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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一條
第一條當事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訂立時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后追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保險金額:
(一)被保險人明知他人代其簽名同意而未表示異議的;
(二)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證據足以認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保險法司法解釋2禁止性規定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為對該條款理解:
1、根據保險法17條規定,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分為一般說明義務與明確說明義務。一般說明義務的對象為格式條款,義務內容為說明;明確說明義務對象是格式條款中的免責條款,義務內容是提示及明確說明。
2、禁止性規定是命令當事人不得為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屬于禁止當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強行性規范。在禁止性規定中,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收到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處罰,并不得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如保險人并未將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免責事由,則禁止性規定的違反不會直接導致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后果。
禁止性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都應當遵守,不能以不知道該法的存在而主張不適用該法律,故投保人有主動知道該禁止性規定的義務。作為法律強制性規定,禁止性規定一般較為容易理解,且其具體如何應依據有權部門的解釋確定,不以保險人的說明為轉移。
3、本條的法律、行政法規為嚴格解釋。保險監管部門審批或者制定的保險條款不屬于法定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對這些條款的說明義務不能減輕。
4、此處的提示,不僅要符合本解釋11條的特殊字體等要求,還應提醒投保人注意到“違反禁止性規定”與“保險人免責”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保險法116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員工的職業規則】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文章到此結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保險法解釋二全文和保險法司法解釋2禁止性規定的問題解決了您的問題,那么我們由衷的感到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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