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類保函和非融資類保函
融資類保函和非融資類保函統稱為融資保函。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下稱銀行)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保函憑證。銀行出具的保證書通常稱為保函,其他保證人出具的書面保證一般稱為保證書。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保函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為了方便,一般公司及銀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證書。
一、融資類保函
(一)融資類保函是指銀行作為保證人,應被保函人或反保函人申請,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書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諾,當被保函人未按約定履行融資性交易項下義務時,由銀行代其履行賠償或付款責任的法律行為。其中,由反保函人提出申請的情形僅限于跨境保函項下境外信貸業務項下融資類保函業務。
(二)融資性交易包括:借款、發行有價證券(不包括股票)、透支、融資租賃、以現匯償還的補償貿易以及總行認可的其他融資交易等。
二、非融資類保函業務基本概念和規定
(一)非融資類保函業務是指銀行作為保證人,應被保函人申請,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等書面形式向受益人承諾,當被保函人未按約定履行非融資性交易項下義務時,由銀行代其履行賠償或付款責任的法律行為。

(二)主要類型包括: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及維修保函、留置金保函、海事保函、關稅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以實物償還的補償貿易保函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非融資類保函定義的其他保函。
按照受益人和被保函人的所處地域劃分,保函可以分為對內保函和對外保函。
融資類保函和非融資類保函業務,各銀行專門制定有融資類保函業務管理辦法和非融資類保函業務管理辦法,銀行按照管理辦法和要求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審查、審批及貸后管理全流程把控業務風險,嚴禁辦理無明確第一還款來源而完全依賴銀行境內機構對擔保項下履約進行償付的內保外貸業務。
三、審批后融資類保函的操作重點或關注點:
第一,保函協議必須有金額及期限的限定,一般要求對單筆業務申請人在《保函業務申請書》中完善保函金額與期限等要素,做為保函協議的附件。
第二,保函協議內容填寫準確完整,保函協議名稱與相關資料一致,比如,融資類保函協議不能寫成非融資類保函協議,或者融資類保函業務也不能使用非融資類保函協議等等。
第三,保證金要求開立專戶賬戶,將保證金劃入專戶管理,并由前臺提供簽字印章的憑證,必要時進行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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