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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衍生品有哪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分類哪些是場外交易
一、證券衍生品有哪些
按照1994年7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衍生證券風險管理指導條文》的定義,衍生工具(亦稱衍生證券)是一種金融合約,包括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期換(亦稱掉期、互換)合約以及期權合約,其價值取決于作為基礎標的物的資產或指數。
盡管某些衍生工具的結構極其復雜,然而,所有衍生工具都可以被劃分為期權和遠期合約這類基本構件或它們的某種組合。
使用這些基本構件來構造各種衍生工具,使得各種金融風險能被轉移給那些更愿意或者更適合承擔與管理這些風險的機構。
按照2000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定義,金融衍生交易類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滿足客戶保值或自身頭寸管理等需要而進行的貨幣和利率的遠期、掉期、期權等金融衍生交易業務。
(一)遠期合約
遠期合約是一種特別簡單的衍生工具。
它是一種在確定的將來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
通常是在兩個金融機構之間或金融機構與其公司客戶之間簽署該合約。
它不在規范的交易所內交易。
當遠期合約的一方同意在將來某個確定的日期以某個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時,我們稱這一方為多頭。
另一方同意在同樣的日期以同樣的價格出售該標的資產,這一方就被稱為空頭。
在遠期合約中的特定價格稱為交割價格。
在合約簽署的時刻,所選擇的交割價格應該使得遠期合約的價值雙方都為零。
這意味著無需成本就可處于遠期合約的多頭或空頭狀態。
遠期合約在到期日交割。
空頭的持有者交付標的資產給多頭的持有者,多頭支付等于交割價格的現金。
決定遠期合約價格的關鍵變量是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正如以上提到的,簽署遠期合約時該合約的價值為零。
其后,它可能具有正的或負的價值,這取決于標的資產價格的運動。
例如,如果合約簽署之后不久該標的資產價格上漲很快,則遠期合約多頭的價值變為正值而遠期合約空頭的價值變為負值。
(二)期貨合約
像遠期合約一樣,期貨合約是兩個對手之間簽訂的一種在確定的將來時間按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項資產的協議。
與遠期合約不同,期貨合約通常在規定的交易所內交易。
為了使交易順利進行,交易所詳細規定了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條款。
由于期貨合約的雙方不一定相識,交易所同時也向雙方提供該期貨合約的承兌保證。
期貨合約與遠期合約的不同點之一,是期貨合約并不總是指定確切的交易日期。
期貨合約是按交割月劃分,由交易所指定交割月中必須進行交割的交割期限。
對商品來說,交割期限通常為整個交割月。
合約空頭方有權在交割期限中選定將要進行交割的時間。
通常,在任何時候,不同交割月的期貨合約都有交易。
交易所指定一份合約應交割的資產的數額、期貨價格的標價方法,并且還可能規定任何一天中期貨價格可以變化的范圍。
在商品期貨中,交易所也可以指定產品的質量和交割的地點。
(三)期換合約
期換亦稱掉期、互換,是指合約雙方在未來按照事先約定的規則互換現金流的一種協議。
它可以把與資產或負債相關的現金流轉換成為公司所需要的形態。
目前,期換合約基本上是以場外交易的方式進行。
按互換的對象不同,最常見的期換為利率互換和貨幣互換,另外還有商品互換、資本互換等。
在利率互換中,一方同意在幾年內按名義本金的固定利率向另一方支付利息,作為回報,在同一時間內,它按同一本金以浮動利率從另一方收取利息。
在貨幣互換中,一方同意以一種貨幣按一定本金數量支付利息,作為回報,它以另一種貨幣按一定本金收取利息。
利率互換中,本金并不交換。
貨幣互換中,在互換開始時,外幣本金和本國貨幣本金要進行交換,互換結束時,外幣本金和本幣本金再交換回來。
對支付外幣利息的一方而言,在互換開始時,收取外幣本金并支付本國貨幣本金,在互換結束時,支付外幣本金,收回本幣本金。
利率互換可用來將浮動利率貸款轉化為固定利率貸款,或者正好相反。
貨幣互換可用來將一種貨幣的貸款轉換為另一種貨幣的貸款。
在本質上,互換是一種債券多頭與另一種債券空頭的組合,或者可以被認為是一系列遠期合約的組合。
(四)期權合約
期權合約是關于在將來一定時間以一定價格買賣特定商品的權利的合約。
期權的標的資產包括:股票、股票指數、外匯、債務工具、商品和期貨合約。
期權有兩種基本類型,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亦稱買入期權和賣出期權。
看漲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的價格購買標的資產。
看跌期權的持有者有權在某一確定時間以某一確定的價格出售標的資產。
期權合約中的價格被稱為執行價格或敲定價格。
合約中的日期為到期日、執行日或期滿日。
美式期權可在期權有效期內任何時候執行。
歐式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
在交易所中交易的大多數期權為美式期權。
但是,歐式期權通常比美式期權更容易分析,并且美式期權的一些性質總是可由歐式期權的性質推導出來。
需要強調的是,期權賦予其持有者做某件事情的權利,持有者不一定必須行使該權利。
這一特點使期權合約不同于遠期和期貨合約,在遠期和期貨合約中持有者有義務購買或出售該標的資產。
請注意,投資者簽署遠期或期貨合約時的成本為零,但投資者購買一份期權合約必須支付期權費。
(五)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最近幾年,為滿足顧客的需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創性地設計了許多非標準的金融衍生工具。
在這里,我們舉幾個例子。

1?利率上限合約。
利率上限合約為借款公司提供保護,使得借款公司的浮動利率借款的利率不致于高過某一水平。
