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怎么樣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不要滿足什么條件 和A股的規則是一樣的 T+1 你可以去看看 香港金道投資論壇上面有詳細的介紹 而且即時更新每天的咨詢和行情更有專家專業的分析走勢 還時不時有些小道消息 個人覺得非常不錯 你可以去看看
2,創業板上市條件 創業板上市是什么意思
創業板上市指交易所主板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 創業板上市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四條: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你好!你要做嗎?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3,創業板上市要求 企業達到什么要求才可以上市
創業板上市條件:(一)股票已公開發行;(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企業上市咨詢輔導http://www.sinobalanceol.com創業板與主板(中小板)不同的是: 創業板 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務成長性創業企業;支持有自主創新的企業,發行前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2)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注:上述要求為選擇性標準,符合其中一條即可) 主板(中小板) 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發行后不少于5000萬元。 盈利要求: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4,公司在中國創業板上市條件都有哪些
創業板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可連續計算); (一)股票經證監會核準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5] (2)企業要求 (一)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二)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三)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2)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3)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4)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5)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6)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3)上市程序 在創業板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對企業改制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步,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與輔導。 第三步,制作申請文件并申報。 第四步,對申請文件審核。 第五步,路演、詢價與定價。 第六步,發行與上市。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財務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詳見《首次公開發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5,創業板IPO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
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改制/上市評估 010-81132459)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三千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兩千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據新華社北京今日電 (記者趙曉輝 陶俊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日前就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08年3月份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各方意見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本次正式發布的辦法做出了哪些修改調整? 答:各界意見主要集中在發行條件、投資者準入及創業板發行審核體制等方面。對于發行條件意見不一,有的認為有關持續增長方面的要求太高太嚴,也有的認為還不夠。綜合考慮創業板的定位及各方面情況,我會結合其他建設性意見,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共六章58條,其中增加了2條,修改了5條,并做了若干文字調整。 第一,為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借鑒境外成熟市場針對不同投資者提供差異化的市場、產品和服務的通行做法,在管理辦法總則中增加一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二,為明確創業板的股票發行審核及監管體制,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增加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的表述。 第三,本著從嚴要求創業板發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則,分別在第26條、第41條增加對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第26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第41條規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第四,為強化市場的優勝劣汰機制,增加對創業板公司退市約束的原則性規定,在“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章節中,規定了有關退市風險提示和交易所制定相關退市規則的要求。 記者:創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何種類型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創業板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是落實自主創新國家戰略及支持處于成長期的創業企業的重要平臺。具體講,創業板公司應是具備一定的盈利基礎,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且需存續一定期限,具有較高的成長性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第一,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500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 證券法第13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發行人不得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若干種情形。 第二,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50條關于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于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發行后股本不少于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三,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于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并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于發展主營業務。 第四,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并明確控股股東責任。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最近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態的情形。 記者:創業板保薦制度和發行審核做出了怎樣的安排?與主板有何差異? 答:創業板充分體現市場化原則,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作用,加大市場約束。如強化保薦人的盡職調查和審慎推薦作用,要求保薦人出具發行人成長性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在持續督導方面,要求保薦人督促企業合規運作,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督導發行人持續履行各項承諾,并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發布的定期公告撰寫跟蹤報告。對于創業板公司的保薦期限,相對于主板做了適當延長。相關要求將體現在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 考慮到創業企業規模小、風險大、創新特點強,在發行審核委員會設置上,專門設置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在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的基礎上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創業板發審委人數較主板發審委適當增加,并加大行業專家委員的比例,委員與主板發審委委員、并購重組委委員不互相兼任。相關內容將在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中得到體現。 記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頒布之后,創業板股票發行監管還有哪些配套規則? 答: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圍繞《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在發行監管方面將適時頒布以下配套規則,主要包括: 第一,《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創業板申請文件準則本著簡化有效的原則,建立更負責任的發行申報制度,督促相關各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創業板公司招股說明書》。創業板招股說明書準則在內容上突出創業企業的特點,強化成長性和自主創新相關內容。 第三,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現有保薦制度框架下,針對創業板特點強化保薦人在盡職調查等方面的專業責任,實行持續督導制度,建立適合創業板的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相關內容在修訂后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交易所對創業板保薦人的相關管理規則中予以明確。 第四,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在發行審核方面,充分借鑒目前行之有效的發審委制度,根據創業板的特點,修改《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對創業板發審委的組建、委員構成等作出規定。 此外,深圳證券交易所還將頒布《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等相關業務規則。 記者:證監會何時開始受理擬在創業板發行上市企業的申請材料? 答:暫行辦法發布后,證監會和交易所還將陸續頒布與暫行辦法相配套的規則、指引,組建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適時發布上市規則、交易特別規定等其他相關規則,并對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進行培訓,以及通過各種方式向企業和投資者介紹創業板特點和相關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創業板投資風險。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證監會將根據暫行辦法和相關規定受理企業的首發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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