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信用證的分類
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消、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即開證銀行、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的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2,信用證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將信用證作不同的分類。其中主要種類有四:一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二保兌信用證與未保兌信用證三即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四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轉讓信用證根據有無單據,信用證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就將信用證做不同的分類。其主要種類有四種:第一,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第二,保兌信用證與未經保憑信用證。第三,即期信用證與遠期信用證。第四,可轉讓信用證與不可轉讓信用證。希望采納

3,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哪三種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后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議付即銀行根據信用證付錢 信用證業務中的議付,實際上指的是出口押匯。本來信用證付給你錢的是開證銀行,或者是付款行(保兌行),但是你在出口地一般會找一個銀行交單,這個銀行審核單據一致后,如果該銀行認可,可以先把信用證金額給你,然后拿你的單子去付款行索匯。如果付款行正常付款,一切ok,如果拒付,交單行可以向你追索。這種有追索權的信用證項下資金融通就是出口押匯,也就是我們書本意義上的議付。 但是實際業務中,至少在中國,議付的概念大部分是指向出口地銀行交單據,出口地銀行會幫你審單,幫你寄單據,并不給你提供資金融通。這里面,銀行就好像是一個代理人的角色,如果拒付了,他會通知你,開證行拒付,你去做客戶的工作。如果付款了,他會告訴你,錢回來了,我給你入賬了。這項業務中,銀行是幾乎沒有風險的,我們目前把這個也叫做議付,實際上是代理交單而已。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L/C),是指邀請其他銀行買入匯票及/或單據的信用證。即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議付信用證通常可以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 1.公開議付信用證(Open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對愿意辦理議付的任何銀行作公開議付邀請和普通付款承諾的信用證,即任何銀行均可按信用證的條款自由議付的信用證。 2.限制議付信用證(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開證行指定某一銀行或開證行本身自己進行議付的信用證。按照信用證的兌付方式,信用證分為:付款、議付、承兌和延期付款四種。議付信用證硬要繼續分的話,按照期限可以分為即期和遠期,按照議付是否受限制分為自由議付、或者限制性議付。不清楚你說的分類是從哪方面考慮的。
4,銀行信用證的分類
信用證的主要類型: A. 按基本性質分類 a. 根據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單據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是開證行憑跟單匯票或單純憑單據付款的信用證。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或證明貨物已交運的運輸單據。如提單、鐵路運單、航空運單等。通常還包括發票、保險單等商業單和國際貿易中一般使用跟單信用證。 光票信用證(Clean Credit)是開證行僅憑不附單據的匯票付款的信用證,匯票如附有不包括運輸單據的發票、貨物清單等,仍屬光票。 b. 根據開證行的責任分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和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一經開出,在有效期內,未經受益人、開證人及保兌行(如果有)的同意,開證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銷信用證的規定和承諾。 信用證上未注明可否撤銷,即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國際貿易中使用的信用證,基本上是不可撤銷信用證。 可撤銷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有權隨時予以修改或撤銷,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證規定得到議付、承兌或延期付款保證,則銀行的撤銷或修改無效。 c. 根據是否有另一家銀行為信用證加保,可分為保兌信用證和不保兌信用證 保憑信用證(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開證行開出的信用證,由另一家銀行保證對符合信用證條款規定的單據履行付款義務。對信用證加保兌的銀行稱為保兌行,保兌行承擔與開證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責任。 當開證銀行資信好和成交金額不大時,一般都使用不保兌的信用證。我國銀行不開具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的信用證,故我國進口企業通常不接受開立保兌信用證的要求。 d. 按信用證付款方式,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遠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征和議付信用證四種方式 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是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 Credit),議付信用證指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通常在單證相符的條件下,銀行扣取墊付利息和手續費后立即將貨款墊付給受益人。議付信用證可分為公開議付信用證和限制議付信用證,前者受益人可任擇一家銀行作為議付行,后者則由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銀行為議付行。開證行對議付行承擔付款責任。 即期付款信用證和遠期付款信用證都在信用證上明確規定一家銀行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匯票,僅憑提交的單據付款。承兌信用證則規定由開證行或指定的承兌行對受益人開出的遠期匯票進行承兌。以上三種信用證,是否有銀行愿意議付與開證銀行無關。 一切信用證都必須明確表示它適用于哪一種方式。 B. 附加性質分類 a. 可轉讓信用證 信用證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權將信用證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轉讓信用證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間商,第二受益人則是實際供貨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的授權銀行(轉讓行),向第二受益人開出新證,新證由原開證行承擔付款責任。原證條款不變,但其中信用證金額、商品單價可以減少,有效期和裝運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請人可以變成原受益人。可轉讓信用證只能轉讓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轉讓給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過程中,當第二受益人向轉讓行交單后,第一受益人有權以自己的發票和匯票替換第二證受益人的發票和匯票,以取得原證和新證之間的差額。 b. 循環信用證(Revolving Credit) 信用證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額可恢復使用直至達到規定次數或累積總金額為止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適用于分批均衡供應,分批結匯的長期合同,以使進口方減少開征的手續、費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貨款的保障,又減少了逐筆通知和審批的手續和費用。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方式可分為按時間循環和按金額循環。 循環信用證的循環條件有三種: (l)自動循環。即不需開證銀行的通知,信用證即可按所規定的方式恢復使用。 (2)半自動循環。在使用后,開證行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停止循環的通知即可恢復使用。 (3)非自動循環。在每期使用后,必須等待開證行通知,才能恢復使用。 c. 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證中規定:"遠期匯票即期付款,所有貼現和承兌費用由買方負擔。"這種信用證,受益人開出的是遠期匯票,但議付時等同于即期匯票,不因此而增加貼息的負擔。對開證申請人來說,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資方便,又利用了開證銀行優惠的貼現率。 d.帶電匯償付條款的信用證(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證中規定,議付行在議付后可以電傳方式通知開證行,要求開證行立即以電匯方式將貨款撥交議付行。這種方式使出口商在議付時減少扣減貼息的計息天數,但開證行未經審查即先行付款,故開證行往往在信用證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議付行,即為限制議付信用證。 e. 背對背信用證(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證為抵押,要求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立一張內容相似的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通常由中間商申請開上給實際供貨商。其使用方式與可轉讓信用證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證開證行并未授權受益人轉讓,因而也不對新證負責。 背對背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是國外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f. 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Credit) 指兩張互相制約的信用證, 進出口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雙方的銀行互為開證行和通知行。這種信用證一般用于補償貿易、易貨貿易和對外加工裝配業務。 通常在先行開出的信用證中注明,該證需待回頭信用證開出后才生效。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