該利率被稱為利率上限。
如果借款利率果真高于利率上限,則利率上限合約的出售方將提供借款利率和利率上限之差。
假定,借款本金為1000萬美元,利率上限為年利率12%,在利率上限合約有效期內特定的3個月中,借款的浮動利率變為每年14%。
則利率上限合約的購買方在3個月末,將從出售方那里收到5萬美元(即10000000×2%×1/4)。
有時簽訂利率上限合約,是為了確保借款有效期內所支付利息的平均利率(而不是任一特定時間的利率)不致于超過某一特定的水平。
2?零息票債券。
將金融衍生工具加入債券發行的一個例子是,1986年標準石油公司發行的零息票債券。
除債券到期面值1000美元外,公司承諾以債券到期日的石油價格為基礎,支付投資者一定的金額。
這一額外金額等于170乘以到期日每桶石油價格超過25美元的差額。
但是,所支付額外金額的上限為2550美元(對應于每桶石油價格40美元)。
該債券給予持有者一個與某一產品密切相關的好處,且該產品對公司的前景來說也是至關重要的。
如果商品的價格上升,則公司處境良好,足以向債券持有者支付這一額外金額。
3?指數化外匯期權票據。
指數化外匯期權票據是指一些債券在到期日,該債券的持有者收到的金額隨某一外匯匯率的變化而變化。
規定了兩種外匯匯率X1和X2,且X1>X2.如果在債券到期日外匯匯率高于X1,則債券持有者收到全部面值。
如果在債券到期日外匯匯率低于X2,則債券持有者收入為零。
如果匯率在X1和X2之間,則債券持有者收到全部面值的一部分。
4.范圍遠期合約。
假定一家美國公司在90天后需要英鎊。
當時每英鎊兌美元的匯率如表2-2所示。
該公司可以購買90天期的遠期合約,價格為每英鎊1.7090美元。
另外,該公司也可以建立范圍遠期合約,例如從每英鎊1.6700美元到1.7500美元。
在到期日,如果即期匯率低于每英鎊1.6700美元,公司按每英鎊1.6700美元支付;如果即期匯率在1.6700美元和1.7500美元之間,公司按當時的即期匯率支付;如果即期匯率高于1.7500美元,公司按1.7500美元支付。
與一般的遠期合約相同,雙方在協商簽訂范圍遠期合約時,通常令該合約初始價值為零。
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分類
金融衍生品交易可分為場內交易和場外文易。
1、場內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
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此外,由于每個投資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設計出標準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資者選擇與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數量進行交易。
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個場所進行交易,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動性較高的市場。
期貨交易和部分標準化期權合同交易都屬于這種交易方式。
可見,場內衍生品交易市場管理更為嚴格,是衍生品市場穩步發展的重要基石。
2、場外交易,又稱柜臺交易,指交易雙方直接成為交易對手的交易方式。
這種交易方式有許多形態,可以根據每個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設計出不同內容的產品。
同時,為了滿足客戶的具體要求、出售衍生產品的金融機構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術和風險管理能力。
場外交易不斷產生金融創新。
但是,由于每個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雙方相互負責進行的,交易參與者僅限于信用程度高的客戶。
掉期交易和遠期交易是具有代表性的柜臺交易的衍生產品。
相對而言,場外衍生品市場監管難度更大,對于參與者的要求也更高。
三、哪些是場外交易
場內交易:絕大多數的期權和期貨交易屬于場內交易,擁有標準化的合約。
可以對沖平倉,是一輛可以中途下車的火車。
場外交易:柜臺市場,又稱店頭市場。
遠期和互換屬于場外交易,雙方單獨協商,簽定協議。
必須交割,是一架不可以在中途下來的飛機。
國際上金融衍生產品的種類劃分多種多樣,根據產品形態,可分為遠期、期貨、期權和互換四大類;
1.金融遠期:合約雙方同意在未來的一定日期按一定價格交換金融資產的合約。
2.金融期貨:買賣雙方在有組織的交易所內以公開競價形式達成的,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交割標準數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合約。
3.金融期權:合約雙方按約定價格在約定日期內就是否買賣某種金融工具達成協議。
4.金融互換: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條件,在約定時間交換一定支付款項的金融交易。
擴展資料
金融衍生工具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是金融創新的產品,它的產生基于商品類衍生工具的發展。
特征
1、跨期交易。
衍生工具是為了規避或防范未來價格、利率、匯率等變化風險而創設的合約,合約標的物的實際交割、交收或清算都是都是約定在未來的時間進行。
跨期可以是即期與遠期的跨期,也可以是遠期與遠期的跨期。
2、杠桿效應。
衍生工具具有以小博大的能量,借助不到合約標的物市場價值5%-10%的保證金,或者支付一定比例的權益費而獲得一定數量合約標的物在未來時間交易的權限。
無論是保證金還是權益費,與合約標的物價值相比相比都是很小的數目,衍生工具交易相當于以0.5-1折買到商品或金融資產,具有10-20倍的交易放大效應。
3、高風險性。
衍生工具價格變化具有顯著的不確定性,由此給衍生工具的交易者帶來的風險也是很高的,無論是買方或者賣方,都要承受未來價格、利率、匯率等波動造成的風險。
4、合約存續的短期性。
衍生工具的合約都有期限,從簽署到失效的這段時間為存續期衍生工具的存續期一般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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