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計劃是指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信托計劃財產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托公司因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計劃財產。
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設立,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1.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2.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3.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
5.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6.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7.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信托計劃日常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和投資,信托公司在管理信托計劃時應當遵守以下幾點基本規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2.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不得將信托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于信托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托資金全部來源于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5.不得將不同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計劃投資于同一項目。
以上內容是信托計劃的幾點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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