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業的銀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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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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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銀行業發展簡史
臺灣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由1949年以前臺灣省原改組的金融機構和1949年國民黨從大陸撤回臺灣的官僚金融機構混合而成。
在中國臺灣,清代就有銀行萌芽,即民營銀行。鴉片戰爭后,開始出現買辦式的“馬鎮館”和洋行機構。現代銀行是在日本占領臺灣后才出現的臺灣銀行存款利率,中國。1895年5月,日軍登陸基隆。9月,日本大阪中立銀行在基隆設立分行。1897年,中國頒布《臺灣銀行法》,設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這里是日本占領臺灣時的金融中心。抗日戰爭勝利時,臺灣有7家銀行:中國銀行、臺灣儲蓄銀行、彰化銀行、臺商銀行和臺灣的興業銀行、華南銀行、三和銀行、日本興業銀行分行。臺灣省還有一家工業金庫,不在銀行范圍內。臺灣省金融機構的發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①F 從1945年底到1949年底,中國臺灣當局接管并重組了日據時期的金融機構,其構成仍然是基于中國地區的金融體系,其中臺灣銀行為金融中心,與內地金融機構沒有密切關系。 ②1950年初至1959年底。在國民黨退臺初期,官僚金融機構也紛紛退臺。 為穩定臺灣金融,限制增設銀行,除中央信托局外,搬遷后的銀行均未正式對外開放,故仍以臺灣原有銀行為主體。 ③1959年后,為適應經濟發展需要,遷臺金融機構陸續復業。 金融中心的金融體制由臺灣“中央銀行”和臺灣省“財政部”管轄。 1946年,臺灣金融系統分支機構總數為452家,到1990年9月增至269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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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業的銀行類型
根據臺灣銀行法,除臺灣省“中央銀行”外,可分為: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專業銀行及信托投資公司。
中央銀行:臺灣“中央銀行”復業前,大部分相關業務委托給臺灣省銀行。 1961年7月1日復業后,主要任務是領導臺灣金融,促進金融穩定,完善銀行體系,保持幣值。 穩定,協助經濟發展,其業務是“調財、調匯、發幣、管庫”。 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是利率政策、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公開市場操作和選擇性信貸管理。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和提供短期信貸為主要業務的銀行。 主要包括:①一般銀行,包括中小企業銀行和合作金庫以外的專業銀行,是中國臺灣地區銀行業的主體:②外資銀行在臺灣設有分行,但不得設立臺灣的儲蓄部門,其接受的存款金額有限,因此其業務范圍比臺灣地方商業銀行要窄得多。 雖然金融當局逐漸放寬其業務經營范圍,業務量增長迅速,但在臺灣銀行業中所占比例非常小。
儲蓄銀行:通過吸收存款和發行金融債券吸收國民儲蓄,提供中長期信貸的銀行,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及各銀行下設的儲蓄部。
專業銀行:為便利提供商業信貸而設立或指定的銀行大致可分為:①工業銀行,其主要任務是提供工礦、交通和其他公共事業所需的中長期信貸,如銀行通信; ②農業銀行銀行,其主要任務是規范農村金融,提供農林牧漁業生產及相關事業所需的信貸,如中國臺灣土地銀行等; ③進出口銀行,其主要任務是提供中長期信貸,協助擴大出口銷售和進口工業設施所必需的設備和原材料,如國際商業銀行、進出口銀行; ④中小企業銀行,以向中小企業提供中長期信貸,幫助中小企業改善生產設備、財務結構和健全經營為主要任務,如中小企業臺灣省銀行等企業; ⑤房地產信貸銀行,主要任務是提供與經營范圍相關的中長期信貸,如土地儲備; ⑥國家銀行,提供地方信貸的專業銀行。
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按照特定目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信托資金,管理信托財產,或者作為投資中介,從事與資本市場相關的特定投資的金融機構。 包括各類信托投資公司、銀行附屬信托部門、國開信托等。

根據《銀行法》的規定,信托投資公司和儲蓄銀行不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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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銀行機構特點
①銀行機構構成原則上采用臺灣省區域性分行制;
②多數銀行采取綜合經營,甚至專業銀行也主要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各項銀行業務相互交叉;
③ 各大銀行多為上市公司。
中國臺灣16家地方性綜合銀行中,民營銀行僅有4家,其中國際商業銀行的官方股份比例非常高。 民營中小企業銀行總行7家臺灣銀行存款利率,均為地方銀行,總資產低于公營中小企業銀行。 民營銀行中只有信托投資公司占主導地位。 不僅銀行總數超過公立銀行,其總資產也數倍于公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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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地區銀行資金來源與運用
銀行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企業和個人存款、政府存款、對“中央銀行”的對外負債以及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負債。 大多數商業銀行和信托投資公司以存款為主要來源,企業和個人存款占比最大,約占60%。 金融機構債權庫存現金等。其中,貸款占比最大,高達77%,資金主要投向公有企業、大型企業和生產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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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銀行業動向
臺灣金融機構歷來以公行為主。 在20世紀50年代進口替代產業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它們在配合臺灣省當局的經濟發展目標和各項經濟政策措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內外環境的發展變化,政府辦銀行效率低、競爭力差、靈活性差等短板逐漸暴露出來,不能適應經濟自由化的新需要。 . 為此,于1989年7月17日公布并實施了對銀行法部分條款的修改,以促進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發展。 此次修訂的重點包括放開民營銀行設立、放寬銀行業務限制、取消利率管制等。 臺灣省當局繼續允許外國銀行在臺灣設立分行,放寬在臺設立分行的標準,并允許證券和承銷業務。 臺灣省當局還鼓勵地方銀行在海外設立分行,以提高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 為配合經濟自由化和國際化,也有與之相配合的金融政策,如中國臺灣“中央銀行”調整外匯市場運作模式,修改證券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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