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輝創投鄭剛聲討羅永浩:風險投資回購到底是個什么東西?
欠債數億靠直播成功還債的羅永浩今天又上了各大社交平臺的熱搜榜。1月7日凌晨,紫輝創投鄭剛深夜突然發文炮轟羅永浩,稱羅永浩新創立的VR公司估值1.9億美元,羅永浩對原錘子科技投資人提出,用其中3.5%股份給投了 15億人民幣的投資人補償,前提是投資人放棄對錘子科技的回購權利。
鄭剛對此不滿,認為給一點點股權就要求投資者放棄幾十億的回購,太不地道,鄭剛稱將聯合幾十位投資人堅決發起回購。#紫輝創投鄭剛聲討羅永浩##奇案大偵探第一季##普法行動-律師來幫忙#
那么,鄭剛口中這個一夜之間又把羅永浩送上熱搜的“回購”到底是什么東西呢,會觸發什么樣的后果呢?鄭剛所說的回購,更完整的稱呼是“風險投資回購”。具體來說,我們近年來常見新興創業的企業獲得風險投資,有的投資常常是千萬、甚至億級別的,那么這種投資過程中往往需要給投資人一個定心丸,所謂的風險投資回購權就是這樣的定心丸。
具體而言,這個回購權指的是當約定的條件成就時,投資人就可以要求由公司或者原來的創始人等原有股東或者是二者一起以約定的價格回購或者是購買投資人持有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權利。說白了,大意就是我投資你,如果出現了約定的特定情況,那么你就要以約定的價格把我投資獲得的股權買回去。

那么,一般什么情況下會觸發投資合同中的股權回購條款呢?大體而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比如公司未能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合格IPO、公司未能實現承諾的業績、公司或者創始人實質性違約、公司發生清算事件、公司出現重大不利變化等等。羅永浩創業創辦的錘子科技最終失敗,未能成功IPO,這或許是會是鄭剛主張適用回購條款的重要理由之一。
若是觸發了回購條款,一般會是以什么樣的形式、什么樣的價格回購呢?實踐中常見的回購方式有僅限于要求公司回購,也有要求創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等。股權回購條款作為投資人投資的定心丸,往往需要在簽署投資協議的時候就明確約定回購的價格或者是回購價格的計算機制,而不能在回購條款被觸發之后雙方再來協商,否則必定會面臨無休止的扯皮,那么回購條款就沒有所謂定心丸作用之說了。
在實踐中,投融資雙方簽訂的協議一般是以還投資本金以及按照一定的年化回報率計算的收益的方式來確定回購價格。并且在確定回報率數值的同時還要明確其計算基礎是單利還是復利。觸發回購條款之后,公司或者其創始人等原有股東就要通過借款、分配利潤、處置資產等方式籌措贖回資金。
風險投資回購條款聽起來對投資人十分友好,貌似穩賠不賺,但是實際上并非如此。一方面,投資人多知道投資就是收益越大、風險越大,盈虧自負,一般不會輕易發起回購。另一方面,發起回購的話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有一系列限制的。具體比如應當滿足《公司法》35條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的規定、以及滿足《公司法》第142條公司回購股權的情形等,才有希望順利行使股權回購權。
前不久通過直播還完巨額債務的羅永浩又重整旗鼓進軍科技創業,今日凌晨的風波又將其送上了各大社交平臺熱搜榜,且看看本次風波會以什么樣的形式收尾。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