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追責。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管理和全流程電子化。公共資源交易的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實現投標保證金自動退還,并提供投標保證金使用電子保函功能。鼓勵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中,對誠信記錄良好的投標人、供應商取消投標保證金。
第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供應商、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二)以在本地登記、注冊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三)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四)以與業務能力無關的規模、成立年限和明顯超過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條件;
(五)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投標人。
第九條 財政、民營經濟、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完善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
大數據、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托大數據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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