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被列入黑名單 法定代表人會怎樣
你要去工商局問問情況,你的法定代表人是因為什么情況才造成被打入黑名單的,例如以前你的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有過公司,但已經是黑戶了!這里面有很多種,具體問問情況之后,工商局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你怎么去處理的!希望對你有幫助!公司法定代表人進黑名單 ,那他名下 其他公司肯定受影響。現在計算機網絡發達,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建立起了全國范圍內的黑名單數據庫,對于擔任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有明確限制,三年之內不能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
2,法人代表列入黑名單怎么辦
1、企業沒有正常年報,企業將會進入異常名錄,只要去工商局辦理補報手續即可,并可解除異常;2、如是沒有正常年報而進入異常,對于企業法人與股東沒有什么影響;3、執照到期后,不會自動廢止,需要依法辦理解散手續,如同企業注銷手結;4、如沒有依法辦理,企業將會被吊銷,法人及高管將會進入鎖定,將不能再開辦企業了,就現政策來看,對于股東沒有什么影響。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3,企業列黑名單法人有什么影響
三年之內不能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1、對于已經是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將要求該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但這個限制僅對有限公司,對個體工商戶不受限制。2、貸不了款(房貸,其他貸);3、小孩子上不了學(你是黑名單);4、不能注冊公司(不能成為其他公司法人或者股東);5、不能坐飛機做高鐵;6、不能高消費;7、企業稅務和工商要罰款;8、征信有黑名單。公司法定代表人進黑名單 ,那他名下 其他公司肯定受影響。現在計算機網絡發達,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建立起了全國范圍內的黑名單數據庫,對于擔任被吊銷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有明確限制,三年之內不能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于已經是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將要求該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 但這個限制僅對有限公司,對個體工商戶不受限制。 也就是說,你即使擔任被吊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不限制你做個體工商戶。你只是在三年之內在全國范圍內不能擔任其他企業法定代表人。
4,可不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可以。法律依據: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作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時,很多法院會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么法院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首先,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則》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并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只要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就有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其次,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要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難舉證的。第一,如果經法院查實,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么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稱之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第二,對一般的執行案件大都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前五種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據兜底條款第六條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之中。如果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法院的很多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行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最后,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合法嗎?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生效的義務,法院往往會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當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時,除非經過了破產清算程序,否則都可以認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問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人,而且還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人格獨立制度是現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在沒有經過破產清算程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債務仍是一個未知數。即使經過破產清算,只要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出資未繳清、抽逃出資等情形,股東也是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是被執行人,既然都不是被執行人又何來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行為是不合法的。不能。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影響公司信譽,失信人員不得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議及時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注銷公司就會有信用污點,后果很嚴重。進入工商局黑名單(帶你股東、法人代表、監事的任何信息),都辦理不了公司。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積極履行法院的判決義務,才能消除不良記錄。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臺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國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范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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