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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國際貿易方式是哪些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請問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一、傳統國際貿易方式是哪些
法律分析:1、展賣。在本國舉辦和參加國外舉辦的各種國際性博覽會或集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進出口貿易。2、加工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被稱為“三來貿易”3、補償貿易。我方先以賒購的形式,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和技術等,待投產后,用所生產的產品和勞務償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補償貿易和加工貿易結合,通常稱為“三來一補”。4、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技術引進。
法律依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二、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單純銷售方式,如逐筆售定、包銷、代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另一類是銷售和生產融資結合起來的方式,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對等貿易、租賃貿易等。 一、包銷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銷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銷的含義 包銷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包銷商達書面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力給予包銷商。在這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固的購銷關系,有利于擴大出口。 2 .包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1) 協議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2) 包銷協議雙方的關系。應明確規定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不是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以賣方的名義簽訂合同。 (3) 包銷權及其對等條件。賣方授予包銷商包銷權后,賣方在約定期限、地區內,不得自己直接銷售或通過第三者間接銷售約定商品,也不得將約定商品在同一區域內另選買主或代理商。作為對等條件,同時規定包銷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區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其他來源的商品。 (4) 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在包銷協議中,應將包銷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后發生爭執。 (5) 最低購買額。它是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賣方購買的數額,是賣方將包銷權授予包銷商的一個前提條件。 ( 二 ) 代理 (Agency) 方式 1.代理的含義與性質 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權,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而由委托人直接負責由此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代理同包銷的性質不同,包銷商同出口商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在包銷方式下,由包銷商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和自負盈虧;而銷售代理商同出由商之間的關系,不是買賣關系,故代理不墊資金、不擔風險和不負盈虧,他只獲取傭金。 2 .代理協議的主要內容 (l) 協議及雙方當事人名稱。 ( 2 )指定的代理商品和代理地區。 ( 3 )授予代理的權利。若是普通代理協議,委托人應在協議中規定:保留委托人在代理人的代理地區,在代理人不參與的情況下,直接同買主進行談判和成交的權利。若是獨家代理協議,一般有兩種規定方法:一是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供絕對代理權,使其成為該地區唯一的獨家代理人,而貨主不能保留在該地區同買主進行交易的權利;二是委托人也可保留對買主直接供貨的權利,但通常規定委托人對代理人計付傭金。 (4) 代理傭金。它是指委托人給予代理商為推銷商品而支付的酬金。在代理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傭金率、傭金的計算基礎和支付方法等, 二、對等貿易 ( 一 ) 對等貿易的含義 對等貿易 (Counter Trade) 也稱對銷貿易或反向貿易,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以貨物或勞務 ( 包括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無形財產 ) 作為償付貸款手段的一種貿易方式。它把進口和出口結合起來,組成相互聯系的整體交易,交易雙方都有進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 二 ) 對等貿易的形式 對等貿易有多種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種,即:易貨貿易( Barter Trade )、互購 (Counter Purchase) 和補償貿易 (Compensation On Trade) 。 1 .易貨貿易:傳統的易貨貿易,一般是買賣雙方各以等值的貨物進行交換,不涉及貨幣的支付,也沒有第三者介入,易貨雙方簽訂一份包括相互交換抵償貨物的合同,把有關事項加以確定 ;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多的是通過對開信用證的方式進行易貨,即由交易雙方先訂易貨合同,規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約定價格以信用證方式付款。先開立的信用證以收到、認可對方開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證為生效條件。另外,國家間簽訂的換貨清算協定實際上也是擴大了的易貸方式。根據協定規定,任何一方的進口或出口,由雙方政府的指定銀行將貨值記帳,在一定時期內互相抵沖結算,其差額毛有的規定結轉下一年度,有的規定以現匯支付超過約定擺動額部分的差額。 2 .互購 :互購又稱“平行貿易”或“回購”,它是指交易雙方互相購買對方的產品。互購貿易涉及使用兩個既獨立而又相互聯系的合同;交易雙方先簽訂一個合同,約定由行進口國 ( 往往是發展中國家 ) 用現匯購買對方的貨物 ( 如機器、設備等 ) ,并由先出口國 ( 通常是發達國家 ) 在此合同中承諾在一定時期內買回頭貨;之后,雙方還需簽訂一個合同,具體約定由先出口國用所得貨款的一部分或全部從先進口國購買商定的回頭貨。互購不是單純的以貨換貨,而是現匯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換。 3 .補償貿易:補償貿易,是指在信貸基礎上進口設備,然后以回銷產品或勞務所得價款,分期償還進口設備的公款及利息。 補償貿易中,按照用來償付的標的的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三類: (1) 直接產品補償。即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由設備供應方向設備進口方承諾購買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由該設備直接生產出來的產品。這是補償貿易最基本的做法。 (2) 其他產品辦償。當所交易的設備本身不生產產品或設備所生產的直接產品非對方所需或在國際市場上不好銷時,可由雙方協商,用回購其他產品來代替。 (3) 勞務補償。雙方根據協議,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購進所需的技術、設備,貨款由外商墊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產后,從應收的工繳費中分期扣還給外商。 ( 三 ) 對等貿易的國家管理。 對等貿易在全世界被廣泛采用并得到迅速發展是在二次大戰以后,這是因為戰后貿易保護主義盛行,某些國家國際收支惡化,進口苦于無外匯,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進口與出口相結合的對等貿易。
三、請問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
一、六種主要貿易術語 FOB(Free on Board) 裝運港船上交貨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CPT(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運費,保險費付至目的地 二、國際貿易交易方式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單純銷售方式,如逐筆售定、包銷、代理、招標投標、拍賣等;另一類是銷售和生產融資結合起來的方式,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對等貿易、租賃貿易等。 拓展資料 包銷和代理方式 ( 一 ) 包銷 (Exclusive Sale) 方式 1 .包銷的含義 包銷是指出口企業與國外包銷商達書面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些商品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期限內的獨家經營權力給予包銷商。在這種方式下,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建立起一種較為穩固的購銷關系,有利于擴大出口。 2 .包銷協議的主要內容 (1) 協議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2) 包銷協議雙方的關系。應明確規定包銷商與出口企業之間的關系是買賣關系,包銷商不是賣方的代表或代理人,無權以賣方的名義簽訂合同。 (3) 包銷權及其對等條件。賣方授予包銷商包銷權后,賣方在約定期限、地區內,不得自己直接銷售或通過第三者間接銷售約定商品,也不得將約定商品在同一區域內另選買主或代理商。作為對等條件,同時規定包銷商在約定期限和地區內不得銷售或代理銷售與約定商品相同、類似或有競爭性的其他來源的商品。 (4) 包銷商品、地區和期限。在包銷協議中,應將包銷商品的種類、名稱、規格等作明確、具體的規定,以免日后發生爭執。 (5) 最低購買額。它是包銷商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賣方購買的數額,是賣方將包銷權授予包銷商的一個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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