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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占用稅是計入管理費用嗎
借..在建工程..貸..銀行存款...是的
2,耕地占用稅是從價稅嗎
不是的,是從量稅,耕地占用稅是根據占用面積乘以適用稅率征收的不能,是廢票。再看看別人怎么說的。
3,耕地占用稅是計入管理費用嗎
是的 要根據企業征用耕地的用途,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科目中。如,征地用于建設廠房,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計入“在建工程”科目;征地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計入“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科目等。

4,繳納土地使用稅還要繳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嗎
契稅是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稅種。耕地占用稅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的一次性稅收。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稅種。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耕地占用稅是由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繳納。 契稅由買方繳納。 印花稅由鑒定合同的雙方都繳納。 車輛購置稅由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5,建設用地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不用。根據我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已經規劃為您集體建設用地的不屬于耕地范圍,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看你實質上有沒有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稅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不論“集體建設用地”,還是建設用地,均應繳納耕地占用稅。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黑政發〔2008〕88號)第二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和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集體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是就土地用途而言,而耕地占用稅是指只要占用耕地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不論“集體建設用地”,還是建設用地,均應繳納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與耕地占用稅的不同點是,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就改變耕地用途的行為征收的稅,是一次性征收的;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就使用土地的行為征收的稅,是按年征收的;這兩個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起到減少亂占濫用土地、加強土地管理的作用。由于在征收中這兩個稅有部分重合,為避免對一塊土地同時征收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在《條例》規定上,與耕地占用稅作相應的銜接,即對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因此,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耕地占用稅是每年征還是一次性征收
應是一次性交納,你說的是不是土地使用稅呀?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占用前三年內曾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亦視為耕地。 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二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核定。 第六條 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 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二)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三)炸藥庫用地;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第八條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財政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應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政機關。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撥用地。 第十條 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政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規定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財政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政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政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政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稅是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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