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金融機構按規定向中央銀行繳納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的總額的比率就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各家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比率,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現執行的是16.5%,
2,什么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法律規定的商業銀行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貸出去,必須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為隨時應付存款人提款的準備金。調節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國家調節貨幣政策的有效方法。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下降,銀行吸收貸款后可以將更多的份額放貸出去,留取較少的準備金,貨幣供應量因此增大。反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上升,貨幣供應量減小。
3,中國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多少
中央銀行于2015年8月25日公布,大型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18.00%下調為17.50%,中小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14.50%下調為14.00%。 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一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和存款金融機構必須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歷次數據: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 年11 月16 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 個百分點。這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距上一次6 家銀行的差別化計提存款準備金率僅一月之隔,顯示了目前央行收縮流動性壓力的巨大。本次存款準備金率調整后,各家上市銀行具體的準備金率分別為: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上調為18.0%,交通銀行17.5%;招商銀行及民生銀行達到16%,其他上市銀行15.5%。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2年2月24日起,下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調整后,中國大型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將分別執行20.5%和17.0%的存款準備金率。http://data.eastmoney.com/cjsj/ckzbj.html

4,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通過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1998年以來,隨著貨幣政策由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化,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不斷得到完善;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存款準備金率進行過兩次調整,一次是1998年3月將存款準備金率由13%下調到8%,最近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存款準備金率: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一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 萬元。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于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于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央行決定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是對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旨在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一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就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各家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比率,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現執行的是16.5%,
5,什么是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商業銀行存在著兌現存款的風險,為了防止這種風險,中央銀行讓商業銀行吸收一定存款后,按照一定比例交給中央銀行一部分,這部分構成法定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國家規定上交比率,這個比率叫法定存款準備率。比如吸收100塊錢,如果法定存款準備率是10%,100塊錢交10塊錢。就是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各家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比率,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現執行的是16.5%,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一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和存款金融機構必須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 存款準備金分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和超額存款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是金融機構按照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銀行繳存的存款,這個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10%,就意味著金融機構每吸收10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100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00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20%,那么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800萬元。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發放貸款,必須保留一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于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指一國中央銀行規定的商業銀行和存款金融機構必須繳存中央銀行的法定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率。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法律規定的商業銀行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的比率。商業銀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放貸出去,必須按照法定比率留存一部分作為隨時應付存款人提款的準備金。在實行中央銀行制國家,法定準備率往往被視作中央銀行重要的貨幣政策手段之一。中央銀行調整法定準備率對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信用總量的影響較大。從直觀上看,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準備率越高,商業銀行等上繳的存款準備金就越多,其可運用的資金就越少,從而導致社會信貸總量減少;反之,如果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準備率低,商業銀行等上繳的存款準備金就少,其可運用的資金來源就多,從而導致社會信貸量增大。進一步分析,法定準備率與派生存款的關系為:D=Efrac式中D為派生存款;E為原始存款;r為法定準備率;1/r為存款貨幣的擴張乘數,它與法定準備率呈反比變化法定準備率越低,存款貨幣擴張乘數越大;反之,則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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