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什么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
2,保險利益含義是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所謂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于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在保險中保險利益中的利益一般是指: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看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一般在個人保險中父母、配偶、子女, 都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相互投保————說他們具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般也應有保險利益。父母子女配偶他們都可以作為受益人。 同樣他們也具有保險利益。 特別說明,受益人可以指定除上面以外的其他人。必須由被保險人親自指定。
3,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
保險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其含義是指已經確定或可以確定的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 保險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保險中保險利益中的利益一般是指: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看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一般在個人保險中父母、配偶、子女, 都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相互投保————說他們具有保險利益 2、投保人和受益人一般也應有保險利益。父母子女配偶他們都可以作為受益人。 同樣他們也具有保險利益。 特別說明,受益人可以指定除上面以外的其他人。必須由被保險人親自指定。

4,保險利益怎么理解呢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必須有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對一個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進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比如我為自己投人身保險,這有保險利益;我為我的孩子投人身保險,也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主要有: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力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財產保管人;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比如丁公司為其經營管理的風景區內的清代石雕投保盜搶險。丁公司屬于財產保管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清代石雕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保險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經濟聯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利益,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因保險標的未發生風險事故而受益。 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 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 《保險法》規定,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毀損滅失直接影響投保人的經濟利益視為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條規定:“第二條 人身保險中,因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如何界定
根據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1.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2.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3.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4.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以上就是國家法律層面對保險的保險利益相關界定。我國《保險法》規定,除了投保人對自身具有無限保險利益外,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存在于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雖然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但是并不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因此,保險人在承保人身保險時,要堅決按照保障利益原則辦事,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絕不予簽訂,這樣才能把防范道德風險的工作落到實處。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參照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有對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本文的論述對象是人身保險領域中的保險利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法的基礎性觀念,涉及到保險合同的效力、保險價值、超額保險、重復保險等一系列保險法制度上的設計.保險法上的這些(略)徹和體現了保險利益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精神. 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闡述保險利益這一概念的由來,來說明一般性保險利益制度的主要功能;以(略)學術觀點的評析,論述保險利益之內涵.第二部分通過界定人身保險上保險利益之性質,來闡述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領域的適用.第三部分談的是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領域具體適用過程中涉及到的一些問題,如保(略)、范圍、時間效力、說明和審查以及保險利益缺乏的法律后果等.最后一部分是對我國立法的相關建議,我國《保險法》規定,除了投保人對自身具有無限保險利益外,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存在于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雖然在經濟上有利害關系,但是并不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因此,保險人在承保人身保險時,要堅決按照保障利益原則辦事,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身保險合同絕不予簽訂,這樣才能把防范道德風險的工作落到實處。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12條對關于保險利益的規定作了明顯修訂:“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自此,明確了考察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當區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二者時間上的要求有所不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保險法第十二條: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第三十一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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