接辨別,主要看票據紙張是否符合規定,印章是否真實,密押是否相符,要素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防偽標志是否真實等。2、查詢辨別。對票據的真偽直接向出票人和承兌人通過電話、電報、傳真等方式進行查詢核實。3、由出票人對票據的文義性直接辨別。債權人距離出票人和承兌人較近,條件方便,也可由債權人將需質押的票據送到出票人和承兌人處,由出票人和承兌人直接辨認真偽,必要時也可通過核押手續,確保票據的兌付。三、應注意質押票據的信用程度所謂質押票據的信用程度,是指債權人以質押的票據依法行使票據權利時,能否及時、全額受償票據上的金額。目前用于質押的匯票、本票、支票三種票據中,由銀行為出票人或承兌人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信用度較高。由企業為出票人或承兌人的商業承兌匯票、支票的信用度較差些。尤其是支票不宜質押,其理由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的支票是即期支票,即見票立即付款的支票,不允許簽發遠期支票。根據《票據法》第八十五條和九十一條規定,支票必須記載出票日期,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須是實際出票日期,而不能將實際出票后的日期作為出票日期。支票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也就是說簽發遠期支票屬于無效票據。最重要的是目前企業信用較差,一旦支票作質押后,出票的人存款帳戶資金不足,不能兌付,就會形成質押風險。因此,目前支票不適用質押。另外,商業承兌匯票是由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出票并承兌的,因此質押風險較大,也不宜作質押擔保。四、應注意票據質押擔保的手續以票據質押擔保除對質押的票據的合規、合法,真偽及風險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外,還應嚴格履行質押手續。1、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2、如果數額較大需要公證處公證。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票據質押?票據質押與票據貼現的區別”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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