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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票大宗交易什么是股市的大宗股票交易中國的股票大宗交易平臺在哪
一、什么是股票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在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達到本所相關規定,并通過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實施的交易。
上海登記公司大宗專場業務的交收期可為T+1至T+N(N<=5)。
交收日日終,在權證行權交收處理完畢后,辦理大宗專場業務的交收。
根據T日清算結果,上海登記公司于交收日日終對大宗專場業務采用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方式組織買賣雙方結算參與人(或合格投資者)進行交收。
應付資金一方資金足額且應付證券一方證券足額的,交收成功;否則交收失敗。
二、什么是股市的大宗股票交易
大宗交易是指單筆數額較大的證券買賣。
我國現行有關交易制度規定,如果證券單筆申報達到一定數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一、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關于大宗交易的規定: 第七節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
(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0萬元;
(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 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買賣方向、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3.7.4 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
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愿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5 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6 有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7.7 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后,向本所交易系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成交申報一經本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3.7.8 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7.9 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制度。
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一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大宗交易系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
3.7.10 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后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1 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后,屬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于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為提高大宗交易市場效率,豐富交易服務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啟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協議平臺”),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統。
協議平臺是指交易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以下簡稱“協議平臺”)上進行的大宗交易和協議交易,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協議平臺,是指本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第三條 符合法律法規和《交易規則》規定的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等證券的協議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臺進行。
第四條 會員和合格投資者在協議平臺的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
第五條 下列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臺進行: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定價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銷。
定價申報每筆成交的交易數量或交易金額,應當滿足協議平臺不同業務模塊適用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條 雙邊報價分為雙邊意向申報和雙邊定價申報。
雙邊意向申報等同于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意向申報;雙邊定價申報等同于兩條買賣方向相反的定價申報。
第十七條 協議平臺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二)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三)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第十八條符合《交易規則》并由協議平臺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協議平臺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
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議平臺用戶應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五章 回轉交易與跨系統交易安排
第十九條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第二十條 協議平臺、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公司債券,協議平臺T日買入的, T+2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T日在協議平臺可用。
第二十一條 協議平臺、競價系統雙邊交易的權益類證券、債券(除公司債券外),協議平臺T日買入的, T+1日在競價系統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權益類證券,T+1日在協議平臺可用;競價系統T日買入的債券(除公司債券外),T日在協議平臺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條 本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議平臺、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議平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于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以及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本所在每個交易日結束后,通過交易所網站公布每筆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協議平臺上進行的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和雙邊交易債券的大宗交易,暫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平臺交易結束后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第二十四條 對于公司債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協議平臺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第二十五條 僅在協議平臺交易的公司債券大宗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即時行情發布的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五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前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六條 對于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本所在協議平臺交易時間內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即時公布每筆協議交易的報價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報價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申報類型、買賣方向、買賣數量、買賣價格以及報價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通過協議平臺和交易所網站發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信息,納入本所即時行情發布。
即時行情發布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以及實時最優五個買入或賣出價位定價申報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
前收盤價的計算方法為前交易日該證券所有協議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十八條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協議平臺交易信息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易用戶應當遵守本所《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依法及時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條 本所對協議平臺交易進行監督,對利用協議平臺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并視情況采取監管措施。
三、中國的股票大宗交易平臺在哪
在上海和深圳。
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并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其中上交所規定: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5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萬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港幣;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3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參考《關于開展大宗債券雙邊報價業務及調整大宗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上海證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處于停牌狀態的證券,則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報。
每個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對大宗交易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確認。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由買方和賣方在當日最高和最低成交價格之間確定。
該證券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成交價。
買賣雙方達成一致后,并由證券交易所確認后方可成交。
2013年10月18日起增加16:00至17:00的大宗交易時段,在該時段內可接受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所達成交易于次一交易日進入清算交收程序。
深交所規定: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 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200 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 200 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 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 50 萬元人民幣;
6、多只 A 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 A 股的交易數量不低于 20 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于 10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 2 千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